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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上恶意串通行为之效力 被引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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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建农 《当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07年第6期88-93,共6页
我国民法上关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无效之规定,系在前苏联民法立法和理论的影响下产生的,该规定不具体分析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关系,也不区分行为人意思表示之真实与否,这样一项极其含糊的规定,在实践中极易被曲解和误用,其... 我国民法上关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无效之规定,系在前苏联民法立法和理论的影响下产生的,该规定不具体分析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关系,也不区分行为人意思表示之真实与否,这样一项极其含糊的规定,在实践中极易被曲解和误用,其实际效果必然与立法初衷相悖,是一项不合理的规定,故在今后我国制定民法典时应予取消,对于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法律行为之效力,应当斟酌具体情况,加以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恶意串通 通谋虚伪表示 法律行为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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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与一物数卖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无权处分与一物数卖”专题学术研讨会综述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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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海燕 侯国跃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3年第5期22-31,共10页
王泽鉴教授把无权处分比喻为民法上的"精灵",孙毅教授把多重买卖比喻为"潘多拉的魔盒"。"无权处分与一物数卖"专题探讨会上,学者们以《买卖合同解释》对无权处分和一物数卖的相关规定为基础,对"无... 王泽鉴教授把无权处分比喻为民法上的"精灵",孙毅教授把多重买卖比喻为"潘多拉的魔盒"。"无权处分与一物数卖"专题探讨会上,学者们以《买卖合同解释》对无权处分和一物数卖的相关规定为基础,对"无权处分"和"一物数卖"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总结,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棘手问题具有参考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权处分 一物数卖 一权数卖 恶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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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中恶意串通行为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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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柳颖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9年第4期96-99,共4页
诉讼调解虽然具有程序简便,高效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价值,但因缺乏充分监督和制约的程序,易于被不诚信当事人用以牟取非法利益。诉讼调解中原、被告恶意串通损害案外人权利行为,实质上属诉讼欺诈侵权行为,既损害了案外人权益,也损害了司... 诉讼调解虽然具有程序简便,高效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价值,但因缺乏充分监督和制约的程序,易于被不诚信当事人用以牟取非法利益。诉讼调解中原、被告恶意串通损害案外人权利行为,实质上属诉讼欺诈侵权行为,既损害了案外人权益,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强化司法审判职权,完善诉讼调解程序监督机制,从程序法、实体法上对恶意调解串通行为进行法律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调解 恶意串通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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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推定在合同恶意串通案件中的适用方法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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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博涵 《天津法学》 2017年第3期98-101,共4页
主观恶意及串通行为的推定是指受损这一前提事实得证的条件下,法官先不对基础事实作出认定,而对法律事实中的主观恶意及串通行为有无这一法律问题给出暂时性结论,即推定事实。本质上,证明责任是指在法官无法判断要件事实真伪时,当事人... 主观恶意及串通行为的推定是指受损这一前提事实得证的条件下,法官先不对基础事实作出认定,而对法律事实中的主观恶意及串通行为有无这一法律问题给出暂时性结论,即推定事实。本质上,证明责任是指在法官无法判断要件事实真伪时,当事人所需承担的败诉风险,是用以解决法律事实中事实问题。主观恶意及串通行为推定具有相同的正当性基础,但其在现行法律并未得到体现。从基本法学方法论入手,分析主观恶意及串通行为推定与举证责任分配之间的关系,继而提出"民事推定五步法",充分运用"民事推定"技术,完成原告请求权事实的证明,在此基础上,考察被告抗辩权基础,最终认定法律事实,据此作出判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 无权处分 恶意串通 民事推定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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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合同的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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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力群 《辽宁警专学报》 2009年第6期35-37,共3页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被确认为无效。正确认识无效合同的种类,对于公民、法人正确地使用合同,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从而确保合...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被确认为无效。正确认识无效合同的种类,对于公民、法人正确地使用合同,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从而确保合同法的正常运作、保障经济生活中的交易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案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效合同 法律形式 欺诈 胁迫 恶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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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恶意串通诉讼罪的立法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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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柯明 《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4期45-48,共4页
恶意串通诉讼行为不仅对司法机关正常活动有严重的危害,而且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因而我国刑法应当增设恶意串通诉讼罪。恶意串通诉讼罪应属于妨害司法罪的一个具体犯罪,侵犯的客体具有双重性,既侵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又侵犯公... 恶意串通诉讼行为不仅对司法机关正常活动有严重的危害,而且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因而我国刑法应当增设恶意串通诉讼罪。恶意串通诉讼罪应属于妨害司法罪的一个具体犯罪,侵犯的客体具有双重性,既侵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又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但有主次之分;客观方面表现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暗中勾结,虚构民事法律关系和案件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在法院面前相互配合进行表演,蒙蔽法院,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在刑罚配置上,恶意串通诉讼罪的最低刑不应低于普通诈骗罪,而最高刑不应高于妨害司法的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恶意串通诉讼罪 诉讼欺诈 构成要件 刑罚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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