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5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论中国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立法控制及其废止——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被引量:53
1
作者 赵秉志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3-13,共11页
死刑改革是当下中国重大的现实问题,而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改革问题则是死刑改革中最受关注和争议最大的重要问题之一。中国最新刑法立法《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明确了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促进了死刑适用规范化;将司法实践中... 死刑改革是当下中国重大的现实问题,而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改革问题则是死刑改革中最受关注和争议最大的重要问题之一。中国最新刑法立法《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明确了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促进了死刑适用规范化;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以积极限制死刑适用;并且确立了严重贪污受贿犯罪死缓犯的终身监禁制度,以达到严惩严重贪污受贿犯罪和着力减少死刑立即执行之适用的双重功效。在未来中国对严重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立法控制中,应当考虑将死缓制度作为适用死刑的优先考虑方式;在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分立时,应择机先行废止受贿罪的死刑;待时机成熟时,应在立法上及时全面废止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贪污罪 受贿罪 死刑 死缓 量刑情节 立法控制
下载PDF
论集体经济组织吸收新成员事项的立法规制--以湖北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地方实践为背景 被引量:9
2
作者 严聪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83-93,共11页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成后,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对潜在新成员类型化为国家安置的移民、现有成员的子女和配偶以及其他自愿申请者三种。但上述潜在新成员并不宜全部通过集体自治的方式取得成员资格。对于国家安置的移民,应明确...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成后,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对潜在新成员类型化为国家安置的移民、现有成员的子女和配偶以及其他自愿申请者三种。但上述潜在新成员并不宜全部通过集体自治的方式取得成员资格。对于国家安置的移民,应明确规定依法取得成员身份,但自愿投靠亲友并放弃安置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者除外;对于现有成员的配偶、子女,应规定其申请成员身份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拒绝。同时,在立法中应明确,成员的配偶、子女取得成员身份后,仍属于相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的“家庭成员”。对于上述两种类型之外的其他自愿申请者,应尊重集体自治,而不宜在立法中强制规定取得成员身份的“对价”。同时,应将表决方式限定为“人头多数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新成员 集体自治 立法规制
下载PDF
司法控制死刑:可能与限度 被引量:3
3
作者 陈海平 赵春莲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72-80,共9页
限制死刑已成国际共识,"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已成我国死刑共识。刑法两次削减死刑罪名后,立法限制死刑的手段暂时用尽,死刑控制路径需要从立法限制转向司法控制。在立法尚保留大量死刑罪名、民众普遍支持死刑的背景下,司... 限制死刑已成国际共识,"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已成我国死刑共识。刑法两次削减死刑罪名后,立法限制死刑的手段暂时用尽,死刑控制路径需要从立法限制转向司法控制。在立法尚保留大量死刑罪名、民众普遍支持死刑的背景下,司法控制死刑要避免"以不杀止杀"的风险,即司法强推"不杀"减少死刑适用;而应恪守"不杀止于杀"的必要限度,即通过司法程序公正、准确地适用死刑("杀"),进而引导死刑民意、赢得舆论支持、构建死刑的司法标准,死刑数量下降("不杀")自然水到渠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死刑 立法限制 司法控制 以不杀止杀 不杀止于杀
原文传递
行政垄断对反垄断法的要求 被引量:2
4
作者 冯宪芬 侯凯元 《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6期45-49,共5页
行政垄断是政府和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竞争,破坏市场竞争关系的一种违法行为,其本质是一种以经济为内容和目的的垄断。应纳入反垄断法的视野。但是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不同,行政垄断对反垄断法有着特殊的要求,它必须采用概... 行政垄断是政府和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竞争,破坏市场竞争关系的一种违法行为,其本质是一种以经济为内容和目的的垄断。应纳入反垄断法的视野。但是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不同,行政垄断对反垄断法有着特殊的要求,它必须采用概括加列举的方式明确的界定其概念,不仅要求反垄断法确立行为主义的反垄断控制原则,建立高度权威性和独立性的准司法机构,而且要求反垄断法确立综合性责任形式,尤其是民事赔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垄断 反垄断法 法律规制
下载PDF
作为基本权利的集体土地所有权 被引量:8
5
作者 刘连泰 刘玉姿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130-136,共7页
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宪法地位及其行使方式来看,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基本权利性质。作为基本权利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规范效力,针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现行立法限制逾越了基本权利所划定的立法界限,面临着正当性拷问。只有依宪将集体... 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宪法地位及其行使方式来看,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基本权利性质。作为基本权利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规范效力,针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现行立法限制逾越了基本权利所划定的立法界限,面临着正当性拷问。只有依宪将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基本权利,才能理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范体系。承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本权利性质,必然要求对现行《土地管理法》构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规范体系作出相应修正。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现行宪法文本中被构造成了一项与私有财产权大体相当的基本权利,因而对其规范体系的修正可借鉴私有财产权的规范体系,即不可侵犯条款+制约条款+征收补偿条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土地所有权 基本权利 立法限制 征收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