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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兼评新《立法法》第72条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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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伊士国 杨玄宇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1期73-82,共10页
设区的市立法权限是设区的市立法权的核心,但新《立法法》对此规定得不明确,导致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存在一些不足:一是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存在一些模糊之处;二是设区的市与省、自治区在立法重叠领域权限划分不清;三是设区的市与原较大的市... 设区的市立法权限是设区的市立法权的核心,但新《立法法》对此规定得不明确,导致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存在一些不足:一是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存在一些模糊之处;二是设区的市与省、自治区在立法重叠领域权限划分不清;三是设区的市与原较大的市立法权限存在不衔接之处。因此,我们必须要对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予以完善,包括通过科学列举来厘清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明确设区的市与省、自治区在立法重叠领域的权限划分、实现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与原较大的市立法权限的有效衔接等途径,以明确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范围,避免设区的市立法权的滥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设区的市 立法权 立法权限 较大的市 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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