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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对国内外建筑法调整范围的比较分析及修改建议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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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伟
朱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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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清华大学土木水利学院建设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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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建筑经济》
北大核心
2004年第7期67-70,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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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建筑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房屋建筑工程,这与其立法宗旨相悖,不仅与其作为建筑业母法的地位不符,也与其他建设法规不协调。因此《建筑法》在实施过程中,不仅使司法机关产生困惑,更导致了行政管理上的混乱。反观美、英、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的建筑法,调整范围虽不相同,但均与其行政管理体制相符合,显得更为严谨。本文对此差异进行了比较和分析,建议将调整范围扩大为整个土木工程,使之与行政管理体制更吻合,并对于法条的修改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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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调整范围
立法宗旨
行政体制
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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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pplicable scope
legislation tenet
administrative system
suggestion for amend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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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407.9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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