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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性质认定与法律模式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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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士林 刘鸿程 周渝霞 《学术探索》 CSSCI 2012年第5期76-80,共5页
依托信托原理建立起来的证券投资基金,因基金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产生了委托—代理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监督,基金管理人就可能滥用经营权而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在法律性质上,我国宜将证券投资基金界定为独立的组织机构。在法... 依托信托原理建立起来的证券投资基金,因基金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产生了委托—代理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监督,基金管理人就可能滥用经营权而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在法律性质上,我国宜将证券投资基金界定为独立的组织机构。在法律关系模式的选择上,建议立法取消共同受托的规定,剪断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的利益关联,在持有人和管理人、托管人之间分别通过独立的信托契约建立直接的信托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投资基金 法律性质 法律关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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