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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旅游合同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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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进举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1期76-78,共3页
根据传统民法,精神损害赔偿只能囿于侵权责任,而不能作为一种违约责任的救济措施。本文通过对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扩张解释,认为在旅游合同这类特殊性质的合同违约中,可以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加强对受害方旅游者的保护... 根据传统民法,精神损害赔偿只能囿于侵权责任,而不能作为一种违约责任的救济措施。本文通过对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扩张解释,认为在旅游合同这类特殊性质的合同违约中,可以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加强对受害方旅游者的保护。从而突破传统的债权责任体系,完善违约责任形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救济措施 合同违约 扩张解释 受害方 违约责任形式 旅游合同 权责 旅游者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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