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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户”的主体构造及相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冲突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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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震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9期83-90,共8页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采取了以"户"为单位的主体构造模式,这是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价值、家庭与农业的特殊适应性及中国传统农业运行模式与经验等因素决定。由于"户"的法律主体性及家庭的易变动性,农民...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采取了以"户"为单位的主体构造模式,这是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价值、家庭与农业的特殊适应性及中国传统农业运行模式与经验等因素决定。由于"户"的法律主体性及家庭的易变动性,农民个体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冲突也相伴而生。在理论上将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共同共有关系有利于相关纠纷的解决。在此基础上,从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维护的角度及土地经营权继承纠纷避免的角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构造问题进行了进一步分析,并提出了维护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及避免继承纠纷的制度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 共同共有 地权冲突 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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