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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合同法中合同违反法定形式之法律效果 被引量:17
1
作者 程啸 柳尧杰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1期101-108,共8页
合同违反法定形式的法律效果问题可以被分解为下列三个子问题分别加以研究 :合同违反法定形式的直接法律效果、合同违反法定形式的附带法律效果以及违反法定形式之合同能否因履行而治愈。合同违反法定形式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合同无效 ,... 合同违反法定形式的法律效果问题可以被分解为下列三个子问题分别加以研究 :合同违反法定形式的直接法律效果、合同违反法定形式的附带法律效果以及违反法定形式之合同能否因履行而治愈。合同违反法定形式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合同无效 ,附带法律效果则包括善意相对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及在特别情形下因对方当事人主张合同违反法定形式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排除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形式 法定形式 法律效力 合同法 无效合同 第36条 法律后果 善意相对人 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权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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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无效劳动合同制度的历史考察与理论辨析——与王硕博士商榷 被引量:8
2
作者 李干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122-135,共14页
我国劳动法学界对无效劳动合同的讨论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大致存在绝对无效说、引入相对无效说与关系性契约说三种学说,并不存在王硕博士在《劳动合同无效解除制度的理论反思》一文中所说的"无效合同解除说"(载《北方法学》201... 我国劳动法学界对无效劳动合同的讨论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大致存在绝对无效说、引入相对无效说与关系性契约说三种学说,并不存在王硕博士在《劳动合同无效解除制度的理论反思》一文中所说的"无效合同解除说"(载《北方法学》2015年第2期)。三种学说不仅存在着学术争鸣,还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两次立法活动产生互动。在劳动合同效力需要弹性化且劳动合同不应适用自始无效的认识之上,《劳动合同法》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均未对已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采取可撤销的处理方式,王硕博士认为这样的制度安排存在结构性的疏漏,但其实这样的制度选择具有逻辑与现实上的必然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 绝对无效 相对无效 关系性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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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被引量:4
3
作者 任海军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1期85-88,共4页
格式条款是统一合同法与原三大合同法相比较新增加的内容。格式条款顺应了社会生活发展和民商法价值取向的需要,但它同民商法其他原则的背离及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冲突却愈演愈烈,并由此引起的司法纠纷也日渐增多,对此法律界应予以关注。
关键词 格式条款 合同价值 法律解释 合同效力 解释原则 标准合同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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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无效否定论 被引量:2
4
作者 戢庆虎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09年第2期55-57,共3页
合同相对无效是因为合同欠缺有效要件,而由当事人或第三人来决定其效力,游离于有效与无效之间。其相对于绝对无效的灵活,既能充分维护意思自由原则在合同领域的神圣地位,又能彰显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精神,越来越受人们的欢迎,在学理上的地... 合同相对无效是因为合同欠缺有效要件,而由当事人或第三人来决定其效力,游离于有效与无效之间。其相对于绝对无效的灵活,既能充分维护意思自由原则在合同领域的神圣地位,又能彰显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精神,越来越受人们的欢迎,在学理上的地位也大有扩张之势。然而,相对无效的提法是否合理却鲜有人问津。仔细推究,合同相对无效的提法并不合理,没有独立存在的必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无效 绝对无效 相对无效 可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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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的合同法适用 被引量:5
5
作者 陈永强 《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104-111,共8页
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是中国法律确立的原则。《合同法》第52条第4项致合同无效的社会公共利益应采狭义说,以区别于社会公德和公共政策,仅限于法律体系内部所提出的确定要求。公共利益具有不可分配性、非现实性、主体不特定性等特征,个人权... 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是中国法律确立的原则。《合同法》第52条第4项致合同无效的社会公共利益应采狭义说,以区别于社会公德和公共政策,仅限于法律体系内部所提出的确定要求。公共利益具有不可分配性、非现实性、主体不特定性等特征,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不具有同一性。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冲突需要采用原则理论进行价值权衡,且个人权利具有初显优先性,在公共利益不明显或不确定时,应维护合同效力。社会公共利益存在基本权利保护型、国有资产保护型、公共安全保护型和法秩序维护型等四种类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 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无效 体系解释 原则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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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问题研究 被引量:2
6
作者 孙文桢 《重庆三峡学院学报》 2015年第1期137-144,共8页
合同无效只意味着合同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意味着不得履行,更不意味着任何公法性的后果。目前的合同无效概念无法涵盖合同绝对无效的全部情形,亦无法涵盖合同相对无效。"任何人均得主张其为无效"中的"主张"... 合同无效只意味着合同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意味着不得履行,更不意味着任何公法性的后果。目前的合同无效概念无法涵盖合同绝对无效的全部情形,亦无法涵盖合同相对无效。"任何人均得主张其为无效"中的"主张"有其特定的含义。合同相对无效的类型只有"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型"这一种,学界迄今所提及的其他类型的合同相对无效均非真正的合同相对无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无效 合同相对无效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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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适用时效问题探析
7
作者 黄爱学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2期52-56,共5页
合同无效不同于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制度包含了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并进而产生了不同的法律效果和相应的请求权,因此,在适用诉讼时效时应区别对待。绝对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相对无效的撤销或变更期间为... 合同无效不同于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制度包含了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并进而产生了不同的法律效果和相应的请求权,因此,在适用诉讼时效时应区别对待。绝对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相对无效的撤销或变更期间为除斥期间;合同在宣告无效以后当事人之间产生相互返还或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应当适用时效的规定,而非民事性后果不应适用诉讼时效。我国法律应当就合同无效制度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做一般规定,而且也应就特殊情况做相应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无效制度 适用时效 请求权 诉讼时效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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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
8
作者 余冬生 《湘南学院学报》 2019年第6期25-29,共5页
农村房屋买卖关涉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而探讨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大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十分突出。同时,该类纠纷案件存在总体不断呈上升趋势、... 农村房屋买卖关涉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而探讨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大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十分突出。同时,该类纠纷案件存在总体不断呈上升趋势、法院立案案由不同、纠纷主体多样以及司法见解存有分歧等特点。究其原因,既有当事人受利益驱动,也有因一户具有多处宅基地,还有缺乏对该类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更有立法上的法律缺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有效解决,需要明确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加强立法工作,完善《土地管理法》相关法律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有效 合同无效 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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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体系之展开 被引量:25
9
作者 陈自强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91-110,共20页
不当得利虽自民法通则即有规定,但到民法典才对其法律效果有进一步的规定。返还范围区别得利人为善意或恶意,似乎被认为理所当然。不当得利有给付与非给付得利两大类型,已蔚为共识,但如果返还效果规定无视启动返还因素的不同,无差别地... 不当得利虽自民法通则即有规定,但到民法典才对其法律效果有进一步的规定。返还范围区别得利人为善意或恶意,似乎被认为理所当然。不当得利有给付与非给付得利两大类型,已蔚为共识,但如果返还效果规定无视启动返还因素的不同,无差别地适用于所有不当得利案型,"非统一说"并无实际意义。双务契约无效或被撤销,已为之给付没有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但返还关系之内容,应优先适用民法典第157条,原物返还不能,应折价补偿,而不适用民法典第986条及第987条之规定。非基于双务契约的一方给付案型及侵害权益不当得利案型,为适用该二规定最重要的对象。金钱得利人负有金额返还义务,通常无所受利益不存在的问题,但在溢付薪资或扶养费案例,比较法上常基于不当得利法以外之价值判断,从宽认定所受利益不存在。民法典第987条恶意得利人赔偿损失规定之解释适用,有待厘清,若认为属侵权责任,则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关系,剪不断,理还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双务契约无效 契约之回复 所受利益不存在 恶意得利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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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一裁终局原则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基于中国实践的实证分析 被引量:11
10
作者 宋连斌 黄保持 《国际法研究》 2017年第1期111-128,共18页
一裁终局是商事仲裁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或者上诉。但实践中不乏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并可对仲裁结果再次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上诉。此类协议通常被认为违... 一裁终局是商事仲裁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或者上诉。但实践中不乏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并可对仲裁结果再次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上诉。此类协议通常被认为违反一裁终局原则,其效力存在不确定性。当事人以违反一裁终局为由申请认定仲裁协议无效时,仲裁庭或者法院应根据合同部分无效的法理及支持仲裁的政策,除去违反一裁终局原则内容后认定仲裁协议继续有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裁终局 仲裁协议 合同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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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资质影响合同效力之理论探析——以建设工程合同为例 被引量:8
11
作者 李有星 高放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70-80,共11页
通过案例整理发现,现行法律制度中,判定主体资质有瑕疵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理由主要为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法人行为能力欠缺,但此种认定路径并不合适,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判定理由更具正当性。对于主体资质失而复得从而恢复合同效... 通过案例整理发现,现行法律制度中,判定主体资质有瑕疵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理由主要为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法人行为能力欠缺,但此种认定路径并不合适,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判定理由更具正当性。对于主体资质失而复得从而恢复合同效力的司法解释,无论是法律行为的补正或确认制度,或以主体资质作为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等学说,都难以成为其理论依据。从保护特殊建筑的法规立法目的的角度,可以判定主体资质嗣后取得的合同有效,但这只能是少数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体资质 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合同 案例整合 社会公共利益 效力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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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分割与部分无效及其风险防范 被引量:2
12
作者 李文涛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88-97,共10页
在劳动合同实践中,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个别或部分约定僭越法定劳动基准规则之情形非常普遍。由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制度功能和意义凸显。当劳动合同具有可分性,且除去劳动合同无效之条款不影响劳动合同之性质与结构同时又不违背强制性... 在劳动合同实践中,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个别或部分约定僭越法定劳动基准规则之情形非常普遍。由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制度功能和意义凸显。当劳动合同具有可分性,且除去劳动合同无效之条款不影响劳动合同之性质与结构同时又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范与劳动合同当事人意愿时,劳动合同部分无效规则可以适用。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主要包括客观上的和数量上的部分无效。部分无效之内容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补充约定、集体合同和法律规定来填补。针对已经履行之劳动给付,部分无效只对将来发生法律效果,除非劳动者主张其具有溯及力。劳动合同当事人可通过'拯救条款'和'死亡条款'的约定来防范劳动合同部分无效所引发的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劳动合同 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的可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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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终局”原则对仲裁协议效力影响的实证研究 被引量:1
13
作者 武振国 《北京仲裁》 2017年第4期194-222,共29页
作为仲裁领域的一项基本规范,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一裁终局”原则意味着对同一纠纷不能再次仲裁,法院也不能受理对该纠纷的起诉、上诉。但是,当事人经常在缔约时约定,将纠纷提交仲裁之后,还可将其再次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上诉... 作为仲裁领域的一项基本规范,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一裁终局”原则意味着对同一纠纷不能再次仲裁,法院也不能受理对该纠纷的起诉、上诉。但是,当事人经常在缔约时约定,将纠纷提交仲裁之后,还可将其再次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上诉。此类争议解决条款常因违反“一裁终局”原则而被视为终局性不确定的仲裁协议,其效力存在不确定性。在实践中,法院或仲裁庭在认定此类争议解决条款中仲裁协议的效力时,应按意思表示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对条款进行分割,在确认部分和整体的意思表示明确之后,方可考虑其是否违反“一裁终局”原则。在该原则的适用中,依据支持仲裁的理念,法院应该采用合同部分无效理论,在确认违反“一裁终局”原则的内容无效后,继续保持仲裁协议的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裁终局 合同部分无效 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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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仲裁裁决司法追诉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 被引量:1
14
作者 宋连斌 黄保持 《北京仲裁》 2019年第3期9-26,共18页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国际上常见的实践,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的法定权利。对此,当事人是否可以合意排除,存在不同做法。基于支持仲裁的考量,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并排除仲裁...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国际上常见的实践,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的法定权利。对此,当事人是否可以合意排除,存在不同做法。基于支持仲裁的考量,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并排除仲裁裁决司法追诉的,法院或者仲裁庭应根据合同部分无效的法理及支持仲裁的政策,除去排除仲裁裁决司法追诉内容后,认定仲裁协议继续有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对仲裁裁决的异议 仲裁协议 合同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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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效力与买受人权利救济
15
作者 石冠彬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6年第1期92-100,共9页
《合同法》第52条所列合同无效事由若仅侵犯私人权益,则宜理解为相对无效,其中"恶意串通"包含明示和默认两种方式。出卖他人之物所涉合同的效力理应与出卖行为能否引起买卖标的物所有权变动相区分,《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可谓... 《合同法》第52条所列合同无效事由若仅侵犯私人权益,则宜理解为相对无效,其中"恶意串通"包含明示和默认两种方式。出卖他人之物所涉合同的效力理应与出卖行为能否引起买卖标的物所有权变动相区分,《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可谓根据《物权法》第15条而对《合同法》第51条所作的补正解释。但在买受人知情时,标的物所有权人有权以无权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恶意串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中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本质上属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51条,以买受人善意为适用前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出卖他人之物 合同相对无效 恶意串通 权利瑕疵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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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无效,该如何裁处当事人不同的结算请求?——常州仲裁委员会(2007)第×××号案件仲裁裁决引发的惊涛骇浪
16
作者 朱树英 《北京仲裁》 2014年第2期129-141,共13页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主要有两种: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和按实结算。在无效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往往主张按照不同的方式来结算工程价款,而成为此类案件审理的主要争议焦点,并会增加法...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主要有两种: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和按实结算。在无效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往往主张按照不同的方式来结算工程价款,而成为此类案件审理的主要争议焦点,并会增加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处理此类案件的难度。本文作者作为首席仲裁员裁决的一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件即涉及如何裁处施工合同无效后当事人所提出的不同结算请求的问题,该案仲裁裁决作出后经受了三级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并对该案作出专门答复。本文介绍了该仲裁案件的基本案情、裁决情况及司法审查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总结该案仲裁裁决经受住三级法院司法审查的经验,与各位读者分享和交流,以期引起各界对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关注和研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施工合同无效 参照合同约定结算 按实结算 折价补偿 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 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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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效合同确认的若干问题 被引量:109
17
作者 王利明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2002年第5期60-68,共9页
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合同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尽管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确认标准做了原则性规定 ,但在实务中仍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和作法。论文结合审判实践和立法规定 ,深入地探讨了确认无效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 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合同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尽管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确认标准做了原则性规定 ,但在实务中仍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和作法。论文结合审判实践和立法规定 ,深入地探讨了确认无效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更加清晰地划清相关问题之间的界限 ,有利于更好地指导审判实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效合同 审判实践 合同法 立法规定 法理 民法通则 司法实践 确认标准 实务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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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刍议 被引量:15
18
作者 庞小菊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年第3期52-55,共4页
我国法律对于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没有作出时间上的限制 ,本文从无效合同及诉讼时效制度功能权衡、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性质及其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的关系来论证了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关键词 无效合同 诉讼时效 请求权 民法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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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侵权责任界定 被引量:20
19
作者 唐绍均 魏雨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41-151,共11页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侵权责任界定不能依赖于委托治理模式、托管运营模式、集中治理模式、分散治理模式等类型表达,应从明确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间的基础关系展开。以治污设施由排污企业或者治污企业提供为根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侵权责任界定不能依赖于委托治理模式、托管运营模式、集中治理模式、分散治理模式等类型表达,应从明确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间的基础关系展开。以治污设施由排污企业或者治污企业提供为根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间的基础关系可能为环境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或者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此外,二者间的基础关系也可能为无效合同关系。在环境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下,治污企业若有过错则与排污企业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在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下,排污企业若无定作、指示、选任过失,治污企业作为承揽人对外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效合同关系下,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应区分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存在累积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行为,以及存在共同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行为等行为类型,承担或连带或按份或部分连带加部分按份的侵权责任。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间最终责任的承担,应依约定或者法定比例进行分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方治理 环境服务合同 承揽合同 无效合同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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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时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教义学探析 被引量:10
20
作者 王玮玲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97-105,共9页
由于对《合同法》第28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不同,司法实践中对合同无效时施工单位能否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存在争议。作为对债权平等性的法定突破,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必须具备充足的正当性基础;同时,出于对其他债权人利益衡平之考... 由于对《合同法》第28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不同,司法实践中对合同无效时施工单位能否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存在争议。作为对债权平等性的法定突破,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必须具备充足的正当性基础;同时,出于对其他债权人利益衡平之考虑,必须严格限制可以优先受偿的债权的范围。合同无效体现了法律的否定性评价,相关司法解释不具有赋予特定情况下的无效施工合同以有效合同效果的正当性,因此产生的债权不应具有优先受偿之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无效 优先受偿 正当性基础 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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