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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又犯罪案件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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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郝连根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第4期40-42,共3页
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但是这项职能在制度设计时本身就存在着"先天不足",有极大的不合理性,加之刑事诉讼法对留所服刑人员条件的修改,更让这一职能"后天失调",现已基本处于消弭状... 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但是这项职能在制度设计时本身就存在着"先天不足",有极大的不合理性,加之刑事诉讼法对留所服刑人员条件的修改,更让这一职能"后天失调",现已基本处于消弭状态。看守所内发生的刑事案件,无论是留所服刑人员还是未决犯实施的,均应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审查,所犯新罪单独起诉,与前罪数罪并罚。未成年人犯罪的由未成年人检察科办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决犯 留所服刑人员 又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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