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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公共选择理论分析《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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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敬波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34-41,共8页
行政诉讼的受理难、审理难、执行难的根本原因在于法院、行政机关从公共利益的维护者蜕变为理性选择的经济人,为逃避责任而选择不受理案件、不出庭应诉、不改变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新增的第3条中规定的行政案件受理、行政机关负责... 行政诉讼的受理难、审理难、执行难的根本原因在于法院、行政机关从公共利益的维护者蜕变为理性选择的经济人,为逃避责任而选择不受理案件、不出庭应诉、不改变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新增的第3条中规定的行政案件受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修改的第26条中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三项制度都是专门针对此类逃避责任的行为而进行的责任强制,力图通过强制承担法律责任的设计,恢复其作为公共利益代表者的法律秩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选择理论 行政案件受理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复议机关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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