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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非法经营罪 被引量:6
1
作者 成序 崔存军 《政法学刊》 2004年第5期37-40,共4页
非法经营罪从1979年刑法所规定的投机倒把罪中分解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新罪名。该罪的客观特征和司法认定中的“情节严重”等多个问题均值得进一步分析与探讨,这利于深刻理解法条精义与准确适用法律。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 犯罪构成 犯罪情节 犯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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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恶劣影响情节的经验考察与理论构建
2
作者 郭旨龙 《法学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72-188,共17页
行为是否造成恶劣影响,会影响定罪量刑和程序适用。恶劣影响情节的性质较为复杂,涵盖了负面信息传播、公共信用贬损、公共安宁扰乱和稳定秩序冲击等四种类型。对于恶劣影响情节的适用,可以通过保护法益理论和犯罪情节理论来予以规范和... 行为是否造成恶劣影响,会影响定罪量刑和程序适用。恶劣影响情节的性质较为复杂,涵盖了负面信息传播、公共信用贬损、公共安宁扰乱和稳定秩序冲击等四种类型。对于恶劣影响情节的适用,可以通过保护法益理论和犯罪情节理论来予以规范和限定。媒体影响等因素的随机性和偶然性,的确是适用恶劣影响情节时应当考虑的问题,但不应一概否认媒体影响因素的合理性。对于犯罪行为及其后果被披露给公众的可能性,应当阶层式地考量披露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否符合法律的道德信用和媒体的伦理规范。对于合理评估和客观测量恶劣影响的问题,应当强调正当法律程序的理念与机制,说明适用恶劣影响情节的理由,通过证人证言、信访情况、上级重视、信息因素的合理明确规则等,系统认定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恶劣影响 犯罪情节 情节严重 保护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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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被引量:3
3
作者 张娇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16年第11期35-38,共4页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作为一种新类型的犯罪,在立法之初采取"情节严重"的规定符合情节犯的法理要求和司法实践需要。但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理解,理论上的观点存在不周延之处,司法实践中则表现出"...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作为一种新类型的犯罪,在立法之初采取"情节严重"的规定符合情节犯的法理要求和司法实践需要。但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理解,理论上的观点存在不周延之处,司法实践中则表现出"唯数量"论的倾向。情节犯理论要求从犯罪主客观的角度综合、全面考察"情节严重",不论单一因素或综合因素,只要能够证明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可。信息属性对于认定"情节严重"具有独特的作用,采用单一标准与综合标准相结合的混合认定标准认定"情节严重"更为合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情节犯 情节严重 信息属性 混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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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时代网络诽谤犯罪疑难问题探究
4
作者 徐宏 万善德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第1期41-44,共4页
网络诽谤行为日趋频繁,相较于传统诽谤行为具有传播快、影响广等鲜明特点。但刑罚介入网络诽谤新领域不能摈弃其谦抑性格,要衡平言论自由与法益保护。从网络诽谤的行为范围、主体范围以及"情节严重"三方面严格区分网络诽谤行... 网络诽谤行为日趋频繁,相较于传统诽谤行为具有传播快、影响广等鲜明特点。但刑罚介入网络诽谤新领域不能摈弃其谦抑性格,要衡平言论自由与法益保护。从网络诽谤的行为范围、主体范围以及"情节严重"三方面严格区分网络诽谤行为的罪与非罪界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诽谤行为 网络诽谤主体 情节严重 犯罪构成 法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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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85条(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评注 被引量:10
5
作者 朱冬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9期109-126,共18页
引入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则的目的在于,通过惩罚强化对恶性侵权行为的遏制效果。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以当事人请求为前提。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须满足故意和情节严重两个要件:故意是主观要件,包括直接故意和间... 引入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则的目的在于,通过惩罚强化对恶性侵权行为的遏制效果。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以当事人请求为前提。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须满足故意和情节严重两个要件:故意是主观要件,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情形,对于是否有必要将重大过失的行为纳入惩罚性赔偿规制范围的问题,须保持谨慎的态度;情节严重是客观要件,法院须综合考量侵权的持续时间、涵盖地域、行为表现、造成后果等全案因素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不包括法定赔偿和合理维权开支。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与公法上金钱制裁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惩罚性赔偿 故意 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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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量:7
6
作者 段启俊 郑洋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139-145,共7页
网络诽谤犯罪作为传统诽谤罪在网络空间内一种异化的表现,对其应当以新的眼光进行审视。在对网络诽谤行为进行认定时,应注意正确区分事实和意见,注意准确理解诽谤行为的主观目的,对于未捏造而仅散布诽谤信息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诽谤行为。... 网络诽谤犯罪作为传统诽谤罪在网络空间内一种异化的表现,对其应当以新的眼光进行审视。在对网络诽谤行为进行认定时,应注意正确区分事实和意见,注意准确理解诽谤行为的主观目的,对于未捏造而仅散布诽谤信息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诽谤行为。诽谤罪中情节严重的判断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限,以相关统计数字为依据对其进行认定时,应结合形式层面和实质层面进行双重判断并排除适用传播性理论的情形。将造成被害人的近亲属的相关伤害情形认定为情节严重时应从严把握。此外,本解释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不应包括网络空间秩序。对于网络诽谤自诉案件自诉人收集有罪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诽谤犯罪 诽谤行为 情节严重 传播性理论 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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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适用标准的完善 被引量:6
7
作者 王肃之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3期25-28,共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罪标准上保留了"情节严重"的规定,未能解决司法适用中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既有观点认为应采取单层次的判断标准,也有观点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罪标准上保留了"情节严重"的规定,未能解决司法适用中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既有观点认为应采取单层次的判断标准,也有观点认为应采取多层次的判断标准。文章认为,采用单层次判断标准更具有合理性,但是应该对"情节严重"的要素进行筛选并采用具体的数量化评价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民个人信息罪 单层次标准 情节严重 数量化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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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入罪标准完善路径
8
作者 许林逸 《宜宾学院学报》 2024年第8期18-25,共8页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主要包括三个入罪标准,即行为类型、违法犯罪和情节严重。《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入罪标准进行了明晰,但实践中司法适用仍...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主要包括三个入罪标准,即行为类型、违法犯罪和情节严重。《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入罪标准进行了明晰,但实践中司法适用仍存在困境。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入罪标准改进路径应当对三项标准进行优化,对“标准一:行为类型”进行限制解释,在“标准二:违法犯罪”中坚持并完善“部分违法+犯罪”学说,对“标准三:情节严重”的认定应采用综合认定和实质认定的方式,从而实现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正确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行为类型 违法犯罪 情节严重 入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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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定情节为视角解析串通投标罪 被引量:1
9
作者 杨莉英 李建斌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2期50-52,共3页
刑法规定串通投标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但由于“情节”一词笼统含糊,缺乏可操作性,造成司法适用中的分歧。本文以犯罪情节的一般理论为基础,将“情节严重”界定为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并对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情节严重”进行... 刑法规定串通投标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但由于“情节”一词笼统含糊,缺乏可操作性,造成司法适用中的分歧。本文以犯罪情节的一般理论为基础,将“情节严重”界定为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并对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情节严重”进行了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串通投标罪 情节严重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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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罪司法解释中累犯适用的评析——兼论从重处罚的基本原则 被引量:3
10
作者 张韧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年第4期25-26,共2页
刑法中对于累犯在量刑时的规定是一种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而有关司法解释却将盗窃中的累犯与“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情节相结合,升格为更为严格的情节加重犯,从而适用更重的法定刑幅度,本人对此规定的合理性进行了研究和评析。
关键词 盗窃罪 司法解释 累犯 从重处罚原则 加重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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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的理解与司法适用 被引量:1
11
作者 董寅辉 《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2年第2期107-112,共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高空抛物罪所保护的法益并非单纯的公共秩序,还包括公众对自身财产、人身安全的信任感。高空抛物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在认定“情节严重”时,应遵循抛物场所和时间、抛物高度和内容、实害结果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高空抛物罪所保护的法益并非单纯的公共秩序,还包括公众对自身财产、人身安全的信任感。高空抛物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在认定“情节严重”时,应遵循抛物场所和时间、抛物高度和内容、实害结果与潜在风险、行为人主观恶性的顺序进行体系化考量。在修法后阶段,有必要划清高空抛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寻衅滋事罪的边界,消除修法前利用兜底罪名处理的权宜做法的影响,实现对实质罪刑法定的价值回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高空抛物罪 情节严重 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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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罚的违法性理论之借鉴——以“情节严重”为视角 被引量:1
12
作者 李婕 《三明学院学报》 2009年第3期305-309,共5页
可罚的违法性是大陆法系的理论,它是指刑法上的违法行为必须具备值得刑法处罚的程度才应纳入刑法的评价视野。这一理论在实质地判断犯罪成立与否上与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情节严重"相似,在限制刑罚范围方面,二者亦有异曲同工之... 可罚的违法性是大陆法系的理论,它是指刑法上的违法行为必须具备值得刑法处罚的程度才应纳入刑法的评价视野。这一理论在实质地判断犯罪成立与否上与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情节严重"相似,在限制刑罚范围方面,二者亦有异曲同工之处。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应当借鉴到我国刑法理论中,以完善对"情节严重"的深入研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可罚的违法性 情节严重 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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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情节严重”作为入罪门槛的犯罪适用缓刑的思考
13
作者 冯小宁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1年第1期36-41,48,共7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规定,某些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可入罪,而缓刑适用的必备要件之一是“犯罪情节较轻”。这容易使人误以为某些罪犯丧失了适用缓刑的资格。在缓刑适用语境下,“犯罪情节较轻”的含义和作为入罪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规定,某些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可入罪,而缓刑适用的必备要件之一是“犯罪情节较轻”。这容易使人误以为某些罪犯丧失了适用缓刑的资格。在缓刑适用语境下,“犯罪情节较轻”的含义和作为入罪门槛的“情节严重”面对的是不同的评价体系。有些因“情节严重”入罪的犯罪有“犯罪情节较轻”的可能性,也可以适用缓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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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选择与转变——以《刑法修正案(九)》中相关修法为视角
14
作者 李谦 汝亚国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第5期105-110,共6页
对于网络犯罪,学界对其概念有不同主张,采纳广义说有助于填补立法漏洞,为刑事司法提供规范依据。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完善网络犯罪立法。其中,立法选择主要体现在主体范围被扩大、取消"责令停止"等前置性... 对于网络犯罪,学界对其概念有不同主张,采纳广义说有助于填补立法漏洞,为刑事司法提供规范依据。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完善网络犯罪立法。其中,立法选择主要体现在主体范围被扩大、取消"责令停止"等前置性提示、降低入罪门槛、规定情节严重情形和增设网络等媒介传播方式。立法转变主要包括自由至秩序、公平至效率的法的目的价值之转变和形式法治至实质法治、从宽至从严的刑事政策视域下的转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 前置性提示 情节严重 入罪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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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领域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适用的几个问题
15
作者 顾加栋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366-367,390,共3页
医疗领域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认定具有相当的特殊性。聚众行为很多情况下具有临时起意的特征,不以事先策划、安排为犯罪构成条件;"情节严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主客观方面的表现,如犯罪动机、行为方式等,在认定时应当考虑刑罚应... 医疗领域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认定具有相当的特殊性。聚众行为很多情况下具有临时起意的特征,不以事先策划、安排为犯罪构成条件;"情节严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主客观方面的表现,如犯罪动机、行为方式等,在认定时应当考虑刑罚应有的谦抑性;"医疗无法进行"应当是医疗机构某一项医疗工作或管理工作无法开展,并非指当事医生无法工作,也不是指整个医疗机构的医疗无法运行;较之于其他行业,医疗领域中的"严重损失"不能仅限于扰乱医疗秩序的时长,短时间聚众行为导致其他患者人身损害后果或者医疗设备等严重损坏的,也应当认定为"严重损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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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之实例考察——以2014年全国法院385份一审判决书为样本 被引量:7
16
作者 谭金生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第3期116-129,共14页
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并非一经实施即构成犯罪,而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实务中,一般只要能证明被告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就认定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并非一经实施即构成犯罪,而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实务中,一般只要能证明被告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就认定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导致该罪的犯罪圈被不当扩大,违背了刑罚谦抑原则。《刑法》第313条中"情节严重"是指"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而"无法执行"是指永久性执行障碍,包括部分无法执行。判断判决是否达到"无法执行"程度,应当坚持穷尽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情节严重 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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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与情节之认定 被引量:4
17
作者 陈建清 王祯 《政法学刊》 2021年第4期42-49,共8页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实行行为分为"提供型"与"非法获取型"两大类,但刑法却未明确上述两类行为的特征;同时,本罪作为典型的情节犯,其成立必须以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为前提,而何谓本罪的情节严重,刑法...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实行行为分为"提供型"与"非法获取型"两大类,但刑法却未明确上述两类行为的特征;同时,本罪作为典型的情节犯,其成立必须以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为前提,而何谓本罪的情节严重,刑法亦未作出具体的规定,这导致司法实务中在适用本罪时会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虽然"两高"出台的相关《解释》,对本罪的实行行为及情节要素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对指导本罪判决的标准化、规范化发挥重要作用,但其中仍存在部分不合理之处,需要对其分析并寻找解决的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实行行为 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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