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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中的被代理人可归责性 被引量:99
1
作者 朱虎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58-74,共17页
关于表见代理,民法总则延续了合同法的规定形式,就表见代理构成中是否要求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仍然不清晰。采取积极信赖保护方式的善意取得和表见代理具有结构相似性,可透过善意取得规范抽取出权利外观责任的一般性评价,因此,与善意取... 关于表见代理,民法总则延续了合同法的规定形式,就表见代理构成中是否要求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仍然不清晰。采取积极信赖保护方式的善意取得和表见代理具有结构相似性,可透过善意取得规范抽取出权利外观责任的一般性评价,因此,与善意取得的构成相一致,表见代理的构成中也应包括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且应采取风险归责原则予以解释和具体构建。该原则具有动态综合权衡的特征,为实现确定性可予以具体化。此时应区分不同案例类型,比较权衡行为人的信息成本、被代理人的防免成本、被代理人是否获益、双方的救济成本和商事交易的特性等因素,分别予以实质性论证,将风险归责原则具体化到不同案例类型的规则中。同时,即使被代理人不具有可归责性因此不承担积极信赖保护责任,但其仍可能要承担消极信赖保护责任,以实现法律后果方面的比较权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表见代理 善意取得 信赖保护 可归责性 风险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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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兼论民法规范漏洞的填补 被引量:27
2
作者 税兵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3-17,共15页
占有改定和善意取得的关系,考验着法律人的抽象思维能力和具体情形中符合事理的判断力,需要运用成文法解释模式进行法律论证。在物权法的意义脉络中,立法文本所表述的"交付"概念从未涵括占有改定。作为法律拟制产物的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和善意取得的关系,考验着法律人的抽象思维能力和具体情形中符合事理的判断力,需要运用成文法解释模式进行法律论证。在物权法的意义脉络中,立法文本所表述的"交付"概念从未涵括占有改定。作为法律拟制产物的占有改定,其物权变动效果不等同于现实交付,与善意取得之间具有不相容性。占有改定的物权合意只能在传来取得的情形中产生效力,在善意取得的情形中则不生效力。为填补规范漏洞,物权法第106条所言"交付"应作目的论限缩解释,以免法律激励出"坏的"交易风险,有悖于此条款追求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占有改定 善意取得 物权变动 目的论限缩 成文法解释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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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善意取得争议问题研究 被引量:10
3
作者 冉克平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1期34-46,共13页
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与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均可证立。前者的构成要件包括:债务人或第三人无权处分、债权人为善意以及完成抵押登记,并不包括债权人"支付合理价格或履行主要义务";后者仅指经由设定而产生的动产抵押权,而... 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与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均可证立。前者的构成要件包括:债务人或第三人无权处分、债权人为善意以及完成抵押登记,并不包括债权人"支付合理价格或履行主要义务";后者仅指经由设定而产生的动产抵押权,而经由主债权让与而受让的情形则不可适用。动产抵押权应当以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占有状态仅限于直接占有,而排除间接占有。冒名不动产抵押行为不应适用善意取得,而应类推适用于无权代理,并可有条件地类推适用表见代理。对于借名登记行为,如果出名人仅是登记名义人而借名人为真实权利人,出名人则可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可构成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抵押权 善意取得 公信力 动产抵押 冒名抵押 借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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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注册取得领域的客观诚信和恶信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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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自钦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2期67-73,共7页
我国2013年新修订的《商标法》第7条第1款规定,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现从商标申请人的客观行为入手,基于主观—客观二分法对商标注册的客观诚信/恶信类型进行分析。分析表明,若商标申请人同他人存在特殊关系或者其行为构成权... 我国2013年新修订的《商标法》第7条第1款规定,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现从商标申请人的客观行为入手,基于主观—客观二分法对商标注册的客观诚信/恶信类型进行分析。分析表明,若商标申请人同他人存在特殊关系或者其行为构成权利滥用,则其构成恶信注册。由此,进一步对有关情景中的恶信注册诸类型进行阐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诚信原则 商标注册 商标权取得 主观诚信/恶信 客观诚信/恶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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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研究——比较法的启示与中国法的完善 被引量:9
5
作者 曾大鹏 《时代法学》 CSSCI 2011年第5期75-84,共10页
在商法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构成上,虽然德国以对处分权的善意为主,日本以有价证券的善意取得为主,英国以公开市场原则为主,美国以禁反言原则为主,但是各国制度实质上殊途同归,均旨在维护商事交易动的安全。我国立法采取民商合一的模式,... 在商法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构成上,虽然德国以对处分权的善意为主,日本以有价证券的善意取得为主,英国以公开市场原则为主,美国以禁反言原则为主,但是各国制度实质上殊途同归,均旨在维护商事交易动的安全。我国立法采取民商合一的模式,因欠缺对善意取得制度在商法上独特价值的理性认识,同时陷入了"商法化过度"与"商法化不足"的双重困境。我国宜从商法的角度,梳理和完善《物权法》、《合同法》、《票据法》、《海商法》及《信托法》的相关规则,从而保证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之契合,并充分尊重商法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对独立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事交易安全 实质商法主义 善意取得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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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秘密的善意取得——一个法经济学视角 被引量:6
6
作者 侯安琪 廖斌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1期92-98,共7页
商业秘密善意取得是商业秘密法制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目前立法对商业秘密善意取得还缺乏明确的规定。商业秘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商业秘密持有人并不享有转让商业秘密的权利,第三人为善意,即不知且非因重大过失不知商业秘密持有人无... 商业秘密善意取得是商业秘密法制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目前立法对商业秘密善意取得还缺乏明确的规定。商业秘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商业秘密持有人并不享有转让商业秘密的权利,第三人为善意,即不知且非因重大过失不知商业秘密持有人无转让商业秘密的权利,而支付了适当的对价。比较法上的商业秘密善意取得,有许可说、禁止说、附条件的禁止说。无论从民法学基本原理,从法经济学关于效率的分析,还是从利益冲突的协调与平衡角度比较分析,我国的立法宜在商业秘密善意取得问题上采用美国的附条件禁止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秘密 善意取得 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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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场合买卖合同的效力与权利瑕疵担保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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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武腾 《交大法学》 CSSCI 2022年第1期20-32,共13页
《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的主要规范目的是,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只要承认权利人的追认会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效果,就适宜承认存在效力未定的处分行为。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在解释论上具有可取之处。在传统债法上,无权处分致... 《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的主要规范目的是,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只要承认权利人的追认会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效果,就适宜承认存在效力未定的处分行为。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在解释论上具有可取之处。在传统债法上,无权处分致使给付不能的,存在适用债务不履行责任抑或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争论,两方面规定在构成要件上有实质区别。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实行救济进路,第三人享有所有权、抵押权等权利致使所有权不能转移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或第612条,两者在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效果上并无实质区别。《民法典》第612条中规定的第三人“享有权利”文义范围较窄,应当对其进行目的论扩张,将第三人“过去享有权利”且主张权利的一些情形纳入其中;即使买受人构成善意取得,仍可认定出卖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权处分 民法典 权利瑕疵 善意取得 救济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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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船舶处分中的善意第三人认定 被引量:5
8
作者 俞建林 《中国海商法研究》 CSSCI 2015年第4期3-9,共7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实施为解决船舶挂靠经营难题提供了指引,该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法律适用的难点在于,就挂靠人未经登记的所有权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实施为解决船舶挂靠经营难题提供了指引,该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法律适用的难点在于,就挂靠人未经登记的所有权而言,被挂靠人的权利人是否都属于"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在深入研究民法理论和现行制度的基础上提出,第三人应是指以取得船舶物权为目的的权利人,此类权利人能否获得保护不仅取决于其是否善意,还取决于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挂靠船舶 第三人 善意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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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融资租赁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被引量:5
9
作者 蔡志萍 张昕 《中国海商法研究》 CSSCI 2014年第2期112-120,共9页
近期航运领域船舶融资租赁迅猛发展,在相关法律框架尚有待进一步完善的背景下,司法实践如何应对法律适用问题是一项重要课题。基于实证研究方法,就船舶融资租赁若干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探讨,同时对融资租赁司法解释草案也进行了适当评析。
关键词 船舶融资租赁 善意取得 根本违约 一船二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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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改定作为善意取得要件之辨 被引量:5
10
作者 王文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112-119,共8页
《物权法》第106条对动产善意取得构成之规定,未明确其中"交付"之所指,引发不同理解。自文义和体系观察,《物权法》并未如德国民法一般,区别交付与交付的替代,而是采用广义的交付概念;自目的要素观察,动产善意取得中的交付要... 《物权法》第106条对动产善意取得构成之规定,未明确其中"交付"之所指,引发不同理解。自文义和体系观察,《物权法》并未如德国民法一般,区别交付与交付的替代,而是采用广义的交付概念;自目的要素观察,动产善意取得中的交付要件是物权变动公示的要求,占有改定本是法律认可的一种交付方式,自应涵括其中。经逐一分析,否定论提出的种种反对理由均不足以否定占有改定情形下适用善意取得。《德国民法典》否定以占有改定成立善意取得,有其语境下的特殊原因,而其区别对待占有改定与指示交付,引起价值冲突,亦备受诟病,不足为鉴。为实现交易便捷与安全的立法宗旨,应一并肯认占有改定与指示交付情形下的善意取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善意取得 物权变动 交付 占有改定 交易便捷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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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倒置的方法论问题——以善意取得的证明责任之争为例 被引量:1
11
作者 吴泽勇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64-181,共18页
严格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倒置是指法官对立法确定的证明责任分配方案的偏离。证明责任倒置在实体法上转移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的败诉风险,在程序法上重塑事实审的结构,与证明困境缓解存在本质区别。立法确定的证明责任分配可通过法律解释被... 严格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倒置是指法官对立法确定的证明责任分配方案的偏离。证明责任倒置在实体法上转移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的败诉风险,在程序法上重塑事实审的结构,与证明困境缓解存在本质区别。立法确定的证明责任分配可通过法律解释被发现,但是证明责任倒置逾越了规范的文义边界,在方法论上只能被理解为法律续造。因此,证明责任倒置的建议者需要证明现行法在证明责任分配上存在漏洞,并且这种漏洞无法通过证明困境缓解策略化解。然而,在我国,无论是学者还是司法解释起草者关于善意取得证明责任倒置的论述,都远远没有达到这种要求。澄清证明责任倒置的法律续造性质并明确其论证负担,旨在强调证明责任分配的规范性特征,捍卫民事实体法的安定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明责任倒置 证明困境缓解 法律续造 法律解释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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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所有权出卖人取回权行使规则的冲突及其化解 被引量:2
12
作者 王立栋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74-87,共14页
《合同法》第134条对所有权保留买卖作出明确规定,虽然立法与实务不否认出卖人取回权的担保功能,但更注重其外在表现形式。原《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6条总体上采纳形式主义担保观,对出卖人取回权作了限制,以强化对买受人和第三人的权... 《合同法》第134条对所有权保留买卖作出明确规定,虽然立法与实务不否认出卖人取回权的担保功能,但更注重其外在表现形式。原《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6条总体上采纳形式主义担保观,对出卖人取回权作了限制,以强化对买受人和第三人的权利保护。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延续上述做法,以买受人的付款比例作为限制出卖人取回权的标准,同时以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善意第三人,这与《民法典》和《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将出卖人的“所有权”功能化为担保物权的基本理念不符,亦与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规则和统一清偿顺位规则存在一定冲突,故应限制其适用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 取回权 善意取得 清偿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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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的法律适用分析——以法律漏洞的填补为视角 被引量:4
13
作者 李俊青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7期125-135,共11页
为了间接体现原权利人对权利外观形成的可归责性要件,应当将我国《物权法》第106条之无权处分界定为行为人在完全没有处分权或者处分权受限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处分行为。冒名处分行为是以他人名义实施的处分行为,不属于该条之... 为了间接体现原权利人对权利外观形成的可归责性要件,应当将我国《物权法》第106条之无权处分界定为行为人在完全没有处分权或者处分权受限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处分行为。冒名处分行为是以他人名义实施的处分行为,不属于该条之无权处分,不能直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予以调整。冒名处分属于一个公开的法律漏洞,应在综合考量第三人之善意、被冒名者之可归责性以及风险分配因素的前提下,区分如下三种情况,分别类推适用相关制度予以调整。如果第三人恶意,则无需考虑被冒名者的可归责性,直接类推适用无权代理制度,确认冒名处分合同在冒名者与第三人之间生效,被冒名者可以依据我国《物权法》第19条之规定,提出变更登记或者异议登记,重新获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如果第三人善意且被冒名者具有可归责性,则可类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或者表见代理制度;如果第三人善意且被冒名者不具有可归责性,应当采用更为严格的风险分配原则取代对双方主观方面的衡量,由司法人员结合实际情况判断被冒名者和第三人哪一方可以规避风险,哪一方规避风险成本最低。如果被冒名者可以规避风险或者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规避风险,则类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或者表见代理制度;反之,则类推适用无权代理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冒名处分 善意取得 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法律漏洞 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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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不当得利第三人返还条款立法取舍——以刑事追赃视角切入 被引量:4
14
作者 杜志勇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291-297,共7页
我国《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第771条规定不当得利第三人返还条款,当第三人有偿时,不区分主观善意或恶意第三人就可取得利益,如此立法值得商榷。一方面,当刑事追赃涉及第三人利益需要民事手段补充救济时,该条款造成民、刑两大部门法相冲... 我国《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第771条规定不当得利第三人返还条款,当第三人有偿时,不区分主观善意或恶意第三人就可取得利益,如此立法值得商榷。一方面,当刑事追赃涉及第三人利益需要民事手段补充救济时,该条款造成民、刑两大部门法相冲突。另一方面,该条款移植与我国不采物权行为理论立场相冲突。比较法上不当得利第三人返还条款有两类三种不同立法例,以拉丁美洲一些国家的民法典为代表,规定第三人有偿时,但主观属恶意的,仍需承担返还责任,以此与善意取得制度衔接。我国民法典借鉴上述规定,有利于实现规范与理论自洽,内部与外部体系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当得利 刑事追赃 第三人返还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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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抵押的设立与效力——基于裁判分歧的分析与展开
15
作者 李清怡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65-69,共5页
父母将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抵押,引起了交易活动中交易安全、第三人信赖利益以及未成年人财产利益保护之间的冲突,亟待考量。当前该种抵押的行为存在权利归属不明确、处分行为性质模糊、处分行为导致的后果不适当等困境。由于个... 父母将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抵押,引起了交易活动中交易安全、第三人信赖利益以及未成年人财产利益保护之间的冲突,亟待考量。当前该种抵押的行为存在权利归属不明确、处分行为性质模糊、处分行为导致的后果不适当等困境。由于个案之间情况相差悬殊,价值判断和政策考量不应过于死板,且不能过于偏颇倾向于某一种利益。应对问题进行规范分析,明确没有特殊情况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应属于未成年子女单独所有,《民法典》第三十五条属于对父母抵押行为的法定限制,行为最终的法律效果应结合个案和基本原则的考量来决定有效与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成年子女 抵押权 无权处分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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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的法理基础 被引量:2
16
作者 赖丽华 《赣南师范学院学报》 2008年第2期88-90,共3页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是通过牺牲原所有权人利益而维护交易安全的制度安排。善意取得存在法理基础,承载了维护秩序与效率的基本法价值的要求,是民法公平原则的体现,也是物权法本身内在结构及物权公示原则的要求和必然结果。
关键词 善意取得 法理基础 秩序与效率 公平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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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不动产善意取得法制的考察 被引量:3
17
作者 周铁朋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5期558-562,646,共6页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为维护动产物权交易安全而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以交易安全之维护为宗旨的善意取得制度是否亦能适用于不动产领域呢?通过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国外法制考察,发现在大陆法系国家能直接探寻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制...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为维护动产物权交易安全而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以交易安全之维护为宗旨的善意取得制度是否亦能适用于不动产领域呢?通过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国外法制考察,发现在大陆法系国家能直接探寻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制基础,在英美法系国家,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却是以法律特别规定的方式出现。由此可见,在我国物权法上建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确实有其充分的国外法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 善意取得 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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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财产与普通法 被引量:3
18
作者 威廉.斯沃德林 吴至诚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CAS 2014年第1期129-147,共19页
适用于欺诈性买卖合同的撤销权规则出现了错误。这个规则认为如果合同被撤销,那么转移财产权的方式也将被撤销。但是财产权转移的方式不仅限于合同,交付就是另一种方式。尽管被欺诈的出卖人有权撤销买卖合同,但这并不附带回复财产权的... 适用于欺诈性买卖合同的撤销权规则出现了错误。这个规则认为如果合同被撤销,那么转移财产权的方式也将被撤销。但是财产权转移的方式不仅限于合同,交付就是另一种方式。尽管被欺诈的出卖人有权撤销买卖合同,但这并不附带回复财产权的功能。此立场也适用于合同自始即属无效的情形。如果买受人破产,被欺诈的出卖人也只能成为无担保债权人。对"财产权可以因合同撤销而回复"这一理论的历史考察揭示了它来自于帕克勋爵在Load v Green案的创造。但此项创造的依据,Parker v Patrick案,其实恰恰是支持抽象原则的先例。与普通法上基于不当得利或不法行为产生的其他权利相比,这种财产性权利也显得非常另类。基于买受人破产的情形对法律赋予此种权利的正当性证成也不能成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抽象原则 欺诈 善意取得 财产性权利 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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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制度如何生成——善意取得制度的发生学解读 被引量:2
19
作者 王华胜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1期63-70,共8页
善意取得制度渊源于古老的商业习惯,萌芽于少数古代法律制度之中,成型于中世纪商法的公开市场原则,后经欧洲各国的改造,最终形成现代私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的发生生成是一个知识整合的过程,体现出人与社会之间的一种动态... 善意取得制度渊源于古老的商业习惯,萌芽于少数古代法律制度之中,成型于中世纪商法的公开市场原则,后经欧洲各国的改造,最终形成现代私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的发生生成是一个知识整合的过程,体现出人与社会之间的一种动态互动关系。对法律制度的发生学解读,有利于我们认清制度的本质属性,从而更好地引入与改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善意取得 发生学方法 公开市场 以手护手 法律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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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文物赃物善意取得制度探析 被引量:1
20
作者 李袁婕 《故宫博物院院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125-131,共7页
1998年7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第四条对有条件善意取得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作出了明确规定。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998年7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第四条对有条件善意取得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作出了明确规定。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善意取得适用的前提、善意的判断标准时点等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形成了我国适用善意取得较为完整的规则体系。在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过程中,该文通过分析我国建立文物赃物善意取得的必要性和评介国外善意取得立法例,探讨了我国文物保护法中文物赃物善意取得制度需明确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文物赃物 善意取得 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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