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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补办结婚登记”——对婚姻法《解释(一)》第4、5条的异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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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中臣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4年第4期52-54,共3页
婚姻法《解释(一)》第4、5条有不完备之处:1.离婚诉讼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2.含有逻辑矛盾;3.补办登记不易实现;4.司法人员可能借此规定徇私裁判。所以新婚姻法第8条不合理。应在限制对象、限制条件上再行具体规定。
关键词 婚姻法 离婚 结婚实质要件 补办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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