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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商法特征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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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文静 樊涛 《天津法学》 2017年第1期26-32,共7页
《民法典》的制定是我国法治进程中意义深远的大事,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应当重视商事立法的特点和要求,在民法典的视野下对商事立法进行统筹与安排。民商合一符合当代私法体系构建的趋势,我国的民事立法应呼应当下工商社会的客观现实,在构... 《民法典》的制定是我国法治进程中意义深远的大事,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应当重视商事立法的特点和要求,在民法典的视野下对商事立法进行统筹与安排。民商合一符合当代私法体系构建的趋势,我国的民事立法应呼应当下工商社会的客观现实,在构架上采民商合一,但需突出商法的差异性与特殊性;民法与商法在总则部分理论差异较大,不宜统一适用,故有必要在我国民法典的统筹与指导下制定我国的商事通则,以填补商法总则的理论空白;商事法律关系判断标准的三种学说中,折中主义融合了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之所长,是我国商事立法理论构架的最好选择;将民法典主体制度的范围扩展至包括经营者与消费者是顺应社会发展的表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编纂 民商合一 商法通则 主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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