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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民法上过错程度及其区分标准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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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本寒 艾围利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79-83,共5页
新的过错程度区分采取"未达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这一统一的标准,在过错的统一框架内进行,通过主、客观加重因素依次提高过错程度:行为人仅仅违反交易上必要的注意义务,无其他主、客观加重因素的为一般过失;行为人违反注意义... 新的过错程度区分采取"未达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这一统一的标准,在过错的统一框架内进行,通过主、客观加重因素依次提高过错程度:行为人仅仅违反交易上必要的注意义务,无其他主、客观加重因素的为一般过失;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制造了一种明显且严重的危险,并且行为人对危险结果有高度或然性认识的为重大过失;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结果必定发生,或者相信自己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基本上必定"会导致危害结果,仍然希望它发生或者听任它发生的为故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错程度 重大过失 一般过失 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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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运动场域下的安全保障义务——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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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耀文 田野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8期49-56,共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增列了体育场馆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其具体判断标准仍不明确,且与自甘风险的关系存疑。确立体育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应以合标准的硬件设施、有序的组织服务和合理救助义务为基础考量要素,以体育类型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增列了体育场馆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其具体判断标准仍不明确,且与自甘风险的关系存疑。确立体育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应以合标准的硬件设施、有序的组织服务和合理救助义务为基础考量要素,以体育类型和项目特点为个性考量要素,注重体育安保义务的个性化。第1176条第2款与第1198条适用关系不明,其一方面存在内在价值体系缺陷,另一方面存在外在文义、逻辑体系缺陷。解释论上应以自甘风险的内在价值体系为进路,参加者风险自担,活动组织者尽到体育安保义务时不应再承担公平责任,活动组织者因一般过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应对其减责,活动组织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不应对其减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 安全保障义务 考量要素 自甘风险 一般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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