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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竞争法下忠实折扣违法性判断的批判与展望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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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廷涛 《国际经贸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7期85-98,共14页
欧盟竞争法对折扣实行类型化,属于排它性类型的行为定性为本质违反竞争法,适用准本身违法规则。具有忠实引诱性质的折扣也是如此。此种形式方法的理念是以理想的完全竞争作为模型,并以完全竞争的静态效率作为衡量行为违法与否的标准,脱... 欧盟竞争法对折扣实行类型化,属于排它性类型的行为定性为本质违反竞争法,适用准本身违法规则。具有忠实引诱性质的折扣也是如此。此种形式方法的理念是以理想的完全竞争作为模型,并以完全竞争的静态效率作为衡量行为违法与否的标准,脱离了社会现实,结论必然是对忠实折扣的竞争法价值判断的歪曲。形式方法的适用保护了效率低下的竞争者,剥夺了消费者享受低价高品质商品的机会,背离了欧盟竞争法保护竞争的目标。目前欧盟竞争委员会力倡实行法律价值判断标准的经济化,以市场行为的经济效果作为法律价值判断基准,适用合理规则判断忠实折扣的法律属性。此种改朝换代的经济标准路径无疑符合当今竞争法理念,为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提供了有益借鉴之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忠实折扣 形式标准 经济效果标准 欧盟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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