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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设置的若干理论刍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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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立志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4期47-50,共4页
从社会契约精神和法治理念的角度来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设置具有重大宪政意义;判决错误并不能阻却执行义务人的责任,拒不执行错误判决仍然有可归罪性;在行为形式上,不应把人体的动静形式或积极与消极表现,视为区分作为与不作为的... 从社会契约精神和法治理念的角度来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设置具有重大宪政意义;判决错误并不能阻却执行义务人的责任,拒不执行错误判决仍然有可归罪性;在行为形式上,不应把人体的动静形式或积极与消极表现,视为区分作为与不作为的标准,因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罪 宪政 形式合理性 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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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的一点思考
2
作者 赵宁 黄夏敏 《集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1期23-28,共6页
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科学的犯罪构成理论是罪刑法定主义得以落实的保障。我国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存在重大缺陷。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犯罪构成并非判断罪与非罪的唯一标准,这样,犯罪构成就难以发挥其落实罪刑法定、实现人权保... 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科学的犯罪构成理论是罪刑法定主义得以落实的保障。我国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存在重大缺陷。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犯罪构成并非判断罪与非罪的唯一标准,这样,犯罪构成就难以发挥其落实罪刑法定、实现人权保障的重大功能。因而,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必须加以重建。重建我国犯罪构成的指导思想,应是以形式合理性为特征、彻底贯彻罪刑法定主义的市民刑法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构成 罪刑法定 形式合理性 社会危害性 市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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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绝对理性到相对理性——民法法典化的思路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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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乐坤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6期117-121,共5页
如何制定我国民法典 ?学者们意见分歧较大 ,有学者将其归纳为三种思路即英美式、法国式和德国式。三种思路中的法国式、德国式的主张均强调民法典内部结构的逻辑性和体系性 ,注重法典的形式理性。然而 ,纵观 2 0世纪以来 ,各国民法典为... 如何制定我国民法典 ?学者们意见分歧较大 ,有学者将其归纳为三种思路即英美式、法国式和德国式。三种思路中的法国式、德国式的主张均强调民法典内部结构的逻辑性和体系性 ,注重法典的形式理性。然而 ,纵观 2 0世纪以来 ,各国民法典为迎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而发生的种种变化表明 ,传统的民法典试图将所有的民事法律规范纳入其中的设计只不过是一个梦想而已 ,其所倡导的形式理性正在从绝对理性向相对理性转变 ,社会需要的是一部更多体现实质理性的民法典。基于此 ,笔者认为 ,我国在制定民法典的思路中应选择制定颁布单行法 ,即形成一部体系开放的实质上的民法典 ,而非传统民法所倡导的形成一部逻辑性极强 ,容纳内容有限的形式上的民法典 ,以符合当代的社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绝对理性 相对理性 民法 法典化 民事单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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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法的渊源的制定法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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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夏昊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48-56,共9页
在现代社会,制定法是法律的典型形式。它作为一种法的渊源,属于必须适用的法的渊源,是法律解释的对象和证成法律决定或判断的一种形式理由,能够在更大程度上保证法律决定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在当代中国,作为必须适用的法的渊源的范围... 在现代社会,制定法是法律的典型形式。它作为一种法的渊源,属于必须适用的法的渊源,是法律解释的对象和证成法律决定或判断的一种形式理由,能够在更大程度上保证法律决定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在当代中国,作为必须适用的法的渊源的范围是特定的。法官或法律适用者在做法律决定或判断的过程中必须要按照一定的准则适用制定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制定法 法的渊源 形式理由 必须适用的法的渊源 适用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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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性与现实之间寻求司法的正义——兼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发展和变化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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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力宇 林鸿姣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78-84,共7页
在我国当下,形式理性的法律面临现实困境,即:司法裁决不能被公众认可,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也在下降。法官"以证据为根据"的裁判理念虽然符合法律实践理性的要求,然而也易引致对正义价值追求的放弃和忽视;公众则视"以客观... 在我国当下,形式理性的法律面临现实困境,即:司法裁决不能被公众认可,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也在下降。法官"以证据为根据"的裁判理念虽然符合法律实践理性的要求,然而也易引致对正义价值追求的放弃和忽视;公众则视"以客观事实为根据"为司法不言自明的正义要求。如何破解这一困局?文章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在我国的观念认知进行了梳理,认为该原则在公众与司法者之间存在认知差异,从而导致裁决不能被认可。回应型法的有关理论值得借鉴,它认为应以法律的目的缓和引导制度,使其不拘泥于形式主义和仪式性,以探究法律中蕴涵的公正价值。在司法裁判中,应以公正为价值,兼顾对外部社会现实的关照,建立起以"证据事实"为基础、以"客观事实"为依归的"法律真实"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双以”原则 形式理性 证据事实 客观事实 回应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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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为什么不是自由的体现?——对黑格尔式自由观的一种微考察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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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浩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110-117,共8页
黑格尔断言,任性不是自由的体现,为此他提出了两种关于自由的看似矛盾的判准:以强调主体在活动序列中是否充当首要原因为核心的"自我决定判准",和以关注主体能否认识与选择理性对象为核心的"智性主义判准"。前一种... 黑格尔断言,任性不是自由的体现,为此他提出了两种关于自由的看似矛盾的判准:以强调主体在活动序列中是否充当首要原因为核心的"自我决定判准",和以关注主体能否认识与选择理性对象为核心的"智性主义判准"。前一种判准看重近代意义上的理性主体,后一者判准重视古典意义上的理性对象,两者之间似乎是截然对立的。要调和这样两种看似矛盾的判准,关键在于引入黑格尔关于"形式理性"和"具体理性"的区分。在黑格尔那里,"形式理性"是一种空洞的、缺乏自身内容的,无法在活动中进行自我决定的概念;与之不同,"具体理性"是一种实质性的、拥有自身内容的、能够在活动中进行自我决定的理性。黑格尔在断言任性不是自由的体现时,所依靠的正是具体理性而非形式理性。由于"具体理性"是拥有内容,能够进行自我决定的理性,因而借助"具体理性"概念,我们可以将黑格尔关于自由的"智性主义判准"所强调的对象因素,不再单纯理解为与主体无关的外在因素,而是理解为主体通过"具体理性"自我决定、自我创造的产物。这样一来,"智性主义判准"就可以被视为"自我决定判准"的一种变体,两种判准之间的矛盾与对立便可得到化解。因此,只要辨明黑格尔在"形式理性"和"具体理性"之间所作的明确区分,我们即可申言,在讨论任性是否是自由之体现时,黑格尔并没有在两种相互矛盾的判准之间犹疑不定,而是始终坚定不移地忠实于近代意义上以主体自我决定能力为核心的"自我决定判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任性 自我决定 智性主义 形式理性 具体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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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之确定性探析——以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为例 被引量:2
7
作者 蔡金花 《清华大学教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期40-45,共6页
本文以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为例,借用韦伯等西方学者的观点,指出了我国现行教育法实效不高和形式理性较低这两个问题。并据此推导出教育法的确定性程度较低,而这又将影响到我国“依法治教”宣言的实现的结论。而解决的途径就在... 本文以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为例,借用韦伯等西方学者的观点,指出了我国现行教育法实效不高和形式理性较低这两个问题。并据此推导出教育法的确定性程度较低,而这又将影响到我国“依法治教”宣言的实现的结论。而解决的途径就在于,对教育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或废止,以提高教育法的形式理性和实效,从而提高其确定性,保证我国“依法治教”的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育法 教育机构 依法治教 营利 实效 高教 中国 形式理性 确定性 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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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中的功能理性和形式理性 被引量:1
8
作者 董新意 《河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CAS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343-346,共4页
将建筑设计中的理性思维方式区分为功能理性和形式理性,阐述了项目的形式规定性和形式法则的规定性.认为建筑形式拥有理性思维的支撑才会更有价值,其中的生活品质也会有所增益.
关键词 建筑设计 功能理性 形式理性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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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中的形式合理性与形式主义 被引量:1
9
作者 魏崇辉 《华东经济管理》 CSSCI 2008年第4期155-158,共4页
文章提出建立在形式合理性基础之上的官僚制是西方公共行政的主要模式。形式合理性有导致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危险。在过渡社会,表现的更为明显。必须促成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之间的融合,寻求行政的道德制约。
关键词 公共行政 形式合理性 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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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方法论中的形式理性与辩证理性
10
作者 王海峰 杨渝玲 《天津商业大学学报》 2011年第1期57-61,共5页
西方经济学方法论研究中存在形式理性与辩证理性的分裂,这种裂痕分别反映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方法论的研究传统的认识论层面和实践论层面上。马克思主义辩证哲学理论必将在修复这一裂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 经济学方法论 形式理性 辩证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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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统一——兼论过渡社会形式主义及其规避
11
作者 魏崇辉 《胜利油田党校学报》 2008年第6期75-77,共3页
西方公共行政的主要模式是建立在形式合理性基础之上的官僚制。但形式合理性有导致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危险。这在过渡社会表现得更为明显。因此,必须促成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之间的统一,积极寻求行政的道德制约。
关键词 公共行政 形式合理性 实质合理性 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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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国家干预”法律机制的探讨
12
作者 董成惠 《行政与法》 2010年第8期70-73,共4页
为应对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世界各国政府对市场经济采取了各式各样的干预手段,使国家干预成为当今最热门的话题,其重要性勿庸质疑。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应具有其固有的法律价值和规范模式。文章通过对经济法语境下&qu... 为应对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世界各国政府对市场经济采取了各式各样的干预手段,使国家干预成为当今最热门的话题,其重要性勿庸质疑。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应具有其固有的法律价值和规范模式。文章通过对经济法语境下"国家干预"内涵的分析,从经济法律规范的逻辑设计和规范结构剖析经济法对"国家干预"的规范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经济法 国家干预 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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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形式理性与辩证理性之关系
13
作者 夏素敏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2期36-38,共3页
在形式理性与辩证理性的相互关系问题上,曾出现过许多误解。作为人类思维的两大基本工具,形式理性和辩证理性之间是互补互益的关系。正确区分两种“矛盾”是认识两种理性的关键。辩证理性以确定性为基础讲求变化、发展;形式理性暂时将... 在形式理性与辩证理性的相互关系问题上,曾出现过许多误解。作为人类思维的两大基本工具,形式理性和辩证理性之间是互补互益的关系。正确区分两种“矛盾”是认识两种理性的关键。辩证理性以确定性为基础讲求变化、发展;形式理性暂时将形式与内容区分开来,研究变中之不变,最终目的是达到更全面的认识。两者统一于思维对确定性和全面性的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形式理性 辩证理性 逻辑矛盾 辩证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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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的确定性之演变
14
作者 沈敏荣 《甘肃理论学刊》 2000年第2期69-72,共4页
法律以确定性作为自身追求的目标和表现形式。法律的确定性首先是其价值的确定性 ,其次是法律的形式理性。在不同的历史时期 ,公、私法在价值、形式理性上的确定性是不同的。自近代以来 ,公、私法在确定性上实现了一致。
关键词 确定性 法律价值 形式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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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主义的困惑及其出路 被引量:1
15
作者 陈伟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7年第6期30-34,共5页
罪刑法定主义的争议由来已久,罪刑法定主义包含着理性层面和现实层面,这是不可分割的二者统一。在理性层面,应该承认罪刑法定主义的形式合理与实质合理的非矛盾性;在现实层面,必须透视其形而下的司法化问题,从立法和司法解释入手,使罪... 罪刑法定主义的争议由来已久,罪刑法定主义包含着理性层面和现实层面,这是不可分割的二者统一。在理性层面,应该承认罪刑法定主义的形式合理与实质合理的非矛盾性;在现实层面,必须透视其形而下的司法化问题,从立法和司法解释入手,使罪刑法定主义定位于恰当的地位并使之发挥真正应有的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刑法定主义 形式合理 实质合理 罪刑法定司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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