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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应收账款证券化的比较法研究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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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玉军 甘勇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4年第3期408-413,共6页
未来应收账款证券化涉及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是资产证券化立法不能回避的问题,在英国和日本的法制环境下,未来应收账款的证券化具有较大的确定性,美国法上未来应收账款的证券化则常常因为破产法院重新定性而受到影响。我国应该借鉴上述... 未来应收账款证券化涉及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是资产证券化立法不能回避的问题,在英国和日本的法制环境下,未来应收账款的证券化具有较大的确定性,美国法上未来应收账款的证券化则常常因为破产法院重新定性而受到影响。我国应该借鉴上述国家的做法来进行资产证券化的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来应收账款 现存应收账款 资产证券化 金融法 真实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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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体系之展开 被引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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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自强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91-110,共20页
不当得利虽自民法通则即有规定,但到民法典才对其法律效果有进一步的规定。返还范围区别得利人为善意或恶意,似乎被认为理所当然。不当得利有给付与非给付得利两大类型,已蔚为共识,但如果返还效果规定无视启动返还因素的不同,无差别地... 不当得利虽自民法通则即有规定,但到民法典才对其法律效果有进一步的规定。返还范围区别得利人为善意或恶意,似乎被认为理所当然。不当得利有给付与非给付得利两大类型,已蔚为共识,但如果返还效果规定无视启动返还因素的不同,无差别地适用于所有不当得利案型,"非统一说"并无实际意义。双务契约无效或被撤销,已为之给付没有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但返还关系之内容,应优先适用民法典第157条,原物返还不能,应折价补偿,而不适用民法典第986条及第987条之规定。非基于双务契约的一方给付案型及侵害权益不当得利案型,为适用该二规定最重要的对象。金钱得利人负有金额返还义务,通常无所受利益不存在的问题,但在溢付薪资或扶养费案例,比较法上常基于不当得利法以外之价值判断,从宽认定所受利益不存在。民法典第987条恶意得利人赔偿损失规定之解释适用,有待厘清,若认为属侵权责任,则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关系,剪不断,理还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双务契约无效 契约之回复 所受利益不存在 恶意得利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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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应收账款多重转让中的公示对抗问题——以《民法典》第768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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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论丛》 2023年第5期98-109,共12页
《民法典》第768条确立了应收账款多重转让的顺位规则,采取的是公示对抗主义。因保理在性质上均为债权让与,根据类似法律关系类似处理的原则,一般应收账款的多重转让也可类推适用《民法典》第768条的规定。公示对抗主义运用于应收账款... 《民法典》第768条确立了应收账款多重转让的顺位规则,采取的是公示对抗主义。因保理在性质上均为债权让与,根据类似法律关系类似处理的原则,一般应收账款的多重转让也可类推适用《民法典》第768条的规定。公示对抗主义运用于应收账款的多重转让可能产生与传统债权处分理论的矛盾,对此应区分现有应收账款和将有应收账款进行理论构造。现有应收账款于转让合同生效时移转于受让人,但后受让人可基于善意再次取得应收账款。因公示能够阻止后续善意取得的发生,故可作为顺位标准。将有应收账款于其实际产生时方移转于受让人,故数次转让在其实际产生时同时生效。公示优先的理据在于公示赋予了先受让人请求转让将有应收账款的债权以对抗力,能够否定后续处分的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理 债权让与 现有应收账款 将有应收账款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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