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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个人信息的继承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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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戈 《东莞理工学院学报》 2011年第2期59-64,共6页
网络时代的到来使网络空间中的个人信息具有了商业性价值,并可以发生流转,从而使网络个人信息具有了财产权的属性,也构成了网络个人用户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能够发生继承转移。因此继承人只要能够证明特定的网络个人信息可以归属于... 网络时代的到来使网络空间中的个人信息具有了商业性价值,并可以发生流转,从而使网络个人信息具有了财产权的属性,也构成了网络个人用户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能够发生继承转移。因此继承人只要能够证明特定的网络个人信息可以归属于被继承人,就可以通过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的方式来继承被继承人的网络个人信息财产。然而能够作为遗产发生继承的仅限于具有财产性价值的网络个人信息,而纯粹人格利益的网络个人信息则依旧不可以作为遗产发生继承。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对网络个人信息侵权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网站电子公证新业务的开展既可以做到保护网络用户的信息安全,又可以使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得到相应的减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个人信息 身份关系 个人信息财产 继承 人格利益 电子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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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公证证据证明效力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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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矜婷 周祥军 《证据科学》 2023年第2期229-241,共13页
电子公证证据是否具备公证法赋予的优先证明效力在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分析典型案例发现,司法实践中对不同类型的电子公证证据的证明效力的认可程度存在明显差别。电子公证证据证明效力的问题本质上是公证机构能否在办理电子公证业务... 电子公证证据是否具备公证法赋予的优先证明效力在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分析典型案例发现,司法实践中对不同类型的电子公证证据的证明效力的认可程度存在明显差别。电子公证证据证明效力的问题本质上是公证机构能否在办理电子公证业务中达到“亲历性”标准、履行证明职能的问题。根据亲历性程度和证明效力的差别,可以将电子公证证据类型化:传统公证的电子化实现(第一类)和电子数据公证(第二类)。实践经验和理论分析认为,第一类电子公证满足“亲历性”标准,应当具备优先证明效力;第二类电子公证证据满足程序完整性等“亲历性”标准后也具有优先证明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公证机构应当承担证明电子数据公证中的环境清洁性、程序完整性的初始证明责任,抗辩方可以以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公证的电子数据本身是虚假的,或者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公证过程中的电子数据被篡改为由提出有效抗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公证 证据效力 证明力 亲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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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公证档案数据利用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建构与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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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矜婷 周祥军 《档案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47-56,共10页
公证档案数字化形成的公证档案数据库包含巨量个人信息,引发监管机构和公众对个人信息安全的担忧,严重制约了电子公证档案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电子公证平台的出现、档案数字化和公证机构体制改革将传统的公证机构单一管理公证档案模式... 公证档案数字化形成的公证档案数据库包含巨量个人信息,引发监管机构和公众对个人信息安全的担忧,严重制约了电子公证档案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电子公证平台的出现、档案数字化和公证机构体制改革将传统的公证机构单一管理公证档案模式变革为电子公证平台、多种形式公证机构共同管理公证档案数据模式,引发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主体缺位、法律规范供给不足等法律问题。电子公证档案数据中的个人信息兼具社会属性和私人属性,应当在比例原则、符合实际原则和权责一致原则的理论框架下构建电子公证档案中个人信息保护“平台主导、机构配合、部门监督”的新型模式,明确新出现的“平台”的主体责任和分级保护要求,从法律规范、行业标准、基础设施等层面建构电子公证档案中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实现电子公证档案数据利用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法益平衡,完善数字档案资源管理理论,推动数字经济时代电子公证档案数据资源的管理和开发利用的法治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档案数字化 电子公证平台 个人信息保护 档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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