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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构造
被引量:
53
1
作者
高圣平
王思源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160-169,共10页
融资租赁交易是以出租人和承租人为当事人的两方交易,三方结构安排不利于厘清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也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有违。融资租赁交易的权利构造可以设计成"所有权+用益物权"模式,也可以设计成"所有权+租赁权...
融资租赁交易是以出租人和承租人为当事人的两方交易,三方结构安排不利于厘清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也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有违。融资租赁交易的权利构造可以设计成"所有权+用益物权"模式,也可以设计成"所有权+租赁权"模式。这两种模式都体现了所有与利用的分离,但就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利用而言,前者属于物权性利用,后者属于债权性利用。两种建构均须公示租赁物之上的权利负担和物权变动,只不过"所有权+用益物权"模式中,公示的是租赁物上的他物权,间接公示租赁物上的所有权;"所有权+租赁权"模式中,公示的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但这一公示又不同于不动产权利的公示,仅具对抗效力,相关制度应在"声明登记"模式之下去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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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融资租赁
三方结构
动产用益物权
物权公示
登记对抗主义
原文传递
题名
论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构造
被引量:
53
1
作者
高圣平
王思源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160-169,共10页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2BFX077)
文摘
融资租赁交易是以出租人和承租人为当事人的两方交易,三方结构安排不利于厘清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也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有违。融资租赁交易的权利构造可以设计成"所有权+用益物权"模式,也可以设计成"所有权+租赁权"模式。这两种模式都体现了所有与利用的分离,但就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利用而言,前者属于物权性利用,后者属于债权性利用。两种建构均须公示租赁物之上的权利负担和物权变动,只不过"所有权+用益物权"模式中,公示的是租赁物上的他物权,间接公示租赁物上的所有权;"所有权+租赁权"模式中,公示的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但这一公示又不同于不动产权利的公示,仅具对抗效力,相关制度应在"声明登记"模式之下去设计。
关键词
融资租赁
三方结构
动产用益物权
物权公示
登记对抗主义
Keywords
financial
leasing
tripartite
leasing
arrangements
ehattle
usufruct
publicity
of
real
right
registration
ef-fective
as
against
the
third
party
分类号
DF52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论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构造
高圣平
王思源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3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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