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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程序改革的实体法支撑 被引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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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光权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25-35,共11页
在刑法理论上必须对量刑基准、量刑情节等问题进行研究,才能为量刑程序的改革提供实体上的支持,从而在量刑环节确立争论点,增强控辩对抗,为法官准确量刑提供素材。没有实体法上的支撑,围绕量刑程序的所有美好设计都可能落空。目前流行... 在刑法理论上必须对量刑基准、量刑情节等问题进行研究,才能为量刑程序的改革提供实体上的支持,从而在量刑环节确立争论点,增强控辩对抗,为法官准确量刑提供素材。没有实体法上的支撑,围绕量刑程序的所有美好设计都可能落空。目前流行的关于量刑基准的各种实务理解均存在诸多不足;寻找量刑基准的方法应当是实证分析法;量刑基准的确立,需要检察官、法官、学者的通力合作。量刑情节具有两面性,对量刑情节的判断可能受非理性因素的影响。在多个逆向情节并存的情况下,立足于抵消说的"综合判断说"基本上是合理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量刑程序 量刑基准 量刑情节 禁止重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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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转型——以刑事再审问题为例的分析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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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敏远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20-28,共9页
我国以往关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研究表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需要转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转型首先要确定方向,即遵循刑事诉讼的发展规律,坚持刑事诉讼中"不能放弃的原则",批判错误的观点,以避免在转型时转向。在此基础上,应... 我国以往关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研究表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需要转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转型首先要确定方向,即遵循刑事诉讼的发展规律,坚持刑事诉讼中"不能放弃的原则",批判错误的观点,以避免在转型时转向。在此基础上,应当正面应对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引入我国刑事再审制度时所面临的复杂因素。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历来尊崇"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背景下,不仅需要论证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刑事再审制度中更具有正当性,而且在刑事再审制度中引入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时,注意不同的法治发达国家的刑事再审制度的特点及共性,在借鉴时应当力求"阻力最小",以逐步完善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诉讼 研究转型 再审 禁止双重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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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的法理与立法选择 被引量:8
3
作者 秦宗文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5期88-95,共8页
大陆法中的“一事不再理”与英美法中的“禁止双重危险”既有共通之处,也有差异;联合国文件确立的“一事不再理”是二者的折衷性表述。修改《刑诉法》进行的利益格局调整中,有必要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同时作适当保留。为贯彻“一事... 大陆法中的“一事不再理”与英美法中的“禁止双重危险”既有共通之处,也有差异;联合国文件确立的“一事不再理”是二者的折衷性表述。修改《刑诉法》进行的利益格局调整中,有必要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同时作适当保留。为贯彻“一事不再理”原则,有必要在《刑诉法》中明确规定该原则及判断案件同一性的标准,同时应改革法院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后检察院可以重新起诉的规定和再审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事不再理原则 立法 再审制度 刑事诉讼法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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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危”还是“保护”?自我类别效价对刻板印象改变的影响
4
作者 魏谨 佐斌 《心理学探新》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257-263,共7页
双危假说认为,与单一消极类别群体相比,人们对双消极类别群体的刻板印象改变更消极。为检验评价者自我类别效价是否构成双危假说的边界条件,研究1激活被试的消极类别来考察评价双方共享一个消极类别后的刻板印象改变,研究2情境化启动被... 双危假说认为,与单一消极类别群体相比,人们对双消极类别群体的刻板印象改变更消极。为检验评价者自我类别效价是否构成双危假说的边界条件,研究1激活被试的消极类别来考察评价双方共享一个消极类别后的刻板印象改变,研究2情境化启动被试的现实类别以考察被试与双类别评价对象共享类别后的刻板印象改变。结果发现:(1)面对双消极类别群体,积极自我类别者的刻板印象改变恶化,表现出“双危”特征,消极自我类别者的刻板印象改变不显著,表现出“保护”特征。(2)消极自我类别评价者对双外积极群体的刻板印象改变更积极,积极自我类别评价者对与自己共享一个积极类别的双类别群体的刻板印象改变更积极。总的来说,刻板印象改变受到评价者自我类别效价的调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双危假说 自我归类 自我类别效价 交叉分类 刻板印象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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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申诉程序与人权保障——关于刑事申诉改革的思考 被引量:1
5
作者 杨晓行 《成都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08年第8期142-144,共3页
刑事申诉,作为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方式之一,对于刑事再审程序有着重要意义。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自然也离不开刑事申诉的改革。一个完善的刑事申诉程序,必然是以保障人权为出发点,将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基础理念,在保持既判力的基础之上... 刑事申诉,作为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方式之一,对于刑事再审程序有着重要意义。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自然也离不开刑事申诉的改革。一个完善的刑事申诉程序,必然是以保障人权为出发点,将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基础理念,在保持既判力的基础之上维护法律的正义。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诉与国际公认的准则相比还存在着巨大的差距。文章对刑事申诉改革的各个方面进行了探讨,以使其更趋于合理和科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事不再理 既判力 司法公正 人权保障 刑事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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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人免受双重危险权利研究 被引量:1
6
作者 周宝峰 《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3期3-10,共8页
刑事被告人免受双重危险的权利在宪政国家公民权利保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这项权利正是通过限制国家在刑事诉讼领域追诉权力任意行使的方式实现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根据宪政理论、程序正义理论和中国加强宪政建设的现实需要,将刑... 刑事被告人免受双重危险的权利在宪政国家公民权利保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这项权利正是通过限制国家在刑事诉讼领域追诉权力任意行使的方式实现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根据宪政理论、程序正义理论和中国加强宪政建设的现实需要,将刑事被告人免受双重危险权利确立为宪法权利已是势在必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被告人 双重危险 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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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事诉讼中的间接禁止反言规则
7
作者 胡萌 《证据科学》 2018年第3期271-280,共10页
美国禁止双重危险条款的初衷在于保护被告的正当利益,但在司法适用中却不足以防止控诉权的滥用,学者和法官们也在司法判例的经验积累中不断探寻着对被告人利益保护的周全之策。美国民事诉讼中的间接禁止反言规则应用于刑事领域,从宏观... 美国禁止双重危险条款的初衷在于保护被告的正当利益,但在司法适用中却不足以防止控诉权的滥用,学者和法官们也在司法判例的经验积累中不断探寻着对被告人利益保护的周全之策。美国民事诉讼中的间接禁止反言规则应用于刑事领域,从宏观上是对禁止双重危险宪法保护的补充,从微观上也影响着法官对证据可采性的判断。本文正是从这两个层面展开,以美国法院的司法判例和学说理论的发展纵贯文脉,对间接禁止反言规则为被告提供的权利保护所能达到的界限予以思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禁止双重危险 间接禁止反言 证据可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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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重复追诉问题 被引量:53
8
作者 陈瑞华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5期115-132,共18页
大陆法强调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确定力 ,而英美法则禁止对同一行为实施重复的刑事追诉。与此均不相同的是 ,中国法以客观真实、有错必纠为理论基础 ,允许检控方和法院对同一被告人采取多次重复的追诉和审判 ,从而使被告人因同一行为... 大陆法强调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确定力 ,而英美法则禁止对同一行为实施重复的刑事追诉。与此均不相同的是 ,中国法以客观真实、有错必纠为理论基础 ,允许检控方和法院对同一被告人采取多次重复的追诉和审判 ,从而使被告人因同一行为而面临多次危险。应当在比较研究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 ,对中国刑事诉讼中的重复追诉予以法律控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追诉 刑事诉讼 被告人 法院 英美法 大陆法 既判力 同一 应当 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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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重复追诉研究——以大陆法系既判力理论为切入点 被引量:12
9
作者 张泽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4期141-151,共11页
目前大多数学者将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与英美法系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予以等同的研究,这有待于进一步推敲。一事不再理原则以既判力为理论基础,英美法系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以人权保障为理论基础,理论基础上的差异导致了二者在制度... 目前大多数学者将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与英美法系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予以等同的研究,这有待于进一步推敲。一事不再理原则以既判力为理论基础,英美法系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以人权保障为理论基础,理论基础上的差异导致了二者在制度设计上呈现出巨大反差。我们应该选择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为立法模式,重新设计刑事再审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既判力 一事不再理 禁止双重危险 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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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被引量:10
10
作者 陈兴良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8期83-93,共11页
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四个要件中,行为特征具有不同于其他三个特征的意义。行为特征在其内容界定上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它既区别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组织、领导、参加行为,又不同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因此,在认定... 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四个要件中,行为特征具有不同于其他三个特征的意义。行为特征在其内容界定上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它既区别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组织、领导、参加行为,又不同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因此,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时,应当对其独特的内涵加以科学界定。行为特征虽然不能等同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但它又是从这种具体犯罪行为中提炼和抽象出来的,两者之间具有紧密关联性。因此,在刑法教义学中,应当对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又实施其他具体犯罪行为的情形实行数罪并罚是否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根据对重复评价的理解,以上两种评价的内容是不同的,因而不存在违反禁止重复评价的问题。应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结合具体案例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加以认定,以此为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法理根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黑社会性质 组织行为特征 禁止重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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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原则及其“一事”与“二罚”的认定标准 被引量:5
11
作者 胡建淼 《法学评论》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29-44,共16页
“一事不二罚”原则是由我国《行政处罚法》所确立的行政处罚适用原则。经1996年制定的《行政处罚法》第24条确立和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29条补充,这一原则已变得如此固定、普及而使得几乎所有行政法学者和执法人员耳熟能详。但... “一事不二罚”原则是由我国《行政处罚法》所确立的行政处罚适用原则。经1996年制定的《行政处罚法》第24条确立和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29条补充,这一原则已变得如此固定、普及而使得几乎所有行政法学者和执法人员耳熟能详。但是,只要稍作深入探究,这一原本清晰的原则顿时就变得模糊起来,特别是在“一事不二罚”原则中对何为“一事”、何为“二罚”的问题尚未形成理论上的成熟答案和制度上的统一标准。本文在探源“一事不二罚”原则的基础上,紧紧围绕“一事”和“二罚”这两个“标的”,从法律规范到实际形态,作了一次全面系统深入地探微。文章在区分自然行为与法律拟制行为,静态行为与动态行为,单一行为与竞合行为,一次性行为、连续性行为和持续性行为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事”和“二罚”的认定标准,同时为该原则如何从“一事不二罚款”上升为“一事不二处罚”进行了理论和制度上的构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处罚 一事不二罚 一事 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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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府、协会到个人:集体责任影响运动员比赛权的根据——兼论俄罗斯兴奋剂丑闻的处理 被引量:8
12
作者 杨春然 董兴佩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59-67,共9页
对于俄罗斯系统使用兴奋剂的行为,国际奥委会执委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授权各国际体育联合会根据自己的规则进行处理。有的联合会,如国际田联,间接通过中止国家协会会籍的方式,也有联合会,如国际举联,直接通过适用决议或自己的规则,使政... 对于俄罗斯系统使用兴奋剂的行为,国际奥委会执委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授权各国际体育联合会根据自己的规则进行处理。有的联合会,如国际田联,间接通过中止国家协会会籍的方式,也有联合会,如国际举联,直接通过适用决议或自己的规则,使政府责任演变为对比赛权的否定,导致很多俄罗斯运动员无缘于里约奥运会。俄罗斯运动员以违反责任主义原则或者比例原则为由,提起国际仲裁。CAS以这种处理并非是兴奋剂违规处罚,而是其不具备比赛条件,使之避开了法律的限制。当然,《决议》第3条规定除外,因其有悖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而被CAS宣布为无效。经过此事件,体育法的一个最大变化是,运动员的比赛权开始与国家协会的管理权解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俄罗斯 兴奋剂 比例原则 自然正义权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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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二罚”在行刑交叉案件中的适用——从一例危险驾驶案切入 被引量:7
13
作者 张毅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第2期68-73,共6页
在处理行刑交叉案件时,厘清"一事"、"二罚"的关系,适度延伸"一事不二罚原则"的适用范围对于划清权力界限、保护公民权利、节约执法、司法成本均有重大意义。行刑交叉案件中的"一事不二罚原则"... 在处理行刑交叉案件时,厘清"一事"、"二罚"的关系,适度延伸"一事不二罚原则"的适用范围对于划清权力界限、保护公民权利、节约执法、司法成本均有重大意义。行刑交叉案件中的"一事不二罚原则"应该贯彻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在罚责内容上的"有限并科"、"同质罚责刑事优先,相异罚责各自适用"以及"及时移送"三大核心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事不二罚 行刑交叉 同质罚责 有限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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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法院不得启动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 被引量:3
14
作者 易延友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45-159,共15页
人民法院启动再审是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一部分,其既包括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也包括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从刑事诉讼基本原理来看,允许人民法院启动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的做法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控审分离原则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 人民法院启动再审是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一部分,其既包括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也包括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从刑事诉讼基本原理来看,允许人民法院启动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的做法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控审分离原则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部分案件中还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从世界范围来看,无论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还是混合法系,无论是否允许法院启动再审,都不允许法院启动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允许法院启动不利于被告人再审的制度在当今已经不具有任何正当性。从实务的角度,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停止启动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从立法的角度,应当明确禁止人民法院启动不利于被告人再审的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 不告不理原则 控审分离原则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上诉不加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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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历史发展及其启示 被引量:5
15
作者 叶良芳 刘志高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年第3期153-160,共8页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发轫于罗马法一事不再理原则,为许多国家的宪法或刑事诉讼法所规定,是现代刑事司法的一项基石原则。确立这一原则是基于以下价值理念:保护人权、防止错判、减少精神损害、维护既判力和促进侦查高效进行。这一原则在两...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发轫于罗马法一事不再理原则,为许多国家的宪法或刑事诉讼法所规定,是现代刑事司法的一项基石原则。确立这一原则是基于以下价值理念:保护人权、防止错判、减少精神损害、维护既判力和促进侦查高效进行。这一原则在两个方面制约国家刑罚权的启动:一是对上诉的限制;二是对重新起诉的限制。但最近,这一原则有所松动。许多国家在立法上规定了这一原则例外的适用,或者通过法律委员会建议这一原则应有例外,允许在特殊情形下重审无罪裁决案件,或者允许检察官对无罪裁决提起上诉。这一变化对我国重构刑事再审制度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理念 例外 刑事再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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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与程序双层次罪数论体系的构建 被引量:5
16
作者 陈洪兵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91-106,共16页
实体上罪数论的目的在于追求罪刑均衡,而程序上的罪数论旨在禁止双重危险。我国刑法总则未规定一罪形态,使得我们可以分别基于罪刑均衡原则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构建实体与程序双层次的罪数论体系。理论上的牵连犯、连续犯、吸收犯因有... 实体上罪数论的目的在于追求罪刑均衡,而程序上的罪数论旨在禁止双重危险。我国刑法总则未规定一罪形态,使得我们可以分别基于罪刑均衡原则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构建实体与程序双层次的罪数论体系。理论上的牵连犯、连续犯、吸收犯因有违罪刑均衡原则应被取消,分别作为包括一罪和数罪并罚处理。应以自然意义上的行为个数确定程序上的一罪与数罪,因而包括一罪(包括集合犯、接续犯、共罚的事后行为等)不生一事不再理效力,而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犯、继续犯、结果加重犯(限于一个行为的类型)因只有一个行为,应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约束,判决生效后对于遗漏的部分事实不得再行追诉,复行为犯、结合犯因存在两个自然意义上的行为,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约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数论体系 双层次 罪刑均衡 禁止双重危险 一事不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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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刑法学视野下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被引量:3
17
作者 李波 王仲兴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2期76-83,共8页
禁止重复原则是法学理论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刑法理论中也不例外。但该原则在刑法理论的研究中尚未找到合适的位置,本文将从规范刑法学的角度来研究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与我国刑法规范的关系及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 评价原则 刑法学 禁止 刑法理论 重要原则 法学理论 刑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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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念斌案看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我国的确立 被引量:5
18
作者 李玉华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67-73,共7页
念斌案将禁止双重危险问题摆在了公众面前。禁止双重危险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中普遍确立的一项原则,但在不同国家的贯彻上呈现出不同,具体体现在"第一重危险"和"双重危险"的界定上。确立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是我国... 念斌案将禁止双重危险问题摆在了公众面前。禁止双重危险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中普遍确立的一项原则,但在不同国家的贯彻上呈现出不同,具体体现在"第一重危险"和"双重危险"的界定上。确立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发展的必然。英国的一般禁止加例外模式值得我们借鉴。对禁止双重危险例外的讨论具有重要意义。例外情形下的重复追诉与再审需要程序控制与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念斌案 禁止双重危险 重复追诉 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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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无悔判:往日遭际、古代语境及其现代意义挖掘
19
作者 霍存福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35-157,233,234,共25页
对“官无毁判”的訾评,最早出现于谢觉哉1943年的会议发言及日记;对“官无悔判”的大规模批判,在1952年司法改革运动中达到了高峰;流风所及,至今仍有对其持批评或否定态度者。批判者将其视为旧司法被动、教条、形式主义的反映,有来历,... 对“官无毁判”的訾评,最早出现于谢觉哉1943年的会议发言及日记;对“官无悔判”的大规模批判,在1952年司法改革运动中达到了高峰;流风所及,至今仍有对其持批评或否定态度者。批判者将其视为旧司法被动、教条、形式主义的反映,有来历,有典据;否定者将其作为旧衙门颟顸、专横的代名词,则可能是一个重大误解。因为“官无悔判”的原型是“官无悔笔”,语境是“官无悔笔,罪不重科”。如今,除了需要稍费笔墨为其正名、确诂其古义外,挖掘并赋予其现代意义,揭示其与“一事不再理”(或“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等民事、刑事诉讼原则的相通蕴意,可以为中华古法谚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提供一个导向性的范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官无悔判 官无悔笔 罪不重科 司法改革运动 一事不再理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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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审不加刑”的思考 被引量:3
20
作者 邓华 赖黎明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1期20-23,73,共5页
“再审不加刑”通过对刑事再审案件裁判结果的专门限定,以防止其任意发动,从而维护判决的既判力和权威性,保障刑事被告的基本人权,实现诉讼效益的最大化。而我国传统刑事诉讼囿于实体真实观念等窠臼对此原则未给予重视。为解决现行刑事... “再审不加刑”通过对刑事再审案件裁判结果的专门限定,以防止其任意发动,从而维护判决的既判力和权威性,保障刑事被告的基本人权,实现诉讼效益的最大化。而我国传统刑事诉讼囿于实体真实观念等窠臼对此原则未给予重视。为解决现行刑事再审制度中的种种弊端,我国应该参照两大法系的经验尽快确立这一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事不再理原则 再审不加刑原则 既判力 刑事诉讼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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