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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与情绪——海德格尔的生存论-存在论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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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章印 《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4年第1期39-43,共5页
情绪把人逼入与事物的关联之中,认识是在情绪中建构出来的。畏、烦和惊讶等基本情绪把我们驱入源始认识之中并为科学认识奠基;基本情绪的蜕变使源始认识降落到日常认识的层次上,进而为科学认识准备必要的条件;纯粹的科学认识也有情绪的... 情绪把人逼入与事物的关联之中,认识是在情绪中建构出来的。畏、烦和惊讶等基本情绪把我们驱入源始认识之中并为科学认识奠基;基本情绪的蜕变使源始认识降落到日常认识的层次上,进而为科学认识准备必要的条件;纯粹的科学认识也有情绪的参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情绪 基本情绪 认识 源始认识 科学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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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之在的有限性与真理之本质——论海德格尔哲学中的真理、揭蔽及隐秘问题
2
作者 邓定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05-113,160,共10页
海德格尔关于真理之本质的阐述在学界向来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图根哈特、达尔斯特伦等学者都曾对海德格尔“真理的本质是揭蔽”这一观点展开了不同程度的质疑、批判。本文尝试从此之在的有限性这一视角出发,来解析和重构海德格尔转向时期... 海德格尔关于真理之本质的阐述在学界向来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图根哈特、达尔斯特伦等学者都曾对海德格尔“真理的本质是揭蔽”这一观点展开了不同程度的质疑、批判。本文尝试从此之在的有限性这一视角出发,来解析和重构海德格尔转向时期关于真理之本质以及后期关于存有之真理的探讨,并对上述学者的相关质疑予以可能的回应。最后,本文还将简要展示,海德格尔后期如何在前苏格拉底时期的思想家、德意志民族历史上的伟大诗人以及老子《道德经》那里化用了原初争执和隐秘这些基本概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真理之本质 有限性 被揭蔽状态 争执 隐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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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Reasonable” Handling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Disclosed According to the Law
3
作者 赵艺 杨洁 SU Yilong 《The Journal of Human Rights》 2023年第1期182-211,共30页
The model for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dis-closed according to the law has changed from indirect protection to direct protection.The indirect protection model for traditional repu-tation rights and privacy r... The model for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dis-closed according to the law has changed from indirect protection to direct protection.The indirect protection model for traditional repu-tation rights and privacy rights was not enough to meet the practical needs of governance.However;due to the ambiguity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reasonable”processing requirements,the direct protection model centered on Article 27 of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Law also is not enough to effectively respond to practical disputes.The essence of the problem is to resolve the tension between informa-tion circulation and risk control and reshape the legal order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disclosed according to the law.The determination of“reasonable”should be centered on the scenario theory and holism interpretation and carried out by using the interpre-tation technique of the dynamic system under Article 998 of the Civil Code.With the support of scenario-based discussions and comparative propositions,the crawling and tag extra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disclosed according to the law should be considered as reasonable processing;profiling and automated decision-making should not be covered in the scope of reasonable processing,in principle;for behav-iors such as correlation analysis,elements like information subject,identifiability and sensitivity should be comprehensively considered to draw open and inclusive conclusions in individual case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personal information that has been disclosed legal disclosur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reasonable scope holism theory dynamic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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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被引量:62
4
作者 王华伟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191-208,共18页
合理划定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边界,意义重大。二次授权分析方案没有准确理解司法解释的规定,导致处罚范围过宽,且难以说明为何区别对待初次获取行为和再次提供行为。合目的性考察路径虽然逻辑更加周延,但是个人信息公开的... 合理划定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边界,意义重大。二次授权分析方案没有准确理解司法解释的规定,导致处罚范围过宽,且难以说明为何区别对待初次获取行为和再次提供行为。合目的性考察路径虽然逻辑更加周延,但是个人信息公开的合目的性在实践中很难把握和判断;而且,在信息已经客观公开的场合,仍然对信息处理者科以合目的性要求和义务,可能会压缩信息自由的空间。一般可访问性标准在个人信息保护和信息自由保障之间取得了平衡,是相对客观明确且易于认定的标准。在个人信息权的法益论立场下,应在对已公开个人信息进行类型化分析的基础上,以信息的客观开放程度为标准,统一认定信息处理行为的刑事责任。在对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中,不应仅关注下游信息处理行为,更应反思上游信息公开标准的合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已公开个人信息 二次授权 合目的性 一般可访问 客观开放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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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自决权刑事司法保护的边界--以已公开个人信息为中心的分析 被引量:22
5
作者 刘双阳 《人权》 CSSCI 2021年第5期148-162,共15页
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倾向于以未获得信息主体"二次授权"同意为由,对擅自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已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一律入罪规制,该做法有过度犯罪化之虞。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兼具信息自决与信息利用两个面向,同时承载着信息主体的... 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倾向于以未获得信息主体"二次授权"同意为由,对擅自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已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一律入罪规制,该做法有过度犯罪化之虞。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兼具信息自决与信息利用两个面向,同时承载着信息主体的安全保护诉求与信息处理者的价值利用诉求,两者之间难免发生利益冲突。以个人信息自决权为保护法益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以追求利益平衡之价值取向重构规制逻辑,引入《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前置法所设计的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合理处理规则"来构建本土化的利益平衡机制。在具体场景中应围绕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结果三个层面,以符合个人信息公开的目的、没有改变个人信息被公开时确定的用途、未侵害信息主体的重大利益来形塑合理处理的认定标准,从而划定刑法对已公开的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已公开的个人信息 信息自决 信息利用 合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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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体系整合与概念梳理——以公开原则为中心 被引量:21
6
作者 尹飞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62-75,177-178,共14页
公开原则是大陆法系代理制度的基础,其体现为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公开原则的意义在于克服意思表示理论上的障碍,使相对人知悉其交易的对方当事人,从而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我国法律中规定了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但《合同法》第402条对隐... 公开原则是大陆法系代理制度的基础,其体现为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公开原则的意义在于克服意思表示理论上的障碍,使相对人知悉其交易的对方当事人,从而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我国法律中规定了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但《合同法》第402条对隐名代理的规定,其适用范围过分狭窄,未来其应当置于民法典总则当中。《合同法》第403条规定的不披露本人的代理虽然也符合公开原则,但其以违约行为为前提,未来应当继续规定在合同法分则中,不能适用代理的一般规则。我国法律中规定的代理性质上均为直接代理,关于代理的规范性质上为归属规范而非效力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代理 公开原则 显名代理 隐名代理 直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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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T及其复合物在青铜表面形成保护膜的耐蚀性研究 被引量:15
7
作者 朱一帆 施兵兵 +3 位作者 李大刚 万俐 徐飞 陶保成 《南京化工大学学报》 1999年第2期16-20,共5页
经AMT复合物处理的青铜表面上形成的保护膜,通过电化学方法、盐雾试验、湿热试验和盐水浸渍试验结果表明其耐蚀性优于AMT和BTA在青铜上形成的膜。AMT复合物已应用于战国时期青铜文物保护中,使青铜文物呈现“不改变文物原... 经AMT复合物处理的青铜表面上形成的保护膜,通过电化学方法、盐雾试验、湿热试验和盐水浸渍试验结果表明其耐蚀性优于AMT和BTA在青铜上形成的膜。AMT复合物已应用于战国时期青铜文物保护中,使青铜文物呈现“不改变文物原貌”的要求,并将此青铜文物置于冷热和干湿的环境下,历经4a观察,未发现任何变化。此外,通过XPS、AES和STM分析表明AMT及其复合物在青铜表面上形成保护膜的结构为Cu|Cu2O|Cu+AMT,并由STM分析观察得到膜的微观结构特征是由一种结构单元呈线性,各线型结构单元之间是相互平行或呈一定角度排列在青铜表面上,且层与层之间是交错排列的致密的有机络合聚合物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氨基疏基噻二唑 青铜文物 文物 AMT 缓蚀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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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公开的例外类型和效果 被引量:16
8
作者 朱虎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82-101,共20页
代理人公开代理但未公开被代理人的情形,仍属于民法总则第 162条的适用范围。合同法第 402条规定的代理人未公开代理而相对人知情的情形,是代理公开原则在具体情形中的进一步延伸。区分公开代理和不公开代理的标准并非名义,而是相对人... 代理人公开代理但未公开被代理人的情形,仍属于民法总则第 162条的适用范围。合同法第 402条规定的代理人未公开代理而相对人知情的情形,是代理公开原则在具体情形中的进一步延伸。区分公开代理和不公开代理的标准并非名义,而是相对人是否知道代理事实,其适用范围应从意思表示解释角度严格认定。代理人未公开代理而相对人不知情的情形由合同法第 403条规定,该条并非效果直接归属规范,教义上可采取债权转让和债务移转的解释构造,具体规则虽有进一步补充完善的余地,但整体上能够在区分不同类型的风险的基础上妥当平衡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对人的三方利益,具有价值正当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开代理 不公开代理 间接代理 介入权 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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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公开个人信息弱化保护的解释论矫正 被引量:15
9
作者 马新彦 刘睿佳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62-76,235,236,共17页
弱化保护已公开个人信息既是我国的司法实践传统,也是平衡信息保护负担的务实选择,但若不释明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合理范围,必将削弱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意义和私法意涵,减损对个人信息自决权的有效保障。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应限于向不特... 弱化保护已公开个人信息既是我国的司法实践传统,也是平衡信息保护负担的务实选择,但若不释明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合理范围,必将削弱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意义和私法意涵,减损对个人信息自决权的有效保障。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应限于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无需借助特殊手段即可从公开渠道合法获得的信息。若信息处理将对信息主体权益有重大影响,需适用告知同意规则。合理处理范围应基于信息主体意愿界定,除非该处理是法定的公共利益所必需。处理者应提供有效的表意机制,未提供而个人未明示拒绝信息处理的,应视为默示拒绝。个人的拒绝信息被处理权不可被格式条款排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已公开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 知情同意 隐私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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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边界问题探究——基于司法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的考量 被引量:12
10
作者 陶婷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4年第6期75-85,共11页
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公开的核心,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又是目前裁判文书公开的重要形式。虽然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普遍性和便捷性能满足公众对于司法知情权的需求,但不可避免在一定程度上会对相关人员的隐私权造成侵害。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为裁... 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公开的核心,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又是目前裁判文书公开的重要形式。虽然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普遍性和便捷性能满足公众对于司法知情权的需求,但不可避免在一定程度上会对相关人员的隐私权造成侵害。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为裁判文书公开提供了良好的载体,但也使得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碰撞更为激烈。通过比例原则和可分割性原则,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不同情况进行区别对待,并赋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保障权,以此对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中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予以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 司法知情权 个人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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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已公开个人信息作为出罪事由的规则适用 被引量:9
11
作者 康子豪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CSSCI 2023年第1期40-53,共14页
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属于正当化事由,其正当性依据是社会团结义务。在合理使用已公开个人信息的成立条件中,已公开的个人信息是指不特定的人均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信息,此处的公开不限于信息主体自行公开的情况,但必须是合法的公开。在... 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属于正当化事由,其正当性依据是社会团结义务。在合理使用已公开个人信息的成立条件中,已公开的个人信息是指不特定的人均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信息,此处的公开不限于信息主体自行公开的情况,但必须是合法的公开。在个案中,已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会受到行为人的身份等场景要素的影响。合理处理要求后续处理的目的和用途不能超出信息主体的合理预期,处理方式符合比例原则,且不会影响信息主体的重大利益。在具体场景中,如果后续处理被信息主体明确拒绝或者构成转换性使用,则该处理不属于合理处理。只有基于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才可以处理已公开的敏感个人信息,但信息处理者是否具有营利目的并不重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已公开信息 个人信息合理使用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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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及其缩限 被引量:9
12
作者 王冉冉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46-58,共13页
目前我国法律对已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规定不够明确,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内涵与外延都存在被泛化和扩大化解释的趋势,其根本原因在于个人信息的可转让属性尚未厘清。个人信息因与原权益人的关联性而具有受限制的不可转让性... 目前我国法律对已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规定不够明确,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内涵与外延都存在被泛化和扩大化解释的趋势,其根本原因在于个人信息的可转让属性尚未厘清。个人信息因与原权益人的关联性而具有受限制的不可转让性,原权益人对已公开的个人信息仍然享有控制权益,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范围需进行限缩解释。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应由“已公开标准”到“分离性标准”,以“二阶判断”方式确定处理行为对原权益人的利益关联效果,限缩可分离性的使用,可为合理使用边界的诠释提供逻辑基础和规范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已公开的个人信息 原权益人保护 合理范围 分离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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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的信息安全初探 被引量:4
13
作者 窦淑庆 《现代情报》 2003年第7期67-68,共2页
信息安全对经济发展、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影响 ,正日益突出的显现出来。电子信息的有效性、安全性成为突出的问题。本文以计算机及网络和人为因素为出发点 ,分析了导致信息失密的可能因素并对防止失密从全局的。
关键词 信息时代 信息安全 计算机泄密 网络泄密 人为泄密 技术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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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专利形态相似性的竞争态势分析方法研究 被引量:10
14
作者 刘志辉 赵筱媛 《情报理论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67-69,66,共4页
文章以风能产业为例,对基于专利形态相似性的竞争态势分析方法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证实了方法的有效性。实证研究发现,与基于关键词的方法相比,基于IPC方法所揭示内容的粒度要更细。在进行竞争态势分析时,对基于不同方法所得到的结果进... 文章以风能产业为例,对基于专利形态相似性的竞争态势分析方法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证实了方法的有效性。实证研究发现,与基于关键词的方法相比,基于IPC方法所揭示内容的粒度要更细。在进行竞争态势分析时,对基于不同方法所得到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以提高分析结果的信度与效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利 竞争态势分析 国际专利分类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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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依法公开个人信息的“合理”处理 被引量:8
15
作者 赵艺 杨洁 《人权》 CSSCI 2023年第1期157-182,共26页
依法公开个人信息存在从间接保护到直接保护的模式变迁。转介传统名誉权、隐私权的间接保护模式,已无法满足现实治理需求。然而,由于“合理”处理要件存在适用上的模糊,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7条为核心的直接保护模式,尚难以有效回应... 依法公开个人信息存在从间接保护到直接保护的模式变迁。转介传统名誉权、隐私权的间接保护模式,已无法满足现实治理需求。然而,由于“合理”处理要件存在适用上的模糊,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7条为核心的直接保护模式,尚难以有效回应实践争议。问题的实质在于消解信息流通与风险控制间的紧张关系,重塑依法公开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秩序。“合理”的认定,应以场景理论与融贯解释为核心,借由《民法典》第998条,运用动态体系的解释技术展开。在场景化讨论与比较命题的支撑下,对于依法公开个人信息的爬取与标签提取,应属合理处理;人物画像与自动化决策,原则上非属合理范围;关联分析等行为,则应当综合考量信息主体、信息识别性及敏感性等要素,在个案中得出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的结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已公开个人信息 依法公开个人信息 合理范围 融贯论 动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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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价异动时不必强求公司披露 被引量:8
16
作者 缪因知 《证券市场导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7期72-78,共7页
证券信息披露法律已经确立的一项原则是"证券重大相关信息应该及时披露"。但中国证监会实际上发展出了另一条标准,原则上要求股票交易价格有异常波动就披露,不论股价异动的原因是否为公司所知,不论相关信息是否成熟、确定。... 证券信息披露法律已经确立的一项原则是"证券重大相关信息应该及时披露"。但中国证监会实际上发展出了另一条标准,原则上要求股票交易价格有异常波动就披露,不论股价异动的原因是否为公司所知,不论相关信息是否成熟、确定。这不符合对应当披露的信息重大性判定标准的一般法理认识,也加大了上市公司的披露负担,并由于释放了不确定、不成熟的信息,而可能增加市场波动。对于未达到重大性披露标准的信息,公司应有更多权利自主决定是否披露,而不应受外部交易有无异动的影响。对股价异常波动的治理应通过其他综合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价异常波动 信息披露 重大信息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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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界限 被引量:2
17
作者 彭赛嘉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17-26,共10页
未经同意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是否构成犯罪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既有理论中,二次授权说违反法秩序统一原则,也过度限制了个人信息的合理运用;信息开放程度说则使知情同意的判断沦为形式。基于弱同意说,若未经同意的信息处理行为符合自... 未经同意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是否构成犯罪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既有理论中,二次授权说违反法秩序统一原则,也过度限制了个人信息的合理运用;信息开放程度说则使知情同意的判断沦为形式。基于弱同意说,若未经同意的信息处理行为符合自愿公开个人信息的用途或情境,便是在合理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因而不够成犯罪;即便不符合,只要信息主体未表示明确拒绝且未损害其重大利益,便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因而不构成犯罪。由于依法必须公开的个人信息涉及公共利益,只要信息处理行为不以违法犯罪为目的便不应构成犯罪。对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需要侧重于打击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为此应将其犯罪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已公开个人信息 知情同意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个人信息自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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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合理处理” 被引量:5
18
作者 解正山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9期69-78,198,共11页
由“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而衍生的个人信息权益只是一种相对性权利,“同意+例外”的立法模式表明了这一定位并为处理个人信息预留了空间,现有立法关于已公开个人信息“合理处理”的规定便是该模式的重要体现。立法上强调“合理处理”... 由“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而衍生的个人信息权益只是一种相对性权利,“同意+例外”的立法模式表明了这一定位并为处理个人信息预留了空间,现有立法关于已公开个人信息“合理处理”的规定便是该模式的重要体现。立法上强调“合理处理”的意旨在于:一方面,除人格意义外,个人信息之上还蕴含经济或社会价值,故信息主体对他人的处理行为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另一方面,即便是已公开的个人信息,信息主体仍享有一定的隐私期待或控制利益,且它们的位阶高于他人因利用这些信息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因此,信息处理者应遵照正当、必要、诚信等原则要求,合理谨慎地处理,当其不顾信息主体反对或其行为导致信息主体权利受损或机会丧失等类似的重大影响时,仍应承担侵权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公开信息 合理处理 《民法典》 《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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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公开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解释方式与司法认定——以自动化决策应用场景为例 被引量:1
19
作者 赵精武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4年第3期144-153,共10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将个人信息的公开作为知情同意规则适用的例外情形,但第27条等规定又对这种例外情形施加“合理的范围”等限制条件。而在实践中,如何解释“合理的范围”“合理使用”存在诸多争议。控制利益保留论、合理期待论...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将个人信息的公开作为知情同意规则适用的例外情形,但第27条等规定又对这种例外情形施加“合理的范围”等限制条件。而在实践中,如何解释“合理的范围”“合理使用”存在诸多争议。控制利益保留论、合理期待论、效率平衡论等学术主张在不同程度上忽视了对已公开个人信息保护理论的探讨,存在已公开个人信息保护强度弱于未公开个人信息的逻辑误区。结合国内“法先生滥用麦某公开个人信息案”来看,“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应当以“合法、正当、诚信且必要”等基本原则为基础,结合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以及是否存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7条提及的“明确拒绝”等具体要素进行判断。在涉及评分推荐类自动化决策时,还需要结合“对个人权益存在重大影响”等要素予以明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已公开个人信息 合理使用 自动化决策 明确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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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理念、进路与边界 被引量:1
20
作者 郑泽星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52-63,共12页
用刑事手段规制非法处理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坚持必要性和谦抑性理念。确定公开个人信息刑法保护边界的应然进路是在公开个人信息类型化的基础上实现前置法规定与刑事法规范之间的融贯。以公开意愿为依据可以将公开个人信息区分为主... 用刑事手段规制非法处理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坚持必要性和谦抑性理念。确定公开个人信息刑法保护边界的应然进路是在公开个人信息类型化的基础上实现前置法规定与刑事法规范之间的融贯。以公开意愿为依据可以将公开个人信息区分为主动公开信息、被动公开信息以及非法公开信息。前置法的“合理处理”规则是义务性规范,违反“合理处理”规则无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可能导致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明确拒绝”规则和“重大影响”规则是禁止性规范: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权利人“明确拒绝”的,其恢复行使个人信息自决权;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权利人“明确拒绝”的,其保留行使个人信息自决权。对上述信息的处理均可因侵害个人信息自决权法益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理公开个人信息违反前置法“重大影响”规则,使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重大损害或者具有重大损害风险的,仍可因侵犯公民信息安全法益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开个人信息 前置法 义务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 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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