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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公司法修改试案与中国公司法之比较——以股份公司治理结构为中心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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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香兰 《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2期137-141,共5页
中国近年来对公司治理的研究主要是针对欧美国家,对同是大陆法系的近邻韩国的研究则不多见。2006年韩国公司法修改试案的颁布是一次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极大完善,引入了非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制度、扩大董事的义务、股东大会运营的IT化等,... 中国近年来对公司治理的研究主要是针对欧美国家,对同是大陆法系的近邻韩国的研究则不多见。2006年韩国公司法修改试案的颁布是一次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极大完善,引入了非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制度、扩大董事的义务、股东大会运营的IT化等,这些值得中国学习和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韩国公司法修改试案 中国公司法 公司治理结构 董事自我交易 股东大会 双重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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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自我交易制度建构与司法适用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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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迟颖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16-129,194-195,共16页
股份公司的董事不得实施自我交易,应由监事会代理公司与董事进行交易,因此《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仅可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第4项的主体适用范围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客体适用范围包括董事以本... 股份公司的董事不得实施自我交易,应由监事会代理公司与董事进行交易,因此《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仅可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第4项的主体适用范围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客体适用范围包括董事以本公司名义与自己或自己所代理的第三方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第4项的立法目的在于防范利益冲突的抽象风险,其适用不以利益冲突的实际存在为前提。公司通过章程授权或股东会以事先批准或事后追认的方式同意的董事自我交易即为有效,不宜采纳英美法上的实质公平审查制度允许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董事自我交易的公平性进行二次审查。董事违反法律规定实施的自我交易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其效力待定,公司可予以追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董事自我交易 章程授权 股东会同意 无权代理 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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