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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我国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早期纠正权问题探析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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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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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辽宁大学法律与金融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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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55-63,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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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的法律保障研究"(13JZD012)
辽宁省社科基金项目"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与监管研究"(L15CFX006)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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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存款保险机构的早期纠正权应由法律、行政法规加以详细规定。《存款保险条例》中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具有早期纠正的权力,但并未对权力的具体内容做出安排。该种监管权的原则性设计,既不能保证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职责目标的实现,也难以协调"三大金融安全网"之间有效衔接。为了实现我国存款保险"双重功能"的制度目标,首先应以法律形式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是与中国银监会具有同等属性的监管主体,然后结合我国现有监管规范体系中的早期干预制度,对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该项监管权能进行系统化的法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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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早期纠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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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eposit insurance
deposit insurance fund management institution
power of early corr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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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42.682
[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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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设立模式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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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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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央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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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第3期22-27,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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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万众期待的《存款保险条例》已于今年5月1号起实施,这一条例被视为中国金融法学界有着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文件。它标志着我国隐性银行保险的结束以及显性银行保险的开始。关注此法律重大意义的同时,着手研究新法律带来的制度上的改变也显得迫在眉睫。尤其是我国新颁布的《存款保险条例》中对于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立模式并未明确规定,而这一机构在存款保险法律关系中又处于核心地位,故对其设立模式的探究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也对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制大有裨益。由于国内涉及此方面的研究早已有之,但专门研究和探讨的却少之又少,所以通过各国模式的探讨,希望对我国金融法学的发展做微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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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设立模式
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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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eposit insurance fund management institution
establishing mode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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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8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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