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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中小企业融资与银行数字化转型 被引量: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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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一林 郁芸君 陈珠明 《中国工业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2期69-87,共19页
数字技术的发展促使银行服务中小企业的方式发生颠覆性的改变,银行不再局限于用人工、线下的劳动密集型方式服务中小企业,还可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以技术密集型的方式在线服务中小企业。这不仅催生了互联网银行,也使得传统银行面临数... 数字技术的发展促使银行服务中小企业的方式发生颠覆性的改变,银行不再局限于用人工、线下的劳动密集型方式服务中小企业,还可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以技术密集型的方式在线服务中小企业。这不仅催生了互联网银行,也使得传统银行面临数字化转型抉择,银行之间的竞争上升至技术层面的竞争。本文以掌握独特数据优势的互联网中小银行、具有规模经济优势的大银行、在线下搜集软信息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地区性中小银行为研究对象,构建了这三类银行相互竞争的理论模型,研究不同银行的数字化转型策略及其对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偏好的影响。研究发现,在人工智能时代,银行与中小企业有望形成"数字匹配"的关系:大银行和互联网中小银行在研发应用数字贷款技术上占据优势,服务有较多"数字足迹"的中小企业;长期扎根本地的地区性中小银行在传统贷款技术上占据优势,服务"数字足迹"较少的中小企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禀赋条件(规模大小、数据积累、软信息甄别能力)选择转型方向和发展定位,这不仅关系到银行自身的发展,还关系到人工智能技术能在多大程度上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本文的研究不仅为银行数字化转型策略的决策机制和人工智能技术对不同类型银行的适用边界提供了理论基础,也为政府更好地推动银行数字化转型和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约束提供了政策启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大数据 数字化转型 银行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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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要素理论新论--兼论数据要素的共性和特性 被引量: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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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立 王建林 《经济与管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62-73,共12页
新经济下的生产要素已经不局限于传统的劳动、资本和土地,数据已然成为数字经济的核心生产要素。以往的经济学对此讨论不多,且存在不少似是而非的观点。本文从生产要素理论入手,重新界定包括数字要素的生产要素基本概念,总结生产要素优... 新经济下的生产要素已经不局限于传统的劳动、资本和土地,数据已然成为数字经济的核心生产要素。以往的经济学对此讨论不多,且存在不少似是而非的观点。本文从生产要素理论入手,重新界定包括数字要素的生产要素基本概念,总结生产要素优化配置规律,分析生产要素贡献评价中的难题与误区,最后讨论数据要素的特点及相关政策问题。本文的主旨是针对生产要素理论面临的新问题,尝试给出新的理论解释,及时推动生产要素理论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产要素 生产函数 数据要素 要素分配 竞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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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据获取“三重授权原则”反思及类型化构建 被引量: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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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伟 《交大法学》 CSSCI 2019年第4期20-39,共20页
源于新浪微博诉脉脉案的“三重授权原则”,要求数据获取企业在获取数据持有企业的用户数据时,需满足用户对数据持有企业、用户对数据获取企业,以及数据持有企业对数据获取企业的“三重授权”。将这一原则普遍适用于所有数据类型并不妥... 源于新浪微博诉脉脉案的“三重授权原则”,要求数据获取企业在获取数据持有企业的用户数据时,需满足用户对数据持有企业、用户对数据获取企业,以及数据持有企业对数据获取企业的“三重授权”。将这一原则普遍适用于所有数据类型并不妥当。企业间数据获取规则应根据数据类型的不同而作类型化构建:获取可识别的原生数据时,需获得用户同意,无须数据持有企业的同意;获取非可识别的衍生数据无需取得用户同意,但需取得企业同意;获取可识别的衍生数据需同时获得用户和企业的同意;获取非可识别的原生数据时,无须取得用户同意,是否需取得企业同意取决于数据是否公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数据权 三重授权原则 原生数据 衍生数据 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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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抓取行为的竞争法规制 被引量: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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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川子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74-186,共13页
数据抓取是数据处理的前提,是数据产业的基础,更是推动数据普及运用的重要途径。然而,我国包括《数据安全法》在内的相关立法,并没有为数据抓取划定边界。实践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泛化适用已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数据经济社... 数据抓取是数据处理的前提,是数据产业的基础,更是推动数据普及运用的重要途径。然而,我国包括《数据安全法》在内的相关立法,并没有为数据抓取划定边界。实践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泛化适用已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数据经济社会效能的发挥。数据问题的合法性判断具有高度场景化的特点,抓取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应结合数据交易价值和个案抓取手段进行判断,抓取行为是否产生竞争损害则取决于对后续数据产品及服务的市场替代效果评估。若以"数据垄断"对不正当抓取行为进行抗辩,在无法达到垄断的市场判定标准情况下,限制抓取行为也将构成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在竞争法框架下还应考虑自由公平竞争秩序、市场创新,以及消费者多样化选择等公共利益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抓取 竞争利益 竞争法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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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下数据共享理路的反思与再造--以数据类型化考察为视角 被引量: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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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兵 顾丹丹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122-137,共16页
我国现行司法和立法对数字经济发展中的核心问题,数据确权及保护给予了足够重视,这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及运行环境。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新业态的高速发展,平台企业对海量数据的采集、存储、分析、使用行为引起了对现行... 我国现行司法和立法对数字经济发展中的核心问题,数据确权及保护给予了足够重视,这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及运行环境。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新业态的高速发展,平台企业对海量数据的采集、存储、分析、使用行为引起了对现行市场规制法律体系的挑战。推动数据共享已成为当前数字经济发展进程中亟待回应的现实要求。实现数据共享,确保数据保护与共享的同频同步既是数据运行规律的内在要求,亦是保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外部诉求。为此,在以"差别且平等"的数据共享原则为指导的大前提下,建立基于"动态兼容性权益"权属构造,在实现不同类型数据在承载不同主体的权益需求的同时,同一类数据也能够承载不同主体的权益需求,研究和开发"主体+行为+场景"的动态平衡同意机制,实现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数据共享构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数据共享 私权保护 竞争开放 数据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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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中的隐私保护与支配地位滥用 被引量: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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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伟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37-45,共9页
数据驱动型业务的发展,使得涉及个人数据的隐私保护成为反垄断法的关注对象。对于如何将隐私保护纳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框架,通过剥削性滥用规则还是排他性滥用规则去规范隐私侵犯行为,目前仍存在争议。现阶段我国应坚持以反竞争... 数据驱动型业务的发展,使得涉及个人数据的隐私保护成为反垄断法的关注对象。对于如何将隐私保护纳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框架,通过剥削性滥用规则还是排他性滥用规则去规范隐私侵犯行为,目前仍存在争议。现阶段我国应坚持以反竞争效果作为支配地位滥用的认定基础,在《反垄断法》修订过程中可以研究剥削性滥用规则的合理性。为提升消费者的隐私保护意识,促进企业围绕隐私保护度展开竞争,执法部门可以通过竞争倡导、培育隐私保护竞争文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隐私 剥削性滥用 排他性滥用 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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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可携权的法律构造与本土构建 被引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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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耀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05-116,共12页
数据经济离不开数据的有序流通与利用,数据可携权作为数据主体参与数据红利分享的重要机制已逐步为国外立法所认可。国内学界基于该权利构造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一般认为不宜引入数据可携权。但通过回溯数据可携权的历史源流,可以发现... 数据经济离不开数据的有序流通与利用,数据可携权作为数据主体参与数据红利分享的重要机制已逐步为国外立法所认可。国内学界基于该权利构造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一般认为不宜引入数据可携权。但通过回溯数据可携权的历史源流,可以发现数据可移转的理念具有长期的产业实践基础,其权利的法律构造也呈现逐步完善的趋势。数据主体权利维度下,数据可携权旨在增强主体对于数据移转的控制;竞争法维度下,数据可携权是促进数据产业竞争与创新的重要机制;消费者利益维度下,数据可携权是消费者参与数据红利分享的机制,数据合同是数据可携权的重要补充。我国数据可携权的本土化构建应基于上述价值维度展开,在专门立法中明晰该权利的法律构造,配置权利限制条款,并创新权利实现的外部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经济 数据可携权 个人数据 数据竞争 数据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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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与竞争:治理数据爬取行为的竞争法功能实现 被引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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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兵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18-28,共11页
数据爬取是获取用户数据资源的一种重要的手段,在促进企业数据竞争的同时,也给数据保护带来了挑战。当前,我国对数据爬取行为的治理主要依靠竞争法治理。从技术中立的角度讲,数据爬取行为具有竞争中性的属性。通过对相关数据爬取案件的... 数据爬取是获取用户数据资源的一种重要的手段,在促进企业数据竞争的同时,也给数据保护带来了挑战。当前,我国对数据爬取行为的治理主要依靠竞争法治理。从技术中立的角度讲,数据爬取行为具有竞争中性的属性。通过对相关数据爬取案件的发生场景、行为方式、后果评价以及审理理路的比较,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尚缺乏对数据爬取行为正当性分析的竞争法模式,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为此,建议从数据爬取行为发生的实践逻辑出发,识别数据爬取所涉及的多元利益,结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有关数据发展与安全,个人信息处理者(平台)权利、义务及责任的相关规定,统筹数据安全保护与数据竞争发展的关系,依法促进以"保护与竞争"为基调的数据爬取行为竞争法治理理念、规则、方式的完善,认为竞争法功能的实现,需要其他法律制度与法律工具的协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爬取 数据保护 数据竞争 竞争治理 协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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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核多线程技术综述 被引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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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眭俊华 刘慧娜 +1 位作者 王建鑫 秦庆旺 《计算机应用》 CSCD 北大核心 2013年第A01期239-242,261,共5页
分析了多核CPU和操作系统、并行计算以及多线程设计与开发之间的关系,结合一个新的性能评估算法,从线程并行数量、数据竞争、锁竞争、线程安全、数据传输、存储一致性等方面,详细分析了多核多线程开发中开发技术和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了... 分析了多核CPU和操作系统、并行计算以及多线程设计与开发之间的关系,结合一个新的性能评估算法,从线程并行数量、数据竞争、锁竞争、线程安全、数据传输、存储一致性等方面,详细分析了多核多线程开发中开发技术和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了对应的措施,最后简要论述和分析了多核多线程技术的发展趋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多核CPU 多线程 任务调度 数据共享 锁竞争 线程安全 cache存储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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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算法”双轮驱动下互联网平台生态型垄断的规制 被引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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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兵 林思宇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8期43-64,共22页
近年来,互联网平台经济迅猛发展,互联网平台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组织体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新样态、新形式、新动能,各大平台企业也由初期聚焦特定场景,实现差异化的功能竞争走向多场景全周期的复合型生态系统间的竞争。基于各大平台生... 近年来,互联网平台经济迅猛发展,互联网平台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组织体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新样态、新形式、新动能,各大平台企业也由初期聚焦特定场景,实现差异化的功能竞争走向多场景全周期的复合型生态系统间的竞争。基于各大平台生态系统中普遍存在的“数据+算法”双轮驱动的运行机理,双轮驱动下所形成的正向反馈回路正不断放大和强化平台生态系统的竞争优势。在平台生态系统的支撑下亿万流量和海量数据在跨市场上的交互传导,致使平台生态系统逐渐向生态型垄断演化。平台生态型垄断一旦形成,很可能带来市场过度集中、竞争固化封锁、数据安全降级等潜在风险的频发。为合理约束“生态型垄断”引发严重且难以恢复的市场竞争损害,需从系统观念出发,结合平台生态系统特征及其运行规律,解析平台生态型垄断演化的成因,重点从驱动平台生态系统运作的数据和算法的双轮运行机理出发,规范平台企业收集、使用数据及算法优化的行为,必须认识到无约束的算法优化存在着极大的社会治理风险,科技的发展需在法治的框架运行。在此基础上,完善和增强现行竞争法律法规对基于科技创新发展所带来的平台生态型垄断的规制框架与回应能力,充分发挥平台生态系统中多主体的力量,实现协同监管和系统监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算法 平台生态系统 生态型垄断 数据安全 数据共享 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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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要素市场高质量发展的竞争法治推进 被引量: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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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兵 赵秉元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3-16,33,共15页
数据要素市场的高质量发展,需要良好的竞争秩序,以确保市场主体公平自由地展开市场竞争,推动数据高效流转与使用,进而提升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效率。目前我国数据要素市场的运行在企业(经营者)行为、市场结构和国家(政府)干预三个层... 数据要素市场的高质量发展,需要良好的竞争秩序,以确保市场主体公平自由地展开市场竞争,推动数据高效流转与使用,进而提升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效率。目前我国数据要素市场的运行在企业(经营者)行为、市场结构和国家(政府)干预三个层面均存在问题,主要表现为企业新型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冲击现有竞争秩序、区域数据交易平台林立易形成统一市场的区域分割、政府不当干预滋生行政性垄断风险等,不利于数据要素市场公平自由竞争秩序的形成。故此,文章建议通过完善针对企业新型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的竞争规范、构建国内统一的数据要素交易市场、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和政府数据开放以防治行政性垄断,在统筹多方主体利益和平衡多元价值需求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营造数据要素市场的竞争秩序,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各主体间的有效竞争,为数据要素市场的高质量发展营造公平自由与安全高效的竞争法治环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要素市场 数据竞争 竞争法治 公平自由 安全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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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携带权与企业数据获取“三重授权原则”的冲突与调适 被引量: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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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辉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7期114-131,共18页
个人数据携带权与《欧盟基本权利宪章》中的个人数据受保护权一脉相承,试图从基本权利的高度强化数据主体对信息隐私和数据流转的绝对控制。在我国,其与以数据持有企业合法数据权益保护为本位的企业数据获取“三重授权原则”,在企业间... 个人数据携带权与《欧盟基本权利宪章》中的个人数据受保护权一脉相承,试图从基本权利的高度强化数据主体对信息隐私和数据流转的绝对控制。在我国,其与以数据持有企业合法数据权益保护为本位的企业数据获取“三重授权原则”,在企业间的数据争夺案件中屡屡出现价值理念和数据流通规则方面的冲突,成为数据司法乃至整个数据法治必须回答的时代之问。这种冲突本质上是个人数据权利、数据持有企业的数据权益、数据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三种法益之间的共时性矛盾。立法和司法不能简单偏废其一,而应当基于立体的法律价值博弈系统达成不同主体利益的纳什均衡。就个人数据携带权来说,可从适用领域、适用对象、通过“数据盗用理论”的反向限制、原位数据权的引入等方面予以限定、补充和调适;对企业数据获取“三重授权原则”而言,需要细分不同的数据类型和适用场景,建立合理的数据流通授权规则,以达成数据私权保护和数据公共利益的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数据携带权 三重授权原则 数据竞争 原位数据权 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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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数据竞争行为的法律边界 被引量: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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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安 《科技与法律》 CSSCI 2019年第1期61-70,共10页
数据是人工智能时代的重要生产资料,围绕数据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相应地,数据竞争行为的竞争法规制需求日益迫切。人工智能时代数据行为的竞争法规制,需要明确数据的生产要素特征,兼顾数据控制方和数据使用方的利益诉求,均衡数据的产出... 数据是人工智能时代的重要生产资料,围绕数据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相应地,数据竞争行为的竞争法规制需求日益迫切。人工智能时代数据行为的竞争法规制,需要明确数据的生产要素特征,兼顾数据控制方和数据使用方的利益诉求,均衡数据的产出激励效率和配置使用效率。为此,一方面要着力纠正数据使用方的不正当数据竞争行为,以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另一方面要切实监管数据控制方的数据垄断行为,以维护自由的市场竞争机制。进而,为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营造一个公平自由的数据要素市场环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数据要素 数据竞争 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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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司法实践与反思 被引量: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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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仲春 王政宇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2年第1期22-33,共12页
现行法律对数据属性及利用规则的模糊状态,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数据类纠纷案件裁判中发挥中流砥柱作用,实践中创设的规则在《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现行法律对数据属性及利用规则的模糊状态,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数据类纠纷案件裁判中发挥中流砥柱作用,实践中创设的规则在《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进一步得到提炼。现有司法实践虽对保障企业数据权益、推动公共数据流通进行了有限的探索,但还应进一步结合数据的特点与效益,充分保障数据控制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数据健康有序流动。数据竞争纠纷中,司法机关应从权利侵害判断范式向行为正当性判断范式转化,注重案件背后的消费者福利与技术创新,积极探索适用数据可携权,以能动司法引导行业形成公平有序的数据行业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权益 数据垄断 数据可携权 信息携带权 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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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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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刁云芸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2期36-44,共9页
数据本身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从内涵上讲,需要将它与个人数据、个人信息和大数据等概念区分开来。根据数据生成过程的不同,数据的类型可以分为用户的信息数据、用户发布的数据、平台自采的数据以及衍生的数据信息,以此为基础,可分别对... 数据本身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从内涵上讲,需要将它与个人数据、个人信息和大数据等概念区分开来。根据数据生成过程的不同,数据的类型可以分为用户的信息数据、用户发布的数据、平台自采的数据以及衍生的数据信息,以此为基础,可分别对这四种数据类型的财产权益归属进行界定。当前,尽管我国相关立法未明确数据权属问题,且学界对此存在较大争议,但从既有司法实践看,法院大都认为,基于平台方的经营、投入、成本付出而积累、形成的具有市场价值,并可以给平台方带来市场竞争优势的合法的海量数据,应当给予平台方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财产权益保护。在认定涉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除了考虑所涉数据市场价值、所涉数据获取成本、所涉数据使用是否得当以及竞争对手使用数据情况四个因素外,还需研判有无如下三种情形:其一,违反“三重授权原则”收集和使用数据;其二,违背商业道德复制、抄袭他人数据;其三,所涉数据产品或服务存在实质性替代关系。为了更加有效地制止涉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可通过明确相关裁判原则来强化对数据财产权益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不正当竞争 数据权属 数据分类 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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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反垄断能促进数据隐私保护吗? 被引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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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剑 《商业经济与管理》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85-97,共13页
数据隐私通常被视为产品质量的一部分,可以通过反垄断法的实施来提升对其的保护程度。但是,对于互联网企业而言,由于双边市场的特质,需要通过获取用户数据来提供服务。竞争的加剧会使得企业需要更多的数据来获得竞争优势。对于用户来说... 数据隐私通常被视为产品质量的一部分,可以通过反垄断法的实施来提升对其的保护程度。但是,对于互联网企业而言,由于双边市场的特质,需要通过获取用户数据来提供服务。竞争的加剧会使得企业需要更多的数据来获得竞争优势。对于用户来说,由于数据获取的隐蔽性、认知的局限性以及对于产品价格过度敏感,充分的竞争也难以让用户选择隐私保护程度更高的企业。正是由于市场竞争存在这些局限性,所以通过反垄断法很难实现提升隐私保护的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隐私 互联网 反垄断法 竞争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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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数据要素市场竞争治理的困境及完善路径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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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丽霞 《西南金融》 北大核心 2021年第8期62-73,共12页
在大数据战略的推动下,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在规模、结构及运行机制等方面尚不够完善。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完善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可以重塑我国国际竞争优势、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及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 在大数据战略的推动下,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在规模、结构及运行机制等方面尚不够完善。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完善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可以重塑我国国际竞争优势、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及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数据要素市场竞争是全要素竞争,竞争规制应考量主体利益兼顾和经济效率平衡。当前,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在竞争治理过程中,企业不当竞争和新型垄断行为、分割性的区域数据交易平台及机制、政府行政权力的不当干预引发的行政性垄断等对数据要素市场的竞争秩序造成了较大的冲击。为此,针对企业不当竞争行为要重新认知竞争关系及行为正当性标准,对新型垄断行为要重新界定相关市场范围及评估反竞争效果;针对分割性的区域数据交易平台造成的区域壁垒,通过建立全国统一性的数据要素交易平台及机制来破解;针对行政权不当干预引发的行政垄断风险,应完善并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厘清政府数据开放对数据要素市场竞争带来的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要素市场 公平竞争 数据垄断 数据竞争 竞争规制 数字经济 后工业社会 数字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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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业数据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23
18
作者 黄细江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49-60,共12页
企业数据在既有法律框架下无法获得充分保护,作为一种财产性利益,企业数据与一般条款具有耦合性。但是,一般条款的裁判思路依赖于传统侵权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在"海带配额案"中创设的三个构成要件,使一般条款陷入困境,无法应对... 企业数据在既有法律框架下无法获得充分保护,作为一种财产性利益,企业数据与一般条款具有耦合性。但是,一般条款的裁判思路依赖于传统侵权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在"海带配额案"中创设的三个构成要件,使一般条款陷入困境,无法应对行为规制法的本质要求,无法与《民法典》相衔接。企业数据涉及个体经济利益、行业利益及公共利益,"全有全无"构成要件式的侵权判断,不能应对复杂多变的涉企业数据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动态系统论以"或多或少"的思路考量各要素的数量和强度的协作,按照价值位阶和顺序,考虑企业数据本身的合法性、行为人主观过错、行为影响,根据具体场景综合权衡损害与收益,可以为涉企业数据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断提供正确的裁判思路和理论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数据 不正当竞争 一般条款 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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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评述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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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小军 朱萸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18年第1期31-41,共11页
行业与法律创新同行,互联网商业模式与技术创新引致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泛化适用,也引发各界对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的讨论。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专设"互联网专条"吸收了司法审判与... 行业与法律创新同行,互联网商业模式与技术创新引致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泛化适用,也引发各界对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的讨论。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专设"互联网专条"吸收了司法审判与行业治理的有益经验,注重协调竞争法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适应了网络治理的时代要求。同时,笔者也力图探讨恶意不兼容、数据竞争以及法律适用混乱等问题,对"互联网专条"进行较为详尽的解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业创新 互联网专条 竞争法体系 妨碍破坏 数据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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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需数据反垄断法强制开放的理据与进路 被引量:20
20
作者 袁波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47-161,共15页
数据是数字经济的核心生产要素,不仅是经营者可持续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还可能构成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重要壁垒。当数据对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可或缺且无法替代时,便引起必需数据的反垄断法强制开放问题。分析数据要素及释疑有... 数据是数字经济的核心生产要素,不仅是经营者可持续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还可能构成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重要壁垒。当数据对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可或缺且无法替代时,便引起必需数据的反垄断法强制开放问题。分析数据要素及释疑有关争议点可以发现,数据的非排他性、非竞争性无碍数据被独占控制,强制开放必需数据不会引发投资和创新受阻,且具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由此以反垄断法强制开放必需数据有现实可行性。对此,主要围绕两个维度具体展开:一是全面分析拒绝开放必需数据引起的竞争损害,包括横向封锁效应、纵向封锁效应及创新阻塞效应;二是准确评估数据控制者提出的创新和投资激励抗辩,以及作为竞争维度的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抗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必需数据 反垄断法 强制开放 竞争损害 正当理由 数字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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