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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违法与责任为支柱构建犯罪论体系 被引量:111
1
作者 张明楷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41-56,共16页
对犯罪实体的认识不能仅停留在"客观"与"主观"两个概念上;犯罪论体系应当以价值或目的作为出发点,从而体现评价;以违法与责任为支柱构建犯罪论体系,具有充分根据与内在合理性。
关键词 犯罪论体系 支柱 违法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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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被害人过错的刑法意义 被引量:59
2
作者 陈旭文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1期29-31,65,共4页
西方学者研究发现一些犯罪中被害人是存有过错的 ,对于被害人过错的刑法意义 ,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是认为被害人过错导致被害人应分担责任 ;二是认为被害人过错导致犯罪人的应受谴责性降低。按照第一种观点会得出被害人要承担刑事责... 西方学者研究发现一些犯罪中被害人是存有过错的 ,对于被害人过错的刑法意义 ,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是认为被害人过错导致被害人应分担责任 ;二是认为被害人过错导致犯罪人的应受谴责性降低。按照第一种观点会得出被害人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结论 ,这是不妥当的 ,比较而言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害人过错 分担责任 应受谴责性 西方国家 刑事责任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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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犯罪的理论与立法问题初探 被引量:46
3
作者 王肃之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53-63,共11页
人工智能的发展预警了可能的社会风险,人工智能犯罪更是为刑法理论和立法提出了新的命题。在理论层面,人工智能犯罪面临主体层面、罪过层面和行为层面的难题,目前应基于以自然人为核心的理论路径予以回应,并为人工智能的法律拟制预留必... 人工智能的发展预警了可能的社会风险,人工智能犯罪更是为刑法理论和立法提出了新的命题。在理论层面,人工智能犯罪面临主体层面、罪过层面和行为层面的难题,目前应基于以自然人为核心的理论路径予以回应,并为人工智能的法律拟制预留必要的空间。在立法层面,应在注重立法前瞻性的基础上构建科学的人工智能犯罪规范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犯罪 主体难题 罪过难题 行为难题 理论立场 立法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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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责任:以非难可能性为中心的考察 被引量:37
4
作者 陈兴良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20-33,共14页
刑法中的责任对于犯罪成立具有重要意义,它是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有责性阶层的核心内容。责任的本质特征是非难可能性,只有在具有非难可能性的情况下,行为人才能对不法行为承担责任。对于非难可能性,需要从实质上进行理解,尤其是需要从... 刑法中的责任对于犯罪成立具有重要意义,它是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有责性阶层的核心内容。责任的本质特征是非难可能性,只有在具有非难可能性的情况下,行为人才能对不法行为承担责任。对于非难可能性,需要从实质上进行理解,尤其是需要从违法性认识和期待可能性这两个维度为非难可能性提供根据。其中,违法性认识是非难可能性的智识性要素,而期待可能性是非难可能性的意愿性要素。在我国刑法中,非难可能性的要素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而是一个理论问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违法性认识和期待可能性的法理而出罪的案例还是较为罕见的。随着刑事法治的加强,责任主义的思想观念必将逐渐获得认同。因此,以非难可能性为中心的责任概念应当进一步推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责任 非难可能性 违法性认识 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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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责的客观化与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命运 被引量:32
5
作者 劳东燕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50-58,共9页
当代刑法对风险控制与危害预防的强调,使得罪责概念的内容经历了重大的变化。随着对行为人的控制能力的强调,以选择自由为基础的传统规范责任论被废弃。期待可能性被从责任论中剥离出来,其重要性也日益呈下降的趋势。期待可能性理论在... 当代刑法对风险控制与危害预防的强调,使得罪责概念的内容经历了重大的变化。随着对行为人的控制能力的强调,以选择自由为基础的传统规范责任论被废弃。期待可能性被从责任论中剥离出来,其重要性也日益呈下降的趋势。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当代所遭遇的命运,折射出刑法任务观的重新定位对刑法体系中具体制度与理论的重大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责任主义 期待可能性 过失犯 选择自由 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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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性认识的属性之争:前提、逻辑与法律依据 被引量:26
6
作者 柏浪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18-30,共13页
法规范有一阶评价(实质评价)与二阶评价(规制评价)之分。基于此,违法性认识的对象不是社会危害性,而是刑法禁止性,不包括非刑法规范的违法性。违法性认识是故意要素还是责任要素,需先明确故意是不是责任要素,方能确定该问题是不是择一... 法规范有一阶评价(实质评价)与二阶评价(规制评价)之分。基于此,违法性认识的对象不是社会危害性,而是刑法禁止性,不包括非刑法规范的违法性。违法性认识是故意要素还是责任要素,需先明确故意是不是责任要素,方能确定该问题是不是择一问题。"责任"不是实体概念,而是评价活动。故意是责任评价的对象。认为故意是责任要素的观点混淆了责任评价对象与责任评价本身。"责任故意"概念应予以摈弃。基于答责原则,责任谴责的条件是行为人具有法规范的可交谈性,亦即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在此并不需要现实的违法性认识。认为违法性认识是故意要素的故意理论混淆了责任谴责条件与责任评价对象。我国《刑法》第16条中"不能预见的原因"可解释为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实定法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法性认识 违法性认识错误 构成要件错误 故意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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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犯罪理论体系概述 被引量:23
7
作者 托马斯.李旭特 赵阳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4期50-56,共7页
德国犯罪理论研究经历了古典理论、原因行为理论、目的行为理论、目的理性论数个阶段 ,其最具特色之处在于分析行为时采用的三分法 :行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罪责。这种三分法在法律现实中经受了考验 ,而且对刑法以外的德国法律思... 德国犯罪理论研究经历了古典理论、原因行为理论、目的行为理论、目的理性论数个阶段 ,其最具特色之处在于分析行为时采用的三分法 :行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罪责。这种三分法在法律现实中经受了考验 ,而且对刑法以外的德国法律思想的发展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德国 犯罪理论 构成要件 违法性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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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责任新论 被引量:18
8
作者 张保红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52-59,共8页
公平责任作为归责原则有自己独立的适用范围,能够弥补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的不足,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公平责任与其他归责原则有共同的价值和逻辑起点。公平责任应当以公平为价值目标,以直接的加害行为作为归责基础,而以衡平作为最终确... 公平责任作为归责原则有自己独立的适用范围,能够弥补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的不足,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公平责任与其他归责原则有共同的价值和逻辑起点。公平责任应当以公平为价值目标,以直接的加害行为作为归责基础,而以衡平作为最终确定加害人损害赔偿额的手段。即所谓"公平"是体现在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上,而不是体现在责任成立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平 归责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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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持有型犯罪的主客观特征 被引量:12
9
作者 郝守才 张亚平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年第6期23-26,共4页
持有型犯罪是新修订的《刑法》规定的一类犯罪。目前 ,在刑法理论上对这一类犯罪的行为方式到底应归于作为还是不作为 ,抑或是第三行为方式以及这一类犯罪在主观上是否具有罪过性争议较大。本文着重探讨了持有型犯罪的行为方式归属以及... 持有型犯罪是新修订的《刑法》规定的一类犯罪。目前 ,在刑法理论上对这一类犯罪的行为方式到底应归于作为还是不作为 ,抑或是第三行为方式以及这一类犯罪在主观上是否具有罪过性争议较大。本文着重探讨了持有型犯罪的行为方式归属以及其所具有的客观行为性和主观罪过性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纯持有型犯罪 作为 不作为 刑法 严格责任 客观行为性 主观罪过性 社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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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收购玉米”案被改判无罪的系统解读 被引量:13
10
作者 宁利昂 邱兴隆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182-193,共12页
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案被改判无罪,是通过个案正义推动法治和社会进步的示例。从实质层面来看,王力军的行为并未造成有形或无形的损害,相反有利于当下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缺乏构成犯罪所应具备的社会危害性。从形式层面来看,... 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案被改判无罪,是通过个案正义推动法治和社会进步的示例。从实质层面来看,王力军的行为并未造成有形或无形的损害,相反有利于当下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缺乏构成犯罪所应具备的社会危害性。从形式层面来看,王力军的行为既在行政违法性上存疑,又因附属刑法条文的空心化而根本不具备刑事违法性,因而也就不符合构成法定犯所必需的"二次违法性"。从责任层面来看,对于王力军的行为完全可以通过引导、教育来加以规制,即便要对之进行处罚,亦只应启动行政处罚而非刑罚处罚。从错案成因来看,在涉及非法经营的场合,一审法院对于逐级请示制度的忽视是首要原因,行政查处与刑事追诉的程序倒置为次要原因,机械司法、司法不谦抑和人性关怀的不足亦为重要原因。从司法责任来看,应结合当下司法改革的背景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实现权责统一,避免今后重现类似的司法错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应受刑罚惩罚性 错因 司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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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刑法违法性认识辨析及其与社会危害性认识之比较 被引量:9
11
作者 唐稷尧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3期130-136,共7页
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刑法理论和实践中,违法性认识通过对责任的决定作用成为犯罪成立的重要因素。在中国,社会危害性认识也是犯罪构成要件主观罪过的重要内容。二者在形式上虽然存在差异,但其实质内容和存在的根据则具有一致性。
关键词 违法性认识 社会危害性认识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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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视可以“间接”吗?——对间接歧视可责性问题的分析 被引量:8
12
作者 金韬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51-67,共17页
间接歧视离我们对歧视的日常理解较远,我们应将后果而非意图作为认定间接歧视的标准。禁止间接歧视在司法实践中遭遇了诸多挑战,这主要是因为我们难以说明这类歧视的可责性。"侵权法解释"和"分配正义解释"提供了两... 间接歧视离我们对歧视的日常理解较远,我们应将后果而非意图作为认定间接歧视的标准。禁止间接歧视在司法实践中遭遇了诸多挑战,这主要是因为我们难以说明这类歧视的可责性。"侵权法解释"和"分配正义解释"提供了两种不同的责任基础,但是它们都是片面的。"双层可责性理论"则提供了一幅完整的关于间接歧视可责性的图像,它能同时说明个体层面的可责性和结构层面的可责性。这两个层面的可责性以群体身份为连接纽带,间接歧视的可责性在两个层面之间双向动态循环,最终根源于群体之间不公正的社会结构。在间接歧视的情境中,尽管行为人同等对待了不同群体的成员,但是群体之间的不平等依然会导致相关行为产生具体损害。同时,受歧视者遭到的损害也进一步彰显并加固了不公正的社会结构。可责性问题与责任归属问题密切相关,由行为主体承担间接歧视的责任既是合理的,也是符合理性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间接歧视 歧视意图 可责性 反歧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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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予行政处罚”的逻辑内涵及其适用展开 被引量:6
13
作者 周苏湘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56-65,共10页
行政不法行为是对命令或禁止规范的违反,不以危害结果为成立条件。以此为前提,结合《行政处罚法》第30条、第31条和第33条第1款、第2款可知,在我国法治语境下,“不予行政处罚”的逻辑内涵包括行政不法行为不成立、可受非难性欠缺和行政... 行政不法行为是对命令或禁止规范的违反,不以危害结果为成立条件。以此为前提,结合《行政处罚法》第30条、第31条和第33条第1款、第2款可知,在我国法治语境下,“不予行政处罚”的逻辑内涵包括行政不法行为不成立、可受非难性欠缺和行政处罚必要性阙如。三重内涵给行政处罚实践适用带来多维影响:一方面,在行政不法行为定罚构造上,“不予行政处罚”能通过当罚与要罚的分离,强化定罚过程中行为价值与个案事实的界分,提高定罚准确性与法治性;另一方面,在行政不法行为定罚思维上,“不予行政处罚”能通过入罚与出罚的区分,防止行政不法行为概念异化、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被蚕食和“不予行政处罚”被滥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不法行为 可受非难性 行政处罚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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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智能机器人的法律人格及其刑事责任规范 被引量:6
14
作者 肖姗姗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104-112,共9页
人工智能机器人的迅猛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风险和挑战,如何从刑事法律上对智能机器人的行为予以规制成为了一项重大的议题。虽然对智能机器人的法律人格仍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之分,但结合人工智能的发展趋势与当今... 人工智能机器人的迅猛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风险和挑战,如何从刑事法律上对智能机器人的行为予以规制成为了一项重大的议题。虽然对智能机器人的法律人格仍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之分,但结合人工智能的发展趋势与当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尝试来看,智能机器人必将被作为社会调整的对象之一纳入到刑法规制的范畴下。在刑事法律范畴下,智能机器人从应然和实然层面具有与自然人相当的意志自由,从责任的本质和对象来看,其已具备刑事法律人格,并应将被作为第三类行为主体纳入到刑法规制的范畴。结合智能机器人的罪责形态分析,一些行为可以通过现有的刑法理论与相关规定,如间接犯罪、工具理论等予以应对,但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的是智能机器人超出人类控制范围自发性实施犯罪的刑法规制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智能机器人 法律人格 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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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罪过形式 被引量:4
15
作者 韩光军 《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5期80-82,共3页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主体对职务违反的心理态度 ,前者为直接故意 ,后者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对行为的罪过心理仅是一种量刑情节 ,不同于犯罪罪过 ,两罪主体对“重大损失”的发生 ,都为过失心理 ,因此 。
关键词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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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法中的超越承担过失理论介评 被引量:6
16
作者 周铭川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0年第2期31-40,共10页
过失犯的成立以行为人具有注意能力为前提,但在超越承担过失中,行为人行为时并无注意能力,却又应当受到处罚。为了解决这种处罚与责任主义之间的矛盾,德国刑法学界提出了"实行行为前置说"、"单一行为说"、"罪... 过失犯的成立以行为人具有注意能力为前提,但在超越承担过失中,行为人行为时并无注意能力,却又应当受到处罚。为了解决这种处罚与责任主义之间的矛盾,德国刑法学界提出了"实行行为前置说"、"单一行为说"、"罪责前置说"与"不真正义务违反说"等学说,然而均存在种种缺陷,因此仍有必要深入思考过失犯的本质等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超越承担过失 实行行为 注意能力 罪责 不真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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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非法行医罪的罪过 被引量:4
17
作者 石磊 《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3期16-18,共3页
对于非法行医罪等法定犯的行为犯、情节犯而言,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可以直接体现在违法性认识上,其内容应当以行为人对行政法律法规的违法性认识为前提。非法行医罪只能是直接故意犯罪,不包括间接故意。非法行医罪结果加重犯的罪过... 对于非法行医罪等法定犯的行为犯、情节犯而言,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可以直接体现在违法性认识上,其内容应当以行为人对行政法律法规的违法性认识为前提。非法行医罪只能是直接故意犯罪,不包括间接故意。非法行医罪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不应包括间接故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行医罪 中国 刑法 犯罪故意 间接故意 本罪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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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罪过研究--兼论行为基准说的优越性 被引量:3
18
作者 杨晓庆 《运城学院学报》 2020年第4期42-47,共6页
我国刑法学理论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罪过形式存在不同观点,以结果作为罪过形式判断基准的传统观点论证不足且会得出片面的结论。以行为作为罪过形式的判断基准,能够在行为人对行为与结果具有不同主观心态的情形下得出妥当结论,还能... 我国刑法学理论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罪过形式存在不同观点,以结果作为罪过形式判断基准的传统观点论证不足且会得出片面的结论。以行为作为罪过形式的判断基准,能够在行为人对行为与结果具有不同主观心态的情形下得出妥当结论,还能兼顾各种犯罪类型,且并不违反《刑法》总则的规定,应当得到提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为故意犯罪,只要行为人有意实施了规定的行为,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的结果,无论其对结果的态度为何均可构成此罪,应当运用竞合理论实现罪刑相适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传染病防治 罪过 罪过形式判断基准 法定犯 想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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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论的司法逻辑化探究 被引量:1
19
作者 刘远 《法治研究》 2023年第1期74-85,共12页
科学的犯罪构成论是体现定罪的实践性、反映基本定罪过程、建构《刑法》中“犯罪和刑事责任”一节统一性的犯罪构成论。对于定罪实践司法性质的正确把握,是科学建构犯罪构成论的先决条件。对于基本定罪过程要区分违法与罪责,肯定主观违... 科学的犯罪构成论是体现定罪的实践性、反映基本定罪过程、建构《刑法》中“犯罪和刑事责任”一节统一性的犯罪构成论。对于定罪实践司法性质的正确把握,是科学建构犯罪构成论的先决条件。对于基本定罪过程要区分违法与罪责,肯定主观违法论而否定客观违法论,坚持五个维度的“辩证统一”。据此,犯罪构成应由行为阶层、构成要件阶层、可罚的违法阶层、罪责阶层依次衔接组成。这样的犯罪构成是违法与罪责相区分、控方与辩方均在场、判断过程与判断结论相统一的定罪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构成 定罪实践 违法 罪责 控方 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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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制定法与习惯法冲突之解决——论法教义学视野下习惯法的运行逻辑 被引量:5
20
作者 武良军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5年第1期51-58,共8页
法教义学的路径可以缓解当前司法人员面对刑事制定法与习惯法冲突时所面临的尴尬。法教义学视野下习惯法的运行逻辑主要通过对犯罪成立要件的判断来实现。习惯法于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和开放的构成要件的认定中具有较大运行空间,但为保证... 法教义学的路径可以缓解当前司法人员面对刑事制定法与习惯法冲突时所面临的尴尬。法教义学视野下习惯法的运行逻辑主要通过对犯罪成立要件的判断来实现。习惯法于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和开放的构成要件的认定中具有较大运行空间,但为保证构成要件的定型性,在构成要件解释时,其他要素或要件的解释应尽可能排除习惯法的影响。在违法性判断阶段,习惯法的判断主要是借助社会相当性理论来实现。由于违法的判断是实质的、具体的,故习惯法在此的判断应当结合具体个案分析。在有责性判断中,违法性认识尽管于理论上是习惯法出罪的一条路径,但实际功用很小,更合适的路径应是期待可能性的判断。然目前对期待可能性之理解过于偏狭,应依规范责任论对这一理论进行适当重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制定法 习惯法 教义学 构成要件 违法性 有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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