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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合理怀疑”的中国叙事 被引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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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训虎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52-67,177,共16页
"排除合理怀疑"从被排斥到被推崇,进而演化为司法实践中的潜规则、进入地方证据规定并最终为刑事诉讼法所确认,演绎了一条波折的发展之路,这是多重缘由叠加、多种因素合力的结果。改革者认为刑事证明标准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 "排除合理怀疑"从被排斥到被推崇,进而演化为司法实践中的潜规则、进入地方证据规定并最终为刑事诉讼法所确认,演绎了一条波折的发展之路,这是多重缘由叠加、多种因素合力的结果。改革者认为刑事证明标准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事实认定过程中问题百出甚至冤错案件的出现在相当程度上都可归结于此。提高事实认定准确性的动力、避免冤狱的压力、程序改革以及其他证据制度建设难以真正有所作为等因素,使得改革者将去意识形态化、逐渐被认可的"排除合理怀疑"作为改革的选项。尽管改革不乏可指摘之处,成效亦待检验,但作为观察法律移植的样本,"排除合理怀疑"的上升之路亦有可取之处,作为改革共识的渐进改革观可为未来的刑事司法改革提供参照,并促进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反省与自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证明标准 共识 渐进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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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明标准“中体西用”立法模式审思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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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训虎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127-141,共15页
2012年刑事诉讼法引入排除合理怀疑,以解释、界定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刑事诉讼立法中独具特色的证据确实、充分为体,排除合理怀疑为用的中体西用立法模式。然而,立法策略的成功无法遮蔽中体西用立法模式在体系、逻辑方面的瑕疵以及司法... 2012年刑事诉讼法引入排除合理怀疑,以解释、界定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刑事诉讼立法中独具特色的证据确实、充分为体,排除合理怀疑为用的中体西用立法模式。然而,立法策略的成功无法遮蔽中体西用立法模式在体系、逻辑方面的瑕疵以及司法适用中的难遂人意,刑事证明标准再改革中"两个基本"复归、客观性复兴的逆向而动倾向即为最佳注脚。制度设计者实用主义的立法策略是促成中体西用立法模式的直接诱因,但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对于认识论的僵化理解及对刑事证明标准定位的失当。未来的改革应当厘清刑事证明标准的定位,明晰其可能的作用与限度;超越体用思维的束缚,尊重实践智慧,实现法律体系的融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证明标准 中体西用 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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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合理怀疑”与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完善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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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宏图 毛仲玉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9期117-122,共6页
刑事证明标准是学界和实务界历来研究的重点,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功能。由于其存在适用标准不够具体等问题,因此准确界定"排除合理怀疑&qu... 刑事证明标准是学界和实务界历来研究的重点,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功能。由于其存在适用标准不够具体等问题,因此准确界定"排除合理怀疑"的内涵、提高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等是较为可行与有效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证明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 内涵界定 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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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标尺——浅议我国犯罪证明标准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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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品 黄河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年第1期93-96,共4页
我国未来的犯罪证明标准应当是层次式和分解式相结合的体系,即以一个高度盖然的总体证明标准为顶端,在该顶端下分别以侦查、起诉和审判三阶段的完结条件为标志设立阶段性证明标准。对于总体证明标准,在将法条修正为:"证据事实清楚... 我国未来的犯罪证明标准应当是层次式和分解式相结合的体系,即以一个高度盖然的总体证明标准为顶端,在该顶端下分别以侦查、起诉和审判三阶段的完结条件为标志设立阶段性证明标准。对于总体证明标准,在将法条修正为:"证据事实清楚,证据材料确实、充分"的同时,必须不断完善刑事诉讼程序使之更为正当和合理,而且还应增强司法主体的证据意识;而在刑事诉讼各阶段,则根据该阶段的直接任务分别设立相应的阶段性证明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证明标准 总体证明标准 阶段性证明标准 犯罪事实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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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明标准作用原理和规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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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夏柳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4期63-68,共6页
刑事证明标准在理论界存在争议。很多诉讼法学者希望能够找到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从人类语言表述的特点和刑事案件本身形态的多样性来看,可操作的刑事证明标准是不可能存在的。但另一种标准是存在的,通过规制裁判者的内心... 刑事证明标准在理论界存在争议。很多诉讼法学者希望能够找到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从人类语言表述的特点和刑事案件本身形态的多样性来看,可操作的刑事证明标准是不可能存在的。但另一种标准是存在的,通过规制裁判者的内心来达成内心确信,形成一种合理的标准机制。可以说,刑事证明标准最终的解决道路在于授予权力和监督权力的统一,即既在一个独立的审判程序之内授予心证者独立而自由的心证权力,又通过另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来监督心证者的裁判,同时,对有过错的心证裁判予以依法惩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证明标准 作用原理 规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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