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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87条规定的民刑责任竞合的罗马法起源与比较法背景
被引量:
6
1
作者
徐国栋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106-121,共16页
罗马法开创了民刑诉权竞合问题,并不区分两种诉权的尊卑,允许被害人趋利性地选择诉权行使。中世纪法学确立了刑尊民卑的观念,它成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基础。这一制度在1808年的法国《刑事训示法典》中形成模式,影响了包括我国...
罗马法开创了民刑诉权竞合问题,并不区分两种诉权的尊卑,允许被害人趋利性地选择诉权行使。中世纪法学确立了刑尊民卑的观念,它成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基础。这一制度在1808年的法国《刑事训示法典》中形成模式,影响了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该制度有节约诉讼成本,两事一办的利好,但有抹杀刑民诉讼的根本区别,以民就刑的弊端,故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选择了刑民分诉体制。《民法总则》第187条确立了民贵刑轻体制,但它的适用的诉讼法条件是刑贵民轻体制。该体制把刑事诉讼当作相关的民事诉讼的先决条件。这样,实体法上的民贵刑轻与程序法上的刑贵民轻体制发生了强烈对抗。解决之道是在司法解释中承认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方式选择权,并承认参与竞合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并非都具有财产性,故可以避免完全从执行的角度,而按照诉权行使和诉讼管辖的路径来规定我国的刑民责任竞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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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竞合
刑贵民卑
民贵刑卑
原文传递
题名
《民法总则》第187条规定的民刑责任竞合的罗马法起源与比较法背景
被引量:
6
1
作者
徐国栋
机构
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处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106-121,共16页
文摘
罗马法开创了民刑诉权竞合问题,并不区分两种诉权的尊卑,允许被害人趋利性地选择诉权行使。中世纪法学确立了刑尊民卑的观念,它成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基础。这一制度在1808年的法国《刑事训示法典》中形成模式,影响了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该制度有节约诉讼成本,两事一办的利好,但有抹杀刑民诉讼的根本区别,以民就刑的弊端,故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选择了刑民分诉体制。《民法总则》第187条确立了民贵刑轻体制,但它的适用的诉讼法条件是刑贵民轻体制。该体制把刑事诉讼当作相关的民事诉讼的先决条件。这样,实体法上的民贵刑轻与程序法上的刑贵民轻体制发生了强烈对抗。解决之道是在司法解释中承认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方式选择权,并承认参与竞合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并非都具有财产性,故可以避免完全从执行的角度,而按照诉权行使和诉讼管辖的路径来规定我国的刑民责任竞合问题。
关键词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竞合
刑贵民卑
民贵刑卑
Keywords
civil
liability
criminal
liability
concurrence
criminal
action
outweighs
civil
action
)
civil
action
outweighs
criminal
action
分类号
D923.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民法总则》第187条规定的民刑责任竞合的罗马法起源与比较法背景
徐国栋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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