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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贪污罪、受贿罪没收财产刑的废除及其出路 被引量:4
1
作者 李海良 张瑞红 《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71-79,共9页
随着刑法保障人权的不断发展,贪污罪、受贿罪的没收财产刑出现诸多不合时宜的弊端,不仅有违背宪法比例原则和刑法罪责自负原则的嫌疑,难达特殊预防之刑罚目的,也与刑罚轻缓化趋势相背,甚至是财产刑执行的桎梏和国际司法协助请求被拒的... 随着刑法保障人权的不断发展,贪污罪、受贿罪的没收财产刑出现诸多不合时宜的弊端,不仅有违背宪法比例原则和刑法罪责自负原则的嫌疑,难达特殊预防之刑罚目的,也与刑罚轻缓化趋势相背,甚至是财产刑执行的桎梏和国际司法协助请求被拒的主要原因。无论是从没收财产刑主废论的保障机能出发,还是从其主存论的刑法保护机能来看,抑或是从贪污罪、受贿罪犯罪主体合法财产难以清晰界定或其灰色财产处置异化的规制怪圈考虑,贪污罪、受贿罪的没收财产刑都应当退出其刑罚的历史舞台。与之相应的是,转变对没收财产刑的传统认识,引入异曲同工且较少负效应的等值没收制度,建立日额罚金制和罚金刑易科制的经济制裁手段,建构综合治理贪污贿赂犯罪的多元化机制,方为依法反腐、依法治腐、依法防腐的根本出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贪污罪 受贿罪 没收财产刑 废除 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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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之法学反思
2
作者 王志亮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1期66-71,共6页
"许霆案"是一个由民事行为转化为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件,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比之于法院判决"盗窃罪"的定性,其定性为"侵占罪"更为合适。"许霆案"的启示是,刑法既不能冤枉一个无辜者,也... "许霆案"是一个由民事行为转化为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件,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比之于法院判决"盗窃罪"的定性,其定性为"侵占罪"更为合适。"许霆案"的启示是,刑法既不能冤枉一个无辜者,也不能放纵一个犯罪人;而且,应罪刑相适,罪轻则刑轻,罪重则刑重。这是现代社会刑法理念下普通公民、立法者、司法者应该追求的法律公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许霆案 盗窃罪 侵占罪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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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察留置的适用条件 被引量:10
3
作者 王飞跃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40-46,共7页
尽管公职人员的犯罪、违法、违纪乃至不道德行为,都属于监察的范围,但适用留置需以"贪腐渎职"来划分监察机关与侦查机关查办犯罪案件的权限,因而"贪腐渎职"是适用留置的前提条件。"涉嫌犯罪"作为留置适... 尽管公职人员的犯罪、违法、违纪乃至不道德行为,都属于监察的范围,但适用留置需以"贪腐渎职"来划分监察机关与侦查机关查办犯罪案件的权限,因而"贪腐渎职"是适用留置的前提条件。"涉嫌犯罪"作为留置适用的决定性条件,是区分针对不同性质的监察案件采取不同类型的监察调查措施的核心因素。"涉嫌犯罪"包括与职务有关行为的危害程度已经涉嫌犯罪以及相关的证据或者线索可以证明或者指向涉嫌犯罪的事实两个方面。"逃避追责"是留置适用的选择性条件,是区分针对不同类型的被调查人采取不同类型的监察调查措施的主要依据,其目的在于在保证案件调查得以顺利进行的同时,能够使被调查人的人权得到最大化的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留置 贪腐渎职 涉嫌犯罪 逃避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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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刑事政策的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6
4
作者 叶建丰 朱宁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年第1期30-32,48,共4页
我国现行的贪污贿赂犯罪刑事政策主要包括 :依法从重从严 ;一要坚决 ,二要慎重 ,务必搞准 ;狠抓大要案 ;打击和预防相结合。经分析 ,这些刑事政策应做如下变动 :“依法从重从严”应调整为“严密法网 ,舒缓刑罚” ;“一要坚决 ,二要慎重 ... 我国现行的贪污贿赂犯罪刑事政策主要包括 :依法从重从严 ;一要坚决 ,二要慎重 ,务必搞准 ;狠抓大要案 ;打击和预防相结合。经分析 ,这些刑事政策应做如下变动 :“依法从重从严”应调整为“严密法网 ,舒缓刑罚” ;“一要坚决 ,二要慎重 ,务必搞准”的内涵应重新厘定 ;“狠抓大要案”应予以谨慎地保留 ,但不可忽视小案的查办 ;“打击与预防相结合”应明确为“预防为主 ,打击为辅” ,并且应从司法预防为主转变为社会预防为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贪污贿赂犯罪 刑事政策 司法预防 刑罚体系 犯罪行为 犯罪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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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律赃罪的特点及其现代价值 被引量:3
5
作者 张兆凯 《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4期35-38,共4页
唐律首创赃罪,立法严密,惩罚严厉,对有效预防和打击贪赃腐败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唐律赃罪具有明显的现代价值,表现在:立法严密,使一切贪赃腐败分子无法律漏洞可钻;惩罚严厉,对一切有贪腐之念尚无贪腐之行的官吏有极大的震慑作用;其... 唐律首创赃罪,立法严密,惩罚严厉,对有效预防和打击贪赃腐败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唐律赃罪具有明显的现代价值,表现在:立法严密,使一切贪赃腐败分子无法律漏洞可钻;惩罚严厉,对一切有贪腐之念尚无贪腐之行的官吏有极大的震慑作用;其他制度如完善的监察制度、廉政教育以及厚禄养廉的配合,保障了法律的实施并取得廉政的成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唐律 六脏罪 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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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案中的反洗钱研究——以323份洗钱罪判决为分析样本
6
作者 课题组 庄浩 +1 位作者 杨丽 彭睿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43-50,共8页
贪污贿赂犯罪作为洗钱犯罪七类上游犯罪之一,行为人采取系列手段掩饰、隐瞒贪污贿赂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对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侵害。通过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近年来323份洗钱罪刑事判决,从中分析监察体制改革后以贪污贿赂犯罪为上游... 贪污贿赂犯罪作为洗钱犯罪七类上游犯罪之一,行为人采取系列手段掩饰、隐瞒贪污贿赂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对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侵害。通过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近年来323份洗钱罪刑事判决,从中分析监察体制改革后以贪污贿赂犯罪为上游犯罪的洗钱罪裁判情况,发现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洗钱犯罪打击存在的适用法律困境,结合洗钱罪修订背景,针对司法机关办理贪污贿赂犯罪如何有效精准打击洗钱犯罪提出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贪污贿赂犯罪 洗钱 法律适用 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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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以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4条为视角的展开 被引量:3
7
作者 王志祥 单奕铭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95-103,共9页
《刑法修正案(九)》确立的终身监禁制度,适用于因实施贪污受贿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解释》第4条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进行了细化。《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是适用死刑的一般标准,... 《刑法修正案(九)》确立的终身监禁制度,适用于因实施贪污受贿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解释》第4条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进行了细化。《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是适用死刑的一般标准,而非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将《解释》第4条第1款的规定解读为是对贪污受贿犯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标准的规定的观点,经不起学理的推敲,与《刑法》第48条第1款的应有解读逻辑相背离,容易导致轻重不同的刑罚之间的混淆。将《解释》第4条第1款解读为关于适用死刑的一般标准的规定,可以与对《刑法》第48条第1款的应有解读逻辑相呼应,且不会混淆轻重不同的刑罚之间的界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贪污受贿犯罪 死刑适用标准 罪行极其严重 死刑立即执行 死刑缓期执行 终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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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变迁与反思——以《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为视角 被引量:1
8
作者 李乾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第6期59-66,共8页
1997年《刑法》以数额为中心的定罪量刑标准缺乏社会适应性;各法定刑量刑幅度交叉现象严重;贪贿犯罪刑罚减免规定存在"宽严皆失"的弊端;生刑与死刑差距过大,资格剥夺措施一直缺位。《刑法修正案(九)》虽针对诸多问题作出了调... 1997年《刑法》以数额为中心的定罪量刑标准缺乏社会适应性;各法定刑量刑幅度交叉现象严重;贪贿犯罪刑罚减免规定存在"宽严皆失"的弊端;生刑与死刑差距过大,资格剥夺措施一直缺位。《刑法修正案(九)》虽针对诸多问题作出了调整,但贪污与受贿的关系、终身监禁的落地实施等问题仍有待研究。为此,应降低贪贿入罪标准,扩大地方自由权,以无期徒刑重构终身监禁制度,厘清贪污受贿关系并严密刑罚裁量情节,废除贪贿犯罪刑罚减免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贪污受贿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 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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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教义学研究的中国主体性 被引量:55
9
作者 丁胜明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42-55,共14页
刑法教义学既包括教义学方法,也包括教义学知识;教义学方法是无国界的,但教义学知识是对一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所作的解释,因而是有国界的。德日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表明,共犯的定罪与量刑均取决于正犯,因而决定了其共犯理论必须采取实... 刑法教义学既包括教义学方法,也包括教义学知识;教义学方法是无国界的,但教义学知识是对一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所作的解释,因而是有国界的。德日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表明,共犯的定罪与量刑均取决于正犯,因而决定了其共犯理论必须采取实质客观说以区分正犯与共犯;而中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表明,共同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是截然可分的不同层次,因而在正犯与共犯的区分上采取形式客观说就足以解决问题。中国刑法和德日刑法对侵占罪规定的成立要件并不相同,"拒不退还"、"拒不交出"在中国的侵占罪中是一种客观处罚条件,是独立的行为要件,因而不能将其融入"非法占为已有"的含义之中。中国的刑法教义学研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要以中国刑法的规定为研究的逻辑起点并受其严格约束;要真正构建中国的刑法教义学,必须唤起研究者的主体意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教义学 共犯理论 侵占罪 中国主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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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原因给付与侵占罪 被引量:45
10
作者 王钢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928-954,共27页
民法中的不法原因给付制度旨在对不法给付行为进行一般预防。不法原因给付要求给付者有意识、有目的地将财产终局性地给予受领人,其导致给付者不得基于不当得利或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要求受领人返还所受财产,但并不排除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法中的不法原因给付制度旨在对不法给付行为进行一般预防。不法原因给付要求给付者有意识、有目的地将财产终局性地给予受领人,其导致给付者不得基于不当得利或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要求受领人返还所受财产,但并不排除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若不法原因仅存在于受领人一方或排除返还请求权反而不利于实现法规范之目的,则应当对不法原因给付制度进行目的性限缩。在考察不法原因给付与侵占罪成立之关系时,须区分不法原因给付与不法原因委托。侵吞不法原因委托物的,构成侵占罪。将不法原因给付物据为己有的,原则上不构成侵占罪。但在不法原因给付仅限于对财物的使用、收益权以及须对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加以目的性限缩的场合,仍有肯定侵占罪成立的余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法原因给付 不法原因委托 侵占罪 他人财物 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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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立法完善 被引量:4
11
作者 刘召刚 《河北法学》 2001年第2期81-84,共4页
职务侵占罪具有行为的职务性、侵占的非本义性和主体的特殊性三大本质特征。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有着貌合神离的关系 ,与贪污罪有着惊人的相似。由于法定最高刑偏低 ,造成了刑罚内部的不协调和司法实践中的束手无策。要解决这些问题 ,应... 职务侵占罪具有行为的职务性、侵占的非本义性和主体的特殊性三大本质特征。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有着貌合神离的关系 ,与贪污罪有着惊人的相似。由于法定最高刑偏低 ,造成了刑罚内部的不协调和司法实践中的束手无策。要解决这些问题 ,应从立法上完善职务侵占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务侵占罪 侵占罪 贪污罪 法定刑 立法完善 刑法 犯罪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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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和受贿罪法定刑并轨制的法治逻辑悖论——基于2017年公布的2097份刑事判决书的法律表达 被引量:11
12
作者 陈俊秀 《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18-29,共12页
刑事立法通过刑罚尺度将犯罪配置为轻重不等的级别,既是人类公平理性的刑罚体现,也是实现刑法罪刑均衡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贪污与受贿并重惩罚"的刑事反腐策略面临理论上的正当性质疑和法治逻辑悖论,在刑事立法中法定刑的... 刑事立法通过刑罚尺度将犯罪配置为轻重不等的级别,既是人类公平理性的刑罚体现,也是实现刑法罪刑均衡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贪污与受贿并重惩罚"的刑事反腐策略面临理论上的正当性质疑和法治逻辑悖论,在刑事立法中法定刑的配置应逐步实现由政策模式到法理模式的转型,更多地从司法实践经验中汲取规律并与既有理论相互检验,致力于应然与实然之间的调和。通过2017年中国司法实践中2097份贪污罪和受贿罪刑事判决书的回归分析发现,相对于受贿罪而言,法官在刑罚的裁量中倾向于对贪污罪判处更重的刑罚,具体量刑上"有索贿情节的受贿罪>贪污罪>受贿罪"。并轨制立法下并发的"同罚异害"罪刑不均衡难题,法益侵害、不法内涵、犯罪生成模式、责任程度等实质差异,决定了贪污罪和受贿罪在立法上应采分离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贪污罪 受贿罪 法定刑配置 并轨制 回归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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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不法原因给付物的法律规制——以刑民评价冲突的消解为切入点 被引量:8
13
作者 陈少青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80-190,共11页
围绕同一不法原因给付的法律事实,刑法与民法之间的评价冲突难以消解,此时需要从刑民交叉回归到刑民分立,划定刑民各自规制的案件事实。案件事实的相对性是违法判断相对性的基础内容,属于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与违法相对论的共通部分,所以... 围绕同一不法原因给付的法律事实,刑法与民法之间的评价冲突难以消解,此时需要从刑民交叉回归到刑民分立,划定刑民各自规制的案件事实。案件事实的相对性是违法判断相对性的基础内容,属于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与违法相对论的共通部分,所以对侵占不法原因给付物的处理不应因违法判断的立场不同而有所差异。不法原因给付制度要求给付物归受领人所有,在符合民事不法原因给付的场合,阻却侵占罪的成立,民法适用区间之外属于刑法的评价范围,对此需要对区分说予以修正。如果给付行为的不法程度较轻、给付尚未终局或者受领人的不法程度更高,受领人将给付物非法占为己有,构成侵占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法原因给付 刑民分立 所有权 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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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取封缄委托物内财物行为的定罪 被引量:4
14
作者 张君周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公共安全研究)》 2003年第5期84-87,共4页
有关受托者私下取走封缄物内财物的行为 ,是认定为盗窃罪还是侵占罪一直存有争议。界定刑法中占有的概念 ,明确委托者与受托者对封缄物的共同占有 ,分析受托者行为的秘密性 。
关键词 密取 封缄委托物 定罪 盗窃罪 侵占罪 占有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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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研究 被引量:3
15
作者 杨路生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3期325-331,共7页
研究了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强调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案件性质;对侵占罪的证据、取证及利弊价值等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认为侵占罪的刑事立法是不必要的,也将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
关键词 侵占罪 犯罪构成 刑法 中国 司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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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侵占罪中“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认定 被引量:2
16
作者 董应平 罗京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3年第4期46-47,共2页
侵占罪是修订刑法时增设的一种新的侵犯财产犯罪。“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是构成此罪的必备要件,由于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这一新罪名的研究相对较少,实际部门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也感到较为棘手,鉴此,笔者拟就“拒不退还或交出”的... 侵占罪是修订刑法时增设的一种新的侵犯财产犯罪。“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是构成此罪的必备要件,由于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这一新罪名的研究相对较少,实际部门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也感到较为棘手,鉴此,笔者拟就“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认定问题略作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占罪 拒不退还或交出 认定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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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 被引量:2
17
作者 赵永红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3年第6期32-36,共5页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构成贪污犯罪时,并不要求挪用公款行为必须构成犯罪,但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同时,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挪用公款后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也应当按照...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构成贪污犯罪时,并不要求挪用公款行为必须构成犯罪,但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同时,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挪用公款后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也应当按照贪污罪论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占有为目的 挪用公款罪 转化犯 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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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刑法中“利用职务之便”的界定 被引量:2
18
作者 于宏 范德繁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1年第4期9-13,共5页
利用职务之便是我国刑法中某些罪名的客观要件 ,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其关注颇多 ,但往往局限于在某具体个罪中认定其内容 ,很难形成系统的认识。因此跳出传统研究视角 ,不拘泥于某个罪 ,同时以若干典型个罪为参照 ,有必要对我国刑法中... 利用职务之便是我国刑法中某些罪名的客观要件 ,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其关注颇多 ,但往往局限于在某具体个罪中认定其内容 ,很难形成系统的认识。因此跳出传统研究视角 ,不拘泥于某个罪 ,同时以若干典型个罪为参照 ,有必要对我国刑法中利用职务之便的概念内涵进行一般意义上的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用职务之便 贪污罪 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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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原因给付与侵占罪的成否
19
作者 张明楷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30-145,共16页
受领人将不法原因给付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是否成立侵占罪,涉及法益保护、法秩序的统一性等诸多问题。肯定说不符合法益保护原则与法秩序统一性的原理,各种两分说所采取的区分标准不明确或者不合理,其结论也有悖于刑法的谦抑性。民法上的... 受领人将不法原因给付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是否成立侵占罪,涉及法益保护、法秩序的统一性等诸多问题。肯定说不符合法益保护原则与法秩序统一性的原理,各种两分说所采取的区分标准不明确或者不合理,其结论也有悖于刑法的谦抑性。民法上的合法行为,不可能成为刑法上的违法行为,就此而言,刑法判断不应当具有独立性。民法上的违法行为,并不当然具有刑法上的违法性,在此方面,应当强调刑法判断的独立性。即使某种行为的合法性在民法上存在分歧,基于刑法的谦抑性,也不应将这种行为作为犯罪处理。质言之,只要给付者基于不法原因将财物交付给他人,即使其是否属于不法原因“给付”在民法上可能存在争议,也不应将受领人的行为认定为侵占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法原因给付 返还请求权 侵占罪 法秩序统一性 法益保护原则 谦抑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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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不法原因给付物的认定困境与规范路径
20
作者 张强 陈雅儒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115-122,共8页
不法原因给付所致的民事保护限缩效果具有不法给付行为和主体的规范侧重,投射于刑事可罚性层面,对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人单方及受领人不法程度更重时,不能对侵占行为予以绝对限缩甚至湮没。前置民事规范对越轨行为与不法状态的矫正主要通... 不法原因给付所致的民事保护限缩效果具有不法给付行为和主体的规范侧重,投射于刑事可罚性层面,对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人单方及受领人不法程度更重时,不能对侵占行为予以绝对限缩甚至湮没。前置民事规范对越轨行为与不法状态的矫正主要通过干预理性经济人间的财产关系予以实现,而后置刑事规范,其所聚焦的主要关系不再为私人主体间利益冲突与平衡,而系国家作为公权力主体与越轨行为人之间的公私二元对立,转向对挑战法秩序的越轨行为予以更强制化规制与预防的新维度。民刑规范在以宪法为基石的法秩序体系中虽然具有适用顺序位阶、规制目的侧重等层面的不同导向,但其适用均以消灭并矫正与法秩序相冲突的不法行为及状态、维护巩固法秩序的稳定为共同指涉与依归。民事前置法对不法给付人与不法给付行为单方侧重性规制与预防,不能实质性矫正不法受领后逾越法秩序的不法状态,其规范目的的侧重所显现的局限性需通过后置刑事规范予以补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占罪 不法原因给付 规范保护目的 法益 民刑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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