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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支配还是义务违反 快播案定罪理由之探究 被引量: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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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光权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51-67,共17页
在快播案被告人实施的两类行为中,提供播放器的行为只是违反了监管义务,有成立不作为的可能性;缓存行为则积极地支配了犯罪进程,属于作为。对于作为犯,应当从存在论的角度考虑行为人对结果发生的原因及犯罪进程的支配;对于不作为,应当... 在快播案被告人实施的两类行为中,提供播放器的行为只是违反了监管义务,有成立不作为的可能性;缓存行为则积极地支配了犯罪进程,属于作为。对于作为犯,应当从存在论的角度考虑行为人对结果发生的原因及犯罪进程的支配;对于不作为,应当从义务违反的角度进行论证。快播案判决在定罪结论上完全合理,但全案以不作为犯为论证立足点,就播放器提供行为一节的法益侵害后果而言,缺乏证据支撑;将刑法外的义务作为保证人义务也存在疑问,判决理由的叙述方式给人以将《刑法修正案(九)》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监管义务罪的规定溯及既往之感。在被告人存在足以被评价为作为的缓存淫秽物品的传播行为时,法院判决没有对其充分加以论证,而将全案以不作为进行包括性评价,未必是论证判决理由的最佳方案。定罪的合理论证思路似乎应当主要针对被告人的缓存这一陈列淫秽物品行为,从作为犯的角度切入,分析行为的支配性和正犯性,将缓存行为评价为以存放、陈列方式实施的传播行为,从而将定罪的关键事实定位于存在论上难以否认的作为,使得定罪正当性得以充分展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作为犯 不作为犯 犯罪支配 义务违反 快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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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提供者的刑法规制 被引量:22
2
作者 齐文远 杨柳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106-114,共9页
快播案是刑法介入网络平台规制的典型案例。网络平台提供者怠于履行平台监管义务是刑法规制网络平台的实质依据,其理论基础是不作为犯而非中立的帮助犯。网络的重要性决定网络平台提供者的重要性,这也是刑法规制网络平台提供者的根由。
关键词 快播案 网络服务提供者 帮助犯 不作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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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犯及其相关概念辨析 被引量:7
3
作者 李希慧 杜国强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2期115-121,共7页
身份犯是指刑法规定的以行为人所具有的特定身份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或量刑情节的犯罪。身份犯不同于亲手犯和不作为犯,身份犯是以犯罪主体是否具有特定身份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的结果,亲手犯是根据实行行为是否可以和主体相分离而对犯罪... 身份犯是指刑法规定的以行为人所具有的特定身份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或量刑情节的犯罪。身份犯不同于亲手犯和不作为犯,身份犯是以犯罪主体是否具有特定身份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的结果,亲手犯是根据实行行为是否可以和主体相分离而对犯罪所作的一种分类,不作为犯则是以实行行为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划分的一类犯罪,三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身份犯 不作为犯 亲手犯 实行行为 犯罪构成要件 行为人 犯罪主体 标准划分 特定 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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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商不作为刑事责任的边界 被引量:16
4
作者 葛立刚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第6期80-87,共8页
除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先行行为可以成为网络服务商作为义务的来源。技术中立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刑事违法性判断的关键在于,网络服务商是否实施了可期待的作为,以及客观上该作为是否具有规避法益侵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刑法修... 除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先行行为可以成为网络服务商作为义务的来源。技术中立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刑事违法性判断的关键在于,网络服务商是否实施了可期待的作为,以及客观上该作为是否具有规避法益侵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罪,存在法定刑设置不合理、前置法缺位制约罪名适用等问题,立法效果仍待实践检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九)》 网络服务商 不作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拒不履 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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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客观归责理论限定不作为犯的先行行为 被引量:13
5
作者 孙运梁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5期1351-1376,共26页
有必要将客观归责理论适用于不作为犯领域,在先行行为的限定上发展出一套教义学规则体系与判断标准。首先,以客观归责理论限定先行行为的一般规则是:第一,先行行为制造了一个法不允许的危险,在其启动了面向法益损害的因果流程时,行为人... 有必要将客观归责理论适用于不作为犯领域,在先行行为的限定上发展出一套教义学规则体系与判断标准。首先,以客观归责理论限定先行行为的一般规则是:第一,先行行为制造了一个法不允许的危险,在其启动了面向法益损害的因果流程时,行为人为避免损害发生须切断该因果流程;第二,先行行为与法益损害结果间须具有规范保护目的关联性,即其产生的危险正好在构成要件该当结果中实现;第三,先行行为创设的危险处于被害人或第三人答责范围时,排除保证人地位的成立。其次,以该理论限定先行行为的具体运用是:合法驾驶行为、餐馆正常售酒行为、生产销售产品、正当防卫不产生先行行为保证人地位;紧急避险、故意犯罪行为可以产生先行行为保证人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作为犯 先行行为 客观归责 规范保护目的 自我答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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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 被引量:8
6
作者 桥爪隆 王昭武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7年第4期131-142,共12页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尤其是作为义务的产生根据,是学界争论焦点。首先,作为成立要件,如果存在作为可能性与结果避免可能性,就不必再重复探讨"构成要件上的等价性"。其次,要认定作为义务,必须存在结果的避免实质性地取...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尤其是作为义务的产生根据,是学界争论焦点。首先,作为成立要件,如果存在作为可能性与结果避免可能性,就不必再重复探讨"构成要件上的等价性"。其次,要认定作为义务,必须存在结果的避免实质性地取决于行为人这一状况,即存在对结果原因的支配;而且,另外还有必要考虑那些应该将制约行为人的自由、赋予其一定的作为义务予以正当化的因素,例如,先行行为等危险创造行为、同居在一起的亲子关系、行为人的地位或者职责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作为犯 不真正不作为犯 先行行为 作为义务 结果避免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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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新论 被引量:6
7
作者 段凤丽 李金明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4年第5期28-34,共7页
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是认定不作为犯罪成立的核心问题之一。关于作为义务的来源,在刑法理论上存在着从形式的作为义务理论到实质的作为义务理论再到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作为义务理论的演变过程。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应当仅限于刑事法律义务... 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是认定不作为犯罪成立的核心问题之一。关于作为义务的来源,在刑法理论上存在着从形式的作为义务理论到实质的作为义务理论再到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作为义务理论的演变过程。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应当仅限于刑事法律义务,其产生根据有两个,即规范根据与事实根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作为犯 作为义务 刑事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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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不作为与共犯的几个问题 被引量:5
8
作者 桥爪隆 王昭武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8年第1期125-137,共13页
不作为与共犯的问题中,不作为犯的理论与共犯理论竞合在一起,属于刑法总论中的最大难点之一。该问题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针对作为犯的不作为的加功;(2)针对不作为犯的作为的加功;(3)不作为的共同实行。另外还存在(4)不作为的共犯与... 不作为与共犯的问题中,不作为犯的理论与共犯理论竞合在一起,属于刑法总论中的最大难点之一。该问题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针对作为犯的不作为的加功;(2)针对不作为犯的作为的加功;(3)不作为的共同实行。另外还存在(4)不作为的共犯与作为的共犯的界限问题。首先,针对同一行为样态,完全有可能同时存在作为与不作为这两种评价,因而只要对作为与不作为分别进行构成要件该当性判断即可,就不作为的共犯与作为的共犯的界限问题而言,这一点也不会有什么改变。而且,要认定成立不作为的共犯,也以参与者存在作为义务为必要。另外,对于不作为的共犯的因果性而言,也只要对正犯实现构成要件起到了促进或者强化的作用即可,而不必达到存在结果避免可能性的程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作为犯 共犯 不作为的共犯 作为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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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体限缩
9
作者 赖隹文 《犯罪研究》 2023年第4期31-39,共9页
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主体并不是宽泛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结合其实行行为的不作为构造,从保证人义务角度关联行为主体的特定身份,进而限缩界定为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包庇黑... 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主体并不是宽泛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结合其实行行为的不作为构造,从保证人义务角度关联行为主体的特定身份,进而限缩界定为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行为构造差异,致使两罪的犯罪主体存在差别。与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比对,印证了性质相同的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主体应予限缩。而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比较分析,也再度印证了犯罪主体限缩的立论。犯罪主体与实行行为并非截然区分的两种构成要件要素,尤其对于纯正不作为犯,犯罪主体与实行行为呈现深度的勾连关系,实行行为的确定离不开对犯罪主体的特征考察,而犯罪主体的准确锚定,也受到实行行为样态的反向制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纵容 主体 包庇 放纵 身份犯 不作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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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的作为义务与实质的原因力——论对不作为犯罪的双重限定 被引量:2
10
作者 崔志伟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5年第2期17-24,共8页
本文从不作为犯罪与罪刑法定之明确性"不得已"的背离角度出发,既摒弃纯粹的形式作为义务论,也不完全采纳实质的作为义务论,而论证对不作为犯的认定上坚持从形式到实质实行双层限制的必要性,即在具备形式的作为义务的前提下,... 本文从不作为犯罪与罪刑法定之明确性"不得已"的背离角度出发,既摒弃纯粹的形式作为义务论,也不完全采纳实质的作为义务论,而论证对不作为犯的认定上坚持从形式到实质实行双层限制的必要性,即在具备形式的作为义务的前提下,对不作为的原因力进行实质考量,以达到刻意纠偏、使其对罪刑法定的背离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刑法定 作为义务 原因力 不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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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罪相关问题研究 被引量:1
11
作者 李鹏飞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年第1期16-18,共3页
行为在犯罪理论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无行为则无犯罪。而行为又具体分为作为与不作为,相对于作为而言,不作为具有其自身的特性,在刑法理论上一直是学者们经久不衰的热论话题。本文从不作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不作为犯罪的条件及其因果关系... 行为在犯罪理论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无行为则无犯罪。而行为又具体分为作为与不作为,相对于作为而言,不作为具有其自身的特性,在刑法理论上一直是学者们经久不衰的热论话题。本文从不作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不作为犯罪的条件及其因果关系等方面的探索,剖析不作为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为 不作为 义务来源 不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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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中先行行为认定理论之质疑 被引量:1
12
作者 蔡燊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0年第3期69-79,共11页
司法实践中先行行为型不作为犯存在扩大适用的倾向,这主要源于先行行为的认定理论难以回应现实问题。刑法理论认定先行行为遵循"先行行为本身的法律评价"和"先行行为与其所引起的危险之关系"两条路径。但是,违法一... 司法实践中先行行为型不作为犯存在扩大适用的倾向,这主要源于先行行为的认定理论难以回应现实问题。刑法理论认定先行行为遵循"先行行为本身的法律评价"和"先行行为与其所引起的危险之关系"两条路径。但是,违法一元论、规范违反说都不能为先行行为的"义务违反性"提供依据,义务违反性也无法为先行行为提供规范性要素进而推导出作为义务,大量实践证明合法行为能够成立先行行为。先行行为危险归属理论中客观归责标准混淆归责对象,导致先行行为实行行为化、规范目的理论重视危险的方向性,将先行行为限定过窄。支配理论关注危险的现实性,但无法说明支配内涵、支配强度、支配与作为义务的关系等问题,其与客观归责论均不适合作为先行行为的适格危险归属理论。所以,不作为犯中先行行为的认定理论均值得质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作为 先行行为 义务违反 客观归责 支配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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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逃逸”的认定标准重构 被引量:1
13
作者 梁天晴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第1期28-32,37,共6页
交通肇事罪存在三种逃逸情形,其中逃逸作为定罪情节值得商榷。三种逃逸具有同一性,适用统一的认定标准。逃避法律追究说和逃避救助义务说的角度单一,各自都无法设定全面的认定标准。“逃逸”认定标准的重构应当从纵横两个维度出发,横向... 交通肇事罪存在三种逃逸情形,其中逃逸作为定罪情节值得商榷。三种逃逸具有同一性,适用统一的认定标准。逃避法律追究说和逃避救助义务说的角度单一,各自都无法设定全面的认定标准。“逃逸”认定标准的重构应当从纵横两个维度出发,横向上满足主客观两方面要求,纵向上以逃避救助义务为基准,以逃避法律追究为补充。实务中结合伤势走向、逃跑的时空特点和投案可能性进行判断,从而切实保护人身安全,契合交通肇事罪的立法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肇事逃逸 逃避救助义务 逃避法律追究 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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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中若干刑法问题探讨
14
作者 葛立刚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6年第5期27-32,共6页
网络服务提供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判断的基础在于,其是否制造了法律所不允许的风险、网络服务商作为一个理性人是否履行了人们可期待的作为义务以及该作为义务是否具有规避法益侵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网络交易平台相关主体如果将在提供... 网络服务提供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判断的基础在于,其是否制造了法律所不允许的风险、网络服务商作为一个理性人是否履行了人们可期待的作为义务以及该作为义务是否具有规避法益侵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网络交易平台相关主体如果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在"职业打假"案件中,索赔数额高低不是区分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标准,而是看行为人希望获取的利益是否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有客观事实基础的赔偿,以及是否采取了足以对对方产生心理强制的"要挟"手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敲诈勒索罪 不作为犯罪 网络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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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引起的危险行为人有无救助义务
15
作者 魏汉涛 向梅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4期39-49,126,共12页
在不真正不作为犯中犯罪行为能否产生作为义务,理论上存在肯定说、否定说与区分说的分歧,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立场。无论是肯定说还是否定说都过于绝对,顾此失彼是两者的通病。通过对作为义务的形式来源和实质来源分析,我们发现只有满足犯... 在不真正不作为犯中犯罪行为能否产生作为义务,理论上存在肯定说、否定说与区分说的分歧,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立场。无论是肯定说还是否定说都过于绝对,顾此失彼是两者的通病。通过对作为义务的形式来源和实质来源分析,我们发现只有满足犯罪行为制造或者增加重大法益危险、法益遭受的风险具有作为的必要性、能够期待行为人积极作为等条件时,对犯罪行为引发的危险行为人才有救助的义务。当犯罪行为与其引发的危险危及不同法益时,行为人对其引起的危险原则上有救助义务,但前行为与后续不作为皆为过失时无救助义务;当犯罪行为与其引发的危险危及同一法益时,只有前行为为过失、后续不作为为故意时,行为人对引起的危险才负有救助义务,其他情形行为人都没有救助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作为犯 先行行为 犯罪行为 作为义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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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先行行为
16
作者 王奎 《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1年第5期110-113,共4页
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之一。先行行为必须是行为人本人实施的,造成特定危险状态的行为。违法行为和合法行为都可以成立先行行为;先行行为也可以是过失犯罪行为,但不能是故意犯罪行为。
关键词 先行行为 不作为犯 作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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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之归责问题初探
17
作者 邵睿 朱建华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98-104,共7页
不作为犯的归责问题最早是在因果关系的名义下研究的,但对于"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这一命题本身来说存在不少争议。不作为犯的所谓"因果关系"实应为"条件关系",属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其研究目的在于为不... 不作为犯的归责问题最早是在因果关系的名义下研究的,但对于"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这一命题本身来说存在不少争议。不作为犯的所谓"因果关系"实应为"条件关系",属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其研究目的在于为不作为犯在客观面的归责奠定基础。具体来说,这一问题需要从以实质的作为义务为核心构建的"不作为犯之实行行为"和"作为义务之欠履行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之间的条件关系以及以违反义务的关联性为判断基础的"不作为犯实行行为之危险的现实化"等三个方面来考虑,且其结论必须考虑公众的刑法认同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作为犯 因果关系 条件理论 客观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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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不作为性质——基于保证人路径的反思 被引量:8
18
作者 王肃之 《南大法学》 2020年第3期95-111,共17页
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增设以来,对于其系真正不作为犯还是不真正不作为犯并未取得一致认识,但是保证人理论日益成为理论阐释的主要依据。然而德国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保证人理论与保证人地位法定化和二元制的刑事立法体系有... 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增设以来,对于其系真正不作为犯还是不真正不作为犯并未取得一致认识,但是保证人理论日益成为理论阐释的主要依据。然而德国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保证人理论与保证人地位法定化和二元制的刑事立法体系有关,我国存在不同的现实情况。应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义务、不作为类型和不作为情节的法定化,将该类行为理解为真正不作为犯。在此前提下,应致力于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定型化,推动不作为犯理论的本土适用和创新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保证人理论 真正不作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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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的诈骗罪与不当得利的界分 被引量:6
19
作者 常磊 《时代法学》 2009年第3期61-66,共6页
刑民分界是近年来我国法学研究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在实践中,多数案件都可以明确地界定为刑事案件或者民事案件。但是,对于那些处于刑事和民事边缘"模糊地带"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是司法机关面临的一个难题。
关键词 刑民分界 不作为诈骗罪 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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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犯与不作为犯区分的两重性——以真正不作为犯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不对应性为切入点 被引量:3
20
作者 刘斯凡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157-164,共8页
在单行为犯中,真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分类具有不对应性;在复行为犯中,没有真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为犯存在的空间。真正不作为犯的确立,一是依据刑法所规定的作为义务,二是根据对违反作为义务的行为方式有无特殊的要求。不... 在单行为犯中,真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分类具有不对应性;在复行为犯中,没有真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为犯存在的空间。真正不作为犯的确立,一是依据刑法所规定的作为义务,二是根据对违反作为义务的行为方式有无特殊的要求。不真正不作为犯和作为犯的区分既可以从因果流程的开启着手,也可以从危险的创设和升高着眼。只有在立法技术上可以对不真正不作为犯单独规定时,两类不作为犯才可能具有对应性,它们和作为犯的区分标准才可能同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真正不作为犯 不真正不作为犯 不对应性 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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