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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构成特征探究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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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永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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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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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2期131-138,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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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新《刑法》增设的一类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其客观方面不仅包括举动犯、结果犯, 而且还应当包括危险犯这一新的犯罪形态。就因果关系而言,笔者不赞成对本类犯罪的认定采取有罪推定的方法,而赞成采取国外的“流行病学”的证明方法,即“根据流行病学的方法去认识某种物质所造成的某种危害的必然性,再加上动物实验数据,并备有其他必然性的补充资料,就可以充分断定因果关系了”。关于本类犯罪的主体,笔者认为国家也可以成为国际环境犯罪的主体。在主观罪过方面,笔者不主张在我国对于此类犯罪引进无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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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犯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有罪推定
客观方面
主观罪过
危险犯
无过失责任
补充资料
国家
国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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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riminal law
crime against environmental resources
constitution of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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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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