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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农户营销合作履约行为因素的理论与实证分析——以江西省农户调查数据为例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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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锦墉 胡克敏 刘滨 《中国软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9期6-16,共11页
本文首先从理论上分析了农户营销合作履约行为的影响因素,然后以江西省农户调查数据为例进行实证检验,研究结果表明,户主的文化程度、户主的风险态度、农户的生产经营规模、农产品类型、生产集中度、价格波动、销售难度、距离市场远近... 本文首先从理论上分析了农户营销合作履约行为的影响因素,然后以江西省农户调查数据为例进行实证检验,研究结果表明,户主的文化程度、户主的风险态度、农户的生产经营规模、农产品类型、生产集中度、价格波动、销售难度、距离市场远近、合作伙伴类型、合同条款等多种因素对农户履约行为有不同程度和不同方向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本文得出了相关政策启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户 营销合作 履约行为 影响因素 LOGIT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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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异质性对其履约行为的影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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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齐文娥 彭朵芬 《广东农业科学》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9期208-212,共5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异质性对合作社及其社员均有深刻影响。选取社员视角,考察成员异质性对社员履约行为的影响。基于问卷调查,采用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和多元线性回归模型进行计量分析,结果表明:文化水平的提升会逐步弱化社员履约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异质性对合作社及其社员均有深刻影响。选取社员视角,考察成员异质性对社员履约行为的影响。基于问卷调查,采用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和多元线性回归模型进行计量分析,结果表明:文化水平的提升会逐步弱化社员履约的意愿;提升农产品的生产收益能够降低社员违约的可能性;生产经验越丰富,社员的履约率越低;社员在社会资本方面的比较优势,会逐步弱化其实际的履约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多种服务性功能对社员自觉履约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但利润红利的分配对社员自觉履约的引导有限;社员的履约行为与其在合作社的职位及影响力密切相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民专业合作社 异质性 履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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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迟延的合同解除规则释论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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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陆家豪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04-117,共14页
针对主给付义务的履行迟延,符合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第4项的构成要件即可解除合同。符合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之情形,直接落入“主要债务”的文义射程。合同解除法上的广义附随义务囊括了传统“债法上之义务... 针对主给付义务的履行迟延,符合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第4项的构成要件即可解除合同。符合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之情形,直接落入“主要债务”的文义射程。合同解除法上的广义附随义务囊括了传统“债法上之义务群”中的狭义的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只有迟延履行广义附随义务不符合合同目的,方落入“主要债务”的射程,此时需将“主要债务”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在履行迟延中,应将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作目的性限缩解释,并可采用类推适用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予以适用。就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判断,以公式来表明,即为“重大违约(需结合个案判断)+并非债务人订约时不可预见或不可认识(当事人主观标准+理性人标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预见性的判断时点为合同订立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举证责任原则上由主张根本违约之一方当事人负担,但在如合同已明定给付日期等无争议之重要事项之场合,当事人无需负担举证责任。履行迟延中的合同解除权之发生不以债务人的可归责性为必要。在解释上,应当认为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适用于非定期行为,我国《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适用于定期行为。关于相对的定期行为之成立,除有“履行期日严守”要件之外,还须结合合同目的予以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履行迟延 主要债务 合同解除 定期行为 非定期行为 合同目的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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