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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与程序双重视角下优先购买权在强制拍卖中的适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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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房绍坤 《政法论坛》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68-80,共13页
实体法上存在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优先购买权等。同种类优先购买权竞存时,其法律地位平等,处于同一顺位;不同种类优先购买权竞存时,其法律地位不平等,处于不同顺位。《民法典》... 实体法上存在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优先购买权等。同种类优先购买权竞存时,其法律地位平等,处于同一顺位;不同种类优先购买权竞存时,其法律地位不平等,处于不同顺位。《民法典》第726条规定了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这两种优先购买权处于不同的顺位,前者优于后者。优先购买权是实体法上的法定权利,强制执行法应当根据实体法规定确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在强制拍卖中,对于按份共有人的个人债务,只能执行按份共有人的共有份额;对于共同共有人的个人债务,只能执行经分割后的被执行人分得的份额。对于顺位不同的优先购买权,权利人应按实体法上规定的权利顺位行使权利;对于顺位相同的优先购买权,权利人应采取跟价法,按比例购买法行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优先购买权 权利顺位 强制拍卖 强制执行法 跟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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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屋强制执行中案外居住权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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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善斌 翟宇翔 《河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78-86,共9页
《民法典》新增的居住权制度旨在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权利,但对于强制执行中居住权的处置缺少规定。判断案外人是否享有居住权,不仅应从形式标准判断其居住权是否设立,还应从房屋的使用状况、居住权的设立时间以及是否支付对价等方面对... 《民法典》新增的居住权制度旨在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权利,但对于强制执行中居住权的处置缺少规定。判断案外人是否享有居住权,不仅应从形式标准判断其居住权是否设立,还应从房屋的使用状况、居住权的设立时间以及是否支付对价等方面对其真实性予以实质审查。根据物权的优先效力与顺位规则,案外人的居住权优先于执行申请人的债权与后设立的抵押权。居住权根据功能不同可分为人役性居住权和非人役性居住权。其中,人役性居住权以保障特定主体的基本生存居住为目的,其实现需要房屋所有人的配合,若案外人能够证明强制执行将妨害其人役性居住权实现,则可排除强制执行。在居住权不能排除强制执行时,设有居住权的房屋以“带居拍卖”为原则,仅在居住权影响在先抵押权实现时可“除居拍卖”。在“除居拍卖”时,居住权人有权要求相应补偿,或者可以向债权人代为履行并取得对房屋所有人的债权。无论采用何种拍卖方式,居住权人均应享有优先购买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居住权 强制执行 案外人异议之诉 强制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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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强制拍卖无效的事由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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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正敏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12-123,194,共13页
我国现行立法未明确规定法院强制拍卖无效的事由,执行实践中存在强制拍卖无效情形扩大化的现象,而理论界对强制拍卖无效事由的认识也有很大分歧。根据强制拍卖的性质和无效拍卖的后果,在确定强制拍卖无效事由范围时,至少应考虑三点:一... 我国现行立法未明确规定法院强制拍卖无效的事由,执行实践中存在强制拍卖无效情形扩大化的现象,而理论界对强制拍卖无效事由的认识也有很大分歧。根据强制拍卖的性质和无效拍卖的后果,在确定强制拍卖无效事由范围时,至少应考虑三点:一是不宜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标准作为强制拍卖效力的评判标准;二是严格限缩强制拍卖无效事由的范围;三是将可通过执行救济制度补正的瑕疵排除在拍卖无效事由之外。强制拍卖无效事由的评判标准应为"重大而显著的瑕疵"。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强制拍卖无效的法定事由应限于四种情形:执行依据不存在的;拍卖物未经查封或者查封无效的;拍定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拍卖标的物系禁止流通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制拍卖 无效拍卖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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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拍卖的两个问题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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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本寒 刘韡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28-33,共6页
强制拍卖是强制执行的基本措施。在对强制拍卖进行研究时,其形式与法律效力是重要部分。强制拍卖的形式主要有法院自主拍卖与法院委托拍卖两种,在我国强制拍卖中法院主要是处于委托人的地位。而在租赁关系中的强制拍卖法律效力适用是现... 强制拍卖是强制执行的基本措施。在对强制拍卖进行研究时,其形式与法律效力是重要部分。强制拍卖的形式主要有法院自主拍卖与法院委托拍卖两种,在我国强制拍卖中法院主要是处于委托人的地位。而在租赁关系中的强制拍卖法律效力适用是现实中存在问题较多的方面,从租赁物查封、拍定人对于拍卖物上租赁权的继受以及抵押权人除去租赁权这三点上分析其效力,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制拍卖 形式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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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强制拍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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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道华 《兰州学刊》 2006年第1期182-183,23,共3页
法院强制拍卖行为是一种国家司法行为,具有“公力救济”的性质。执行法院与拍卖机构之间是司法协助关系而不是民事委托关系,买受人通过拍卖原始取得拍卖物的所有权。在法院强制拍卖过程当中,如果给买受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时,执... 法院强制拍卖行为是一种国家司法行为,具有“公力救济”的性质。执行法院与拍卖机构之间是司法协助关系而不是民事委托关系,买受人通过拍卖原始取得拍卖物的所有权。在法院强制拍卖过程当中,如果给买受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时,执行法院承担的不是违约责任而是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的适用上,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院 强制拍卖 公法行为 过错推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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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法院强制拍卖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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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卫武 《黄石教育学院学报》 2005年第3期61-63,共3页
法院强制拍卖到底是公法行为还是私法行为,它与普通的委托拍卖行为有无区别?对法院强制执行的性质的不同理解,在法院撤回委托时,其损失的赔偿将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本文从一案例出发,剖析了法院委托拍卖的性质等同于一般民事委托行为。
关键词 法院 强制拍卖 委托拍卖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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