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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中的混合性规范
被引量: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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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轶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08年第3期13-18,共6页
合同法中某些法律条文确立的法律规则所协调的利益关系,处于双重状态:即有时涉及到交易关系背景下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有时则涉及到交易关系背景下民事主体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与这种类型法律规则相对应的,就是混合性...
合同法中某些法律条文确立的法律规则所协调的利益关系,处于双重状态:即有时涉及到交易关系背景下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有时则涉及到交易关系背景下民事主体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与这种类型法律规则相对应的,就是混合性规范。所谓混合性规范,即有时发挥补充性任意性规范的功能,有时发挥强制性规范功能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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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事主体的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混合性规范
补充性任意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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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合同法中的混合性规范
被引量:
9
1
作者
王轶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处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08年第3期13-18,共6页
文摘
合同法中某些法律条文确立的法律规则所协调的利益关系,处于双重状态:即有时涉及到交易关系背景下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有时则涉及到交易关系背景下民事主体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与这种类型法律规则相对应的,就是混合性规范。所谓混合性规范,即有时发挥补充性任意性规范的功能,有时发挥强制性规范功能的法律规范。
关键词
民事主体的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混合性规范
补充性任意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
Keywords
interests
of
civil
main
bodies
social
public
interests
mixed
standard
complementary
and
arbitrary
standards
compulsory
standards
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TU589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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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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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合同法中的混合性规范
王轶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0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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