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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集体成员主体资格新论
被引量:
15
1
作者
向勇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26-135,共10页
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问题在学说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通常的"户籍"标准因户籍制度改革而丧失了区分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作用。固守农村集体成员的自然人身份,不是解读集体成员制度合适的出发点。将集体成员主体限定为农...
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问题在学说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通常的"户籍"标准因户籍制度改革而丧失了区分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作用。固守农村集体成员的自然人身份,不是解读集体成员制度合适的出发点。将集体成员主体限定为农民个人,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和逻辑支撑。农户作为集体成员主体是我国农村立法惯例和社会习俗。中国农村集体成员立法的特殊性可以用"人格体"与"受益体"区分理论来解释,即农村集体成员的人格体是农户,受益体是农户家庭成员。人格体与受益体的区分是团体主义立法的选择,也是中国特有的"公私观念"的体现。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分两步,一是明确谁是该集体组织的农户,二是明确谁是该农户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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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集体成员
农户
家庭成员
人格体
受益体
原文传递
题名
中国农村集体成员主体资格新论
被引量:
15
1
作者
向勇
机构
嘉兴学院文法学院
出处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26-135,共10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就地城镇化的理论
实践与政策研究>(15AJY008)
浙江省社科规划课题<中国宅基地权利发展研究>(15CBZZ01)的阶段性成果
文摘
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问题在学说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通常的"户籍"标准因户籍制度改革而丧失了区分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作用。固守农村集体成员的自然人身份,不是解读集体成员制度合适的出发点。将集体成员主体限定为农民个人,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和逻辑支撑。农户作为集体成员主体是我国农村立法惯例和社会习俗。中国农村集体成员立法的特殊性可以用"人格体"与"受益体"区分理论来解释,即农村集体成员的人格体是农户,受益体是农户家庭成员。人格体与受益体的区分是团体主义立法的选择,也是中国特有的"公私观念"的体现。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分两步,一是明确谁是该集体组织的农户,二是明确谁是该农户的家庭成员。
关键词
集体成员
农户
家庭成员
人格体
受益体
Keywords
the
collective
members
farmers
family
members
the
personality
of
body
benefit
from
the
body
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中国农村集体成员主体资格新论
向勇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
15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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