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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集体成员主体资格新论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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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向勇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26-135,共10页
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问题在学说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通常的"户籍"标准因户籍制度改革而丧失了区分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作用。固守农村集体成员的自然人身份,不是解读集体成员制度合适的出发点。将集体成员主体限定为农... 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问题在学说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通常的"户籍"标准因户籍制度改革而丧失了区分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作用。固守农村集体成员的自然人身份,不是解读集体成员制度合适的出发点。将集体成员主体限定为农民个人,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和逻辑支撑。农户作为集体成员主体是我国农村立法惯例和社会习俗。中国农村集体成员立法的特殊性可以用"人格体"与"受益体"区分理论来解释,即农村集体成员的人格体是农户,受益体是农户家庭成员。人格体与受益体的区分是团体主义立法的选择,也是中国特有的"公私观念"的体现。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分两步,一是明确谁是该集体组织的农户,二是明确谁是该农户的家庭成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成员 农户 家庭成员 人格体 受益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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