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IETAC2005年仲裁规则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体上都有较大的突破和创新。但是改革仍然不彻底,主要体现在没有完全赋予仲裁庭自裁管辖权、C IETAC对仲裁裁决书草案的审核有干预仲裁庭实体审理之嫌、有关首席仲裁员的确定方式不科学、没有...C IETAC2005年仲裁规则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体上都有较大的突破和创新。但是改革仍然不彻底,主要体现在没有完全赋予仲裁庭自裁管辖权、C IETAC对仲裁裁决书草案的审核有干预仲裁庭实体审理之嫌、有关首席仲裁员的确定方式不科学、没有规定涉外仲裁案件中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国籍问题以及没有完全打破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限制等,同时其在仲裁实践中的一些做法也值得反思。展开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