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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市场反垄断规制的理论逻辑与基本路径 被引量: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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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殷继国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0期134-148,共15页
当今,大数据已成为企业的核心资产,经营者之间的数据竞争变得日趋激烈,数据垄断案件日渐增多。现实中,数据一定程度的排他性、质量和价值的差异性、高昂的收集成本、锁定效应和转换成本以及网络效应等实然属性均会提高大数据市场的进入... 当今,大数据已成为企业的核心资产,经营者之间的数据竞争变得日趋激烈,数据垄断案件日渐增多。现实中,数据一定程度的排他性、质量和价值的差异性、高昂的收集成本、锁定效应和转换成本以及网络效应等实然属性均会提高大数据市场的进入壁垒,强化主导经营者的市场地位,进而使经营者可能实施违法垄断行为。反垄断规制是实现更大范围的数据效率和数据创新、维护数据正义的重要途径。大数据市场的反垄断规制需要适度平衡数据共享与数据专享,合理设定反垄断规制的限度,实现反垄断法分析范式的转型,采用以反垄断法为主、其他法律为辅的综合规制路径,促进并规范大数据市场的有序竞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 数据市场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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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封禁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被引量: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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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殷继国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43-155,共13页
近年来,互联网平台实施的封禁行为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由于互联网平台是兼具公共空间属性和私人空间属性的准公共平台,需要防范平台利用公共空间属性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反垄断法对封禁行为的规制,有助于实现互联互通及其派生... 近年来,互联网平台实施的封禁行为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由于互联网平台是兼具公共空间属性和私人空间属性的准公共平台,需要防范平台利用公共空间属性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反垄断法对封禁行为的规制,有助于实现互联互通及其派生的效率和用户至上的价值目标。在相关市场界定方面,鉴于封禁方与被封禁方的上下游关系以及平台之间的跨平台网络效应,需要界定多个相关市场,但不宜根据平台整体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面,重点考虑封禁方获取和控制用户数据的能力、被封禁方对封禁方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和在相关市场生存的难易程度。在违法性认定方面,宜适度扩张必需设施理论,在公共利益框架内审查经营自主权、保障用户合法权益等抗辩理由并确定封禁的合理限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平台 封禁行为 反垄断法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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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 被引量: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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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覃有土 常茜奕 《法学论坛》 2004年第1期13-20,56,共9页
以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为己任的反垄断法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而其功能的有效发挥离不开一个权威、独立的执法机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科学设置及其职责的合理确定是中国反垄断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一环,也是行政管理学和行政法学... 以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为己任的反垄断法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而其功能的有效发挥离不开一个权威、独立的执法机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科学设置及其职责的合理确定是中国反垄断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一环,也是行政管理学和行政法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首先分析国外反垄断执法机关的设置及其职能,作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的设计参考。在确定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时要考虑到反垄断法本身的特点、现有相关机构的设置情况以及外国经验的比较借鉴等因素,通过中西方政府职能的发展比较,对我国反垄断执行机构的地位作出合理的定位。最后,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的设置,要遵循权威独立、依法设置、精干效能等原则。据此,不宜在现有机构中指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而应该单独创设专门的执法机构,其可以称为"国家反垄断委员会"或"国家公平交易委员会",并只在中央和省两级设立。这是由于反垄断法更注重维护宏观经济秩序、防止市场竞争不足从而具有政策性、灵活性和行政主导性的特点决定的。这样的机构应拥有调查检查权、审核批准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和行政裁决权,并应拥有对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国务院各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垄断行为)直接进行处理的权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执法机构 政府职能 机构设置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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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应当设置刑事制裁制度 被引量: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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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邵建东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4期14-19,共6页
非法垄断行为直接侵害自由、公平的有效竞争秩序,破坏市场经济的自由根基,进而损害国家利益、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应刑罚性”。因此,我国反垄断法应当设置刑事责任制度。我国应当学习借鉴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垄断立法... 非法垄断行为直接侵害自由、公平的有效竞争秩序,破坏市场经济的自由根基,进而损害国家利益、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应刑罚性”。因此,我国反垄断法应当设置刑事责任制度。我国应当学习借鉴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垄断立法和执法方面的经验,运用本身违法原则或“先行政后司法”原则来分清垄断行为的罪与非罪界限,对行政垄断、卡特尔、纵向价格限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实施刑事惩戒,充分发挥刑罚在竞争法律责任体系中的补充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刑事制裁制度 中国 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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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算法在网络交易中的反垄断法律规制 被引量: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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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施春风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1期111-119,共9页
随着定价算法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其引起了反垄断法的高度关切。除能够有效促进竞争外,定价算法在网络交易当中还具有潜在的反竞争效果,这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算法共谋和定价歧视。由于定价算法具有的特殊性,如在共谋方面弱化了人的意志... 随着定价算法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其引起了反垄断法的高度关切。除能够有效促进竞争外,定价算法在网络交易当中还具有潜在的反竞争效果,这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算法共谋和定价歧视。由于定价算法具有的特殊性,如在共谋方面弱化了人的意志、具有高度动态性和稳定性、扩大了意思关联形式,在定价歧视方面具有隐蔽性、易变性和普遍性等特点,对传统的反垄断分析认定造成一定冲击。除继续坚持认定算法共谋并不能脱离双方的主观合意外,建议进一步拓宽认定算法共谋达成的形式,明确禁止算法所采集和依据的数据范围,尽量消除监管机关对算法的信息不对称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定价算法 算法共谋 定价歧视 反垄断法 电子商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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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发展趋势探析 被引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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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鹏程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期117-120,共4页
美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除劳动争议与集体协议适用除外的范围有所扩大以外 ,其他适用除外制度如保险业适用除外、州行为适用除外、请愿行为适用除外。
关键词 美国 反垄断法 除外制度 保险业 请愿行为 州行为 劳资争议 集体协议 体育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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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应如何对待知识产权 被引量:27
7
作者 张瑞萍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4期30-34,共5页
在协调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时 ,一方面 ,知识产权法要对其所确认的独占权进行自我限制 ,另一方面 ,反垄断法也要对行使知识产权所产生的限制竞争的后果给予一定程度的宽容。我国在制定专门的反垄断法时 ,应考虑 :第一 ,只要知识... 在协调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时 ,一方面 ,知识产权法要对其所确认的独占权进行自我限制 ,另一方面 ,反垄断法也要对行使知识产权所产生的限制竞争的后果给予一定程度的宽容。我国在制定专门的反垄断法时 ,应考虑 :第一 ,只要知识产权的行使不超出权利自身的范围 ,即使存在垄断或限制竞争的情形 ,也应为反垄断法所宽容 ;第二 ,如果权利人对市场竞争的限制已超出其知识产权自身的范围 ,那么 ,这种行为则不为反垄断法所允许 ;第三 ,即使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没有超出权利自身的范围 ,但如果这种行为可对市场竞争带来不应有的限制 ,那么 ,这种行为仍不能摆脱反垄断法的追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 限制性商业行为 权利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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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反垄断法的程序依赖性 被引量: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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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焦海涛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51-63,共13页
实体规则的原则性与不确定性造成了反垄断执法上的多重困境,执法困境克服路径的选择则直接提升了程序规则在反垄断法执法中的地位,现代反垄断法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走向程序化。反垄断法程序化依托于现代社会对程序的特殊需求,根源于垄... 实体规则的原则性与不确定性造成了反垄断执法上的多重困境,执法困境克服路径的选择则直接提升了程序规则在反垄断法执法中的地位,现代反垄断法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走向程序化。反垄断法程序化依托于现代社会对程序的特殊需求,根源于垄断及反垄断法的固有特征。反垄断法程序规则在构成上具有复合性,其价值主要在于对效率与公正的双重追求。在程序化的背景下,现代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也具有了自足、多元与软化的特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执法困境 程序化 实施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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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探讨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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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玉辉 《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7期60-64,共5页
在日本,反垄断法的运用以公正交易委员会的活动为中心,为防范其执行过小,活化反垄断法运用,强化了民事损害赔偿制度。日本的损害赔偿制度是以公正交易委员会作出的确定审决为前提,针对特定的四种行为实行无过错单倍损害赔偿原则,并且在... 在日本,反垄断法的运用以公正交易委员会的活动为中心,为防范其执行过小,活化反垄断法运用,强化了民事损害赔偿制度。日本的损害赔偿制度是以公正交易委员会作出的确定审决为前提,针对特定的四种行为实行无过错单倍损害赔偿原则,并且在损害赔偿诉讼中公正交易委员会承担着协助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日本 公正交易委员会 民事损害赔偿制度 损害赔偿原则 协助义务 赔偿诉讼 运用 执行 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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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与债务市场竞争中性 被引量: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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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彦超 郭小敏 余应敏 《会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7期144-166,共23页
本文以我国2006-2011年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运用双重差分法考察了《反垄断法》实施对企业债务融资的影响。结果显示,《反垄断法》实施后,与垄断程度低的企业相比,垄断程度高的企业增加的债务融资显著更少。横截面差异检验表明《反垄... 本文以我国2006-2011年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运用双重差分法考察了《反垄断法》实施对企业债务融资的影响。结果显示,《反垄断法》实施后,与垄断程度低的企业相比,垄断程度高的企业增加的债务融资显著更少。横截面差异检验表明《反垄断法》对企业债务融资的影响在政府干预较弱的地区和非国有企业相对更大。考察《反垄断法》影响债务融资的具体机制后发现,《反垄断法》冲击导致处理组企业垄断程度显著下降,风险程度显著增加。进一步研究发现,《反垄断法》对债务融资的抑制作用体现在银行贷款和商业信用的显著减少以及债务成本的显著提高上。本研究表明《反垄断法》的实施有助于削弱垄断企业的融资优势,使不同垄断程度企业的债务融资差距显著缩小,提高债务市场竞争中性程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竞争中性 债务融资 银行贷款 债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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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终极目的及其司法保障 被引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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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颜运秋 《时代法学》 2005年第6期45-53,共9页
反垄断法的目的具有宣示性和导向性,为所有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提供价值基础。如果反垄断法的目的设置不当或者混乱,将增大反垄断法实施的难度,削弱反垄断法的主题。传统观点认为,反垄断法的目的只在于维护有效的公平竞争秩序,但相对... 反垄断法的目的具有宣示性和导向性,为所有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提供价值基础。如果反垄断法的目的设置不当或者混乱,将增大反垄断法实施的难度,削弱反垄断法的主题。传统观点认为,反垄断法的目的只在于维护有效的公平竞争秩序,但相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终极目的而言,这种目的只是工具性的。这在立法上有明显的体现,在学理上有充分的理由并在司法上有广泛的实践。我国未来的反垄断立法、执法与司法应当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其终极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反垄断诉讼 终极目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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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算法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被引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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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殷继国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185-200,共16页
作为一种自动化决策技术,算法既具有促进市场竞争的潜力,又是经营者获得市场力量的重要来源,甚至可能被经营者滥用实施算法垄断行为。算法垄断行为类型多样,除算法共谋、算法个性化定价外,还包括算法自我优待、算法掠夺性定价、算法剥... 作为一种自动化决策技术,算法既具有促进市场竞争的潜力,又是经营者获得市场力量的重要来源,甚至可能被经营者滥用实施算法垄断行为。算法垄断行为类型多样,除算法共谋、算法个性化定价外,还包括算法自我优待、算法掠夺性定价、算法剥削性滥用和算法驱动型经营者集中。作为一种新型垄断行为,算法垄断行为对现行反垄断法理论和制度构成了挑战。为有效规制算法垄断行为,需要构建“市场力量—市场行为—竞争损害”的反垄断法分析框架,强化对市场力量和竞争损害的评估;区分垄断行为判断标准与反垄断法立法目标,以竞争损害作为垄断行为定性的根本标准;健全分类综合规制模式,建立以法律规制为主、技术和伦理规制为辅以及反垄断法规制为主、其他法律规制为辅的综合规制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算法垄断行为 市场力量 竞争损害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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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平竞争审查模式的反思及其重构 被引量:43
13
作者 殷继国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7期123-136,共14页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核心内容属于自我审查模式。该模式在实践中暴露出审查主体分散且定位不准确、权力制衡机制不健全、长效机制缺乏、审查主体能力不强等问题,由此导致自我审查流于形式、审查效果大打折扣。有必要重构我国的公平...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核心内容属于自我审查模式。该模式在实践中暴露出审查主体分散且定位不准确、权力制衡机制不健全、长效机制缺乏、审查主体能力不强等问题,由此导致自我审查流于形式、审查效果大打折扣。有必要重构我国的公平竞争审查模式。根据审查专业性、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三个考量因素,集中审查模式是我国公平竞争审查模式重构的最优选项。在集中审查模式下,由竞争主管机构集中统一审查本级政策制定机关拟定的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承担统筹和协调职能,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作为协助审查主体,并建立由反垄断委员会、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作为监督主体的监督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平竞争审查 自我审查模式 集中审查模式 竞争主管机构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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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中的市场界定 被引量:23
14
作者 张俊文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3期72-76,共5页
市场界定在反垄断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市场界定的方法应该反映市场自身的变化。在经济全球化中 ,产品供给替代性以及国际竞争应更多地纳入市场界定的考量范围。同时 ,以“可计算性”为中心的市场界定方法应该受到反思。
关键词 反垄断法 全球化 市场界定 "可计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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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中核心设施的界定标准——相关市场的视角 被引量:33
15
作者 李剑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69-81,共13页
反垄断法核心设施理论中争议最大的是对核心设施的界定。以往的界定方法尽管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核心设施的一些特性,但仍然存在明显的不足。其中,美国"MCI"案中法院提出的标准存在逻辑上的同语反复;公共利益标准将有待澄清... 反垄断法核心设施理论中争议最大的是对核心设施的界定。以往的界定方法尽管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核心设施的一些特性,但仍然存在明显的不足。其中,美国"MCI"案中法院提出的标准存在逻辑上的同语反复;公共利益标准将有待澄清的问题转化为了另一个不确定的问题;竞争者标准忽略了市场的整体效果;消费者偏好标准只是对于特定情况的处理,不能成为一个基本的判断标准。核心设施界定的关键是对"不可复制性"的理解,通过借鉴相关市场界定的方法,可以确定替代发生的范围,以及替代实现的程度,从而对正确地适用核心设施理论提供新的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垄断法 核心设施 界定标准 相关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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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三个关键问题 被引量: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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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先林 曹汇 《探索与争鸣》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9期54-65,178,共13页
近期,我国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呈现出日益强化的趋势,但也面临着不少复杂的情况和现实的挑战,目前在执法与司法实践中需要特别关注三个关键问题。首先,平台市场力量的评估。平台市场力量的评估不应直接跳过相关市场界定,在精简界定时要... 近期,我国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呈现出日益强化的趋势,但也面临着不少复杂的情况和现实的挑战,目前在执法与司法实践中需要特别关注三个关键问题。首先,平台市场力量的评估。平台市场力量的评估不应直接跳过相关市场界定,在精简界定时要以面向消费者一端的平台服务内容为主要依据,差别评估聚合平台与单一平台的市场力量,并考虑平台对二级市场的控制力。其次,平台算法共谋的规制。算法可划分为信使型、轴辐型、预测型、自主型四类,自主型算法不违法但有可能转为前三类。事后执法的关键在于扭转执法机构信息不对称的局面,事前规制则宜鼓励平台主动进行敏感算法释明并规范平台的数据获取与应用。最后,控制大型平台对初创企业的无序并购。基于扼杀型并购的竞争损害分析,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可做必要的调适,包括将交易额纳入申报门槛、构建分类审查机制以及拓展积极审查与干预的手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经济 反垄断法 市场力量 算法共谋 扼杀型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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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的竞争风险及其规制方法 被引量:31
17
作者 龙俊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83-94,共12页
为规范我国数字音乐市场的竞争秩序,国家版权局在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传播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对数字音乐市场中盛行的独家授权模式予以“叫停”。从效能上看,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具有同时防止上游版权保护不足和... 为规范我国数字音乐市场的竞争秩序,国家版权局在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传播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对数字音乐市场中盛行的独家授权模式予以“叫停”。从效能上看,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具有同时防止上游版权保护不足和产生下游网络传播垄断的双重效应,故应当于宏观监管层面审慎对待。就其负面效果的原因而言,独家授权模式的竞争风险主要归因于数字音乐平台对客户的锁定效应增强、版权法对独家授权模式的必要限制缺失,以及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执法过于谦抑等现实因素。故从方法论上看,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理念,防止“压力型立法”与“运动式执法”错误,以及实现从自我规制、命令-控制式规制向合作规制转变,并尝试对独家授权模式的授权数量和期限进行必要限制,保持反垄断法于恰当时刻准确介入和监管,逐步引入有限制性的竞争性著作权管理组织以部分替代现有授权模式,是化解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竞争风险的应对之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音乐版权 独家授权 竞争风险 著作权法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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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相对优势地位问题的法律规制--虚幻的敌人与真实的危险 被引量:31
18
作者 朱理 《电子知识产权》 2016年第6期31-39,共9页
多数情况下,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可以通过反垄断法、民法等予以调整,缺乏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进行单独规制的必要性。《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六条的立法者所针对的假想敌其实并不存在或者远没有预想的严重,其给出的解决... 多数情况下,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可以通过反垄断法、民法等予以调整,缺乏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进行单独规制的必要性。《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六条的立法者所针对的假想敌其实并不存在或者远没有预想的严重,其给出的解决方案既很容易被规避,又存在被滥用的高度风险。因此,送审稿第六条需要被彻底放弃或者修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滥用相对优势地位 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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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的动态竞争及其规制新思路 被引量:31
19
作者 朱战威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126-135,共10页
呈现出免费模式、锁定效应、跨界竞争等新型特质的互联网平台不断挑战反垄断规制的既有路径。技术创新无疑是互联网平台异质性因素产生的根由,亦是其动态竞争机制的内生动力。熊彼特"创新性毁灭"理论符合互联网经济的实践场景... 呈现出免费模式、锁定效应、跨界竞争等新型特质的互联网平台不断挑战反垄断规制的既有路径。技术创新无疑是互联网平台异质性因素产生的根由,亦是其动态竞争机制的内生动力。熊彼特"创新性毁灭"理论符合互联网经济的实践场景,能够为互联网平台激烈的动态竞争提供理论解释。基于技术创新的动态竞争属性,注意力价值的量化、平台的类型化及平台企业的并购行为,应当成为未来互联网平台垄断规制的主要考量因素。最后,由于动态竞争理论存在模糊性弊端,对互联网平台的地位固化倾向应保持适度的警惕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平台 反垄断法 技术创新 动态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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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企业独家交易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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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明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62-70,共9页
互联网领域大量涌现的独家交易行为可能触犯以公平、自由竞争为理念的反垄断法,并减损消费者的经济福利,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由于立法的滞后以及理论研究的不足,对该类行为的事实判断与违法性认定均存在较多困境,制约了... 互联网领域大量涌现的独家交易行为可能触犯以公平、自由竞争为理念的反垄断法,并减损消费者的经济福利,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由于立法的滞后以及理论研究的不足,对该类行为的事实判断与违法性认定均存在较多困境,制约了对该类行为的有效规制。借鉴后芝加哥学派的"反托拉斯理论",结合互联网行业的市场竞争特点,可以从行为主体和客观方面两个维度对该类行为进行事实判断:行为主体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互联网企业,客观方面实施了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独家交易行为。基于该类行为对竞争的二重效应,建议适用合理原则进行违法性认定,综合考量行为目的、市场进入壁垒、技术创新、消费者福利、经济效率等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企业 独家交易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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