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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代的继子孙责任——以顺天府宝坻县刑房档为线索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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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俞江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6期38-48,共11页
从宝坻县衙档案中的继书和案件看,清代继子孙对家庭的责任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对已故尊直系亲属的,一类是对在世家属的。前者包括主持已故亲属的丧葬和祭祀仪式,后者包括对尊亲属的赡养。通过个案分析发现,家业传承与"父债子还"... 从宝坻县衙档案中的继书和案件看,清代继子孙对家庭的责任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对已故尊直系亲属的,一类是对在世家属的。前者包括主持已故亲属的丧葬和祭祀仪式,后者包括对尊亲属的赡养。通过个案分析发现,家业传承与"父债子还"是相联系的,承继是指整个家庭的所有内容向下辈移交;因此,继父母考察继子孙能否承继,不是就事论事,而是综合地考察继子孙的行为。只要继子孙有影响家业承继的不良行为,就可能导致废继,由此,我们认为,清代子孙的这些责任是综合的、整体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宝坻县档 继子孙 丧葬 祭祀 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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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养人群”的神经症人格——卡伦·霍妮的“成熟理论”对被收养人群性格的解读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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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洁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6期91-94,共4页
霍妮的社会文化学派学说是具有很强的适用性的精神分析理论,可以被用于临床以外的人文科学研究,尤其是对文学人物的分析。通过应用其"成熟理论",对三部典型的维多利亚时代的成长小说的解读,可勾勒出两种类型的被收养人的内心... 霍妮的社会文化学派学说是具有很强的适用性的精神分析理论,可以被用于临床以外的人文科学研究,尤其是对文学人物的分析。通过应用其"成熟理论",对三部典型的维多利亚时代的成长小说的解读,可勾勒出两种类型的被收养人的内心冲突和他们在人际交往中的防御策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霍妮的“成熟理论” 被收养人 防御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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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编》(草案)关于收养主体制度规定的不足和改进建议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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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铁英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00-107,共8页
收养法律制度的宗旨在于为待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寻得适格的收养人,因此,各国收养法律均以收养人的资格作为规范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婚姻家庭编第五章收养以现行《收养法》为对象进行编纂,稳重有余、创新不足,且存在与该编... 收养法律制度的宗旨在于为待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寻得适格的收养人,因此,各国收养法律均以收养人的资格作为规范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婚姻家庭编第五章收养以现行《收养法》为对象进行编纂,稳重有余、创新不足,且存在与该编其他制度以及《民法总则》欠缺协调的问题。本文拟以草案中的收养法主体制度为对象提出若干修订意见。立法者应当以收养人的最低年龄、最高年龄、婚姻状态、他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他与被收养人是否具有血亲关系或姻亲关系等因素为支点,建构起一个“厚此薄彼”的收养人筛选体系,以实现“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的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养人 被收养人 监护 拟制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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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瑞收养法的差异化与趋同化溯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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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新苗 《时代法学》 2020年第3期1-18,共18页
中国与瑞士的收养法都具有明显的大陆法系特征[1],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各自形成了自己的一套独特的体系。虽然两国收养法在收养目的、宗旨、实体性与程序性规则方面存在趋同化,但在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收养的... 中国与瑞士的收养法都具有明显的大陆法系特征[1],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各自形成了自己的一套独特的体系。虽然两国收养法在收养目的、宗旨、实体性与程序性规则方面存在趋同化,但在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收养的法律效力以及收养关系的解除等方面,瑞士涉及收养的法律与中国实施的全国性的收养法律制度存在着明显的对立和冲突,正是因为两国收养法律制度所存在的巨大差异,中瑞之间至今尚未开通跨国收养。从理论和实践上分析,适用国际私法规则、采取个案协商方式、通过两国签订双边合作协定或司法协助条约、通过共同参加有关收养的国际公约、两国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修改各自的法律以求得收养法的大体一致等做法,都是解决中国与瑞士之间跨国收养法律冲突的可选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养人 被收养人 法律冲突 国际公约 跨国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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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收养关系成立实质要件法律适用规范的重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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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新苗 《时代法学》 2019年第6期1-9,共9页
我国的涉外收养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不断发展。在立法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尽管初步构建了规范涉外收养的实体法、程序法和冲突法的有机法律体系,但该制度依然不够完善且存在诸多缺失。特别是关于涉外收养... 我国的涉外收养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不断发展。在立法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尽管初步构建了规范涉外收养的实体法、程序法和冲突法的有机法律体系,但该制度依然不够完善且存在诸多缺失。特别是关于涉外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法律适用规则,还有不少立法盲点。当今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有主张涉外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适用被收养人或收养人属人法抑或重叠适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属人法的,还有坚持涉外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应适用法院地法或收养成立地法的,甚至有采取折衷主义或倡导适用与被收养儿童权益相关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在我国民法典呼之欲出的当下,有必要深入检讨和反思涉外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法律适用规则,革除旧弊,优化机制,努力消除“跛足收养”,全方位维护和促进我国涉外收养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外收养 收养人 被收养人 准据法 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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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刺克厉夫和林黛玉神经症人格之比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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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迎春 《铜仁学院学报》 2009年第3期28-30,共3页
应用新精神分析学派代表人物卡伦.荷妮的神经症人格来分析希刺克厉夫和林黛玉两种类型的被收养人自我认同失败的原因,及审视他们的内心冲突和他们在人际交往中的不同防御策略。
关键词 神经症人格 被收养人 防御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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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的社会化:从亲子法转向儿童法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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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丽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43-61,共19页
现代收养制度通过承继和改造“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的私法逻辑,实现拟制亲子关系的制度目标。“二战”以后,社会现实需求、国际人权思潮等推动各国收养法立足本土国情不断社会化,发展出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统率,以收养条件、收养程序... 现代收养制度通过承继和改造“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的私法逻辑,实现拟制亲子关系的制度目标。“二战”以后,社会现实需求、国际人权思潮等推动各国收养法立足本土国情不断社会化,发展出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统率,以收养条件、收养程序、收养效力和收养服务为制度支柱的伞型儿童保护架构。我国民法典收养章在承袭既有私法框架的同时,通过确立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引入收养评估机制等,释放出积极的社会化信号,但尚缺乏针对民间收养屡禁不绝、被收养人权益不彰等突出社会问题的有效应对。其后,未成年人保护法经修订亦明确规定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强化政府和社会保护机制。至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中国法表达与路径已渐趋明朗。自领域法视角而言,我国收养法正逐步突破私法边界,融入社会保护法律规范,从传统亲子法范畴转向更加明确和统一的儿童保护法,有望形成内外体系协调一致的本土化、社会化新架构。未来改革宜聚焦于放宽一般收养条件、疏导特殊收养通道、建立实质审查机制和支持服务体系等,致力于实现特定情境下特定被收养人的最大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养法 社会化 儿童最大利益 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
原文传递
《民法典》收养规则体系解释的三重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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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晶晶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55-168,共14页
对《民法典》收养章规则的理解,应以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为根本,依据规则内容,分别从收养章微观体系、婚姻家庭编中观体系和《民法典》宏观体系三重视野展开。在收养章微观体系视野中,需考虑丧失“父母”的类型、父母抛弃的意愿等因素... 对《民法典》收养章规则的理解,应以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为根本,依据规则内容,分别从收养章微观体系、婚姻家庭编中观体系和《民法典》宏观体系三重视野展开。在收养章微观体系视野中,需考虑丧失“父母”的类型、父母抛弃的意愿等因素,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的被收养人进行类型化;区分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的“特殊困难”,将其内涵认定与监护能力相联结,以此解释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中的被收养人。未成年子女的姓氏选取规则应纳入婚姻家庭编中观体系中理解。基于养父母与生父母亲权的平等性,养子女姓氏选取可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一十五条。在变更养子女姓氏时,应根据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确定变更的妥适性。在《民法典》宏观体系视野中,法律行为规则仅能部分适用于收养行为。收养行为效力样态分为有效与无效。法律行为的效力待定事由和可撤销事由都违反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在收养中应对其作无效评价。收养关系的解除可分为法定解除、合意解除和司法解除。基于收养关系的特殊性,解除事由和解除程序应受严格限制。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效果不具有溯及力,财产性义务表现为对养父母的“补偿”。这种“补偿”具有公平责任和赔偿责任的双重属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养 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 体系解释
原文传递
“亲子合同承担”:收养行为之教义学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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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永军 张兰兰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59-172,共14页
作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重要组成部分,收养制度亟需体系化。收养行为当事人之确定,关键在于收养人的收养意思、送养人的送养意思以及被收养人同意之间的结合关系。其中,8周岁以上被收养人同意属于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 作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重要组成部分,收养制度亟需体系化。收养行为当事人之确定,关键在于收养人的收养意思、送养人的送养意思以及被收养人同意之间的结合关系。其中,8周岁以上被收养人同意属于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收养人的收养意思与送养人的送养意思构成收养合同,二者共同形成我国特有的收养合同模式。在该模式下,收养行为当事人是收养人与送养人,被收养人则为利害关系人。这种收养合同并非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而属于送养人与收养人之间须经被收养人同意的转让亲子合同地位的合同,故可以重构为“亲子合同承担”。其成立要件是收养人与送养人的合意,且该合意须在收养登记员面前作出;生效要件为被收养人在登记员面前作出同意,以及登记证的发放。在收养关系解除的情形下,收养人与送养人作为当事人解除的是亲子合同承担,而收养人与成年被收养人作为当事人解除的是亲子合同。借此,收养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得以区分,收养关系的解除规则亦可自洽,收养制度从而实现体系整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养行为 收养关系 被收养人同意 亲子合同承担 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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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收养人条件立法的缺陷与矫正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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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业宏 向华萍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29-39,共11页
我国《收养法》中的收养人条件规定存在严重瑕疵,其实施结果与立法初衷相背离,既不能激励公民收养孤残弃儿童,也不利于被收养人的身心健康,甚至阻碍了公民合法收养行善,使绝大部分应被收养的未成年人未被合法收养。收养人条件立法应增... 我国《收养法》中的收养人条件规定存在严重瑕疵,其实施结果与立法初衷相背离,既不能激励公民收养孤残弃儿童,也不利于被收养人的身心健康,甚至阻碍了公民合法收养行善,使绝大部分应被收养的未成年人未被合法收养。收养人条件立法应增加收养人品行良好、心理健康、未受过有期徒刑及以上刑事处罚,夫妻一方可单独收养其配偶的子女,外国人与中国公民的收养条件相同且须办理涉外收养公证等规定,将收养人年龄改为年满25周岁,明确收养人应有的具体能力,废除收养人无子女,只能收养一人,单身男性收养异性须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等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养法 立法目的 收养人条件 被收养人身心健康 行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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