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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立法修改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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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远
商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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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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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8期98-107,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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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无线电是重要的国家资源之一,我国无线电已广泛应用于我国社会生产、生活各领域。对无线电的刑法保护有助于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1997年《刑法》第288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设置行政前置程序很不科学,"结果犯"的设置具有明显的局限性,该罪的法定刑配置较低且缺乏层次,罪状表述不完善,相关罪名之间不协调。基于无线电保护的现实需要,《刑法修正案(九)》删除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行政前置程序,将"造成严重后果"的定罪条件改为"情节严重",增设相应的加重罪刑单位和量刑档次,改进现行法条中的部分用词并整合相关立法,以实现对无线电更为有效的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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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无线电通讯管理
行政前置程序
结果犯
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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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radio communications management
administrative pre - order procedures
resultsguilty
statutory sent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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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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