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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斌飚车肇事案的刑法适用问题
1
作者
孟庆华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10年第2期85-89,共5页
认定胡斌飚车肇事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观点不太妥当,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确定其行为性质;交通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能够构成自首;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损失"可以作为审判时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交通肇事罪的司法...
认定胡斌飚车肇事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观点不太妥当,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确定其行为性质;交通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能够构成自首;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损失"可以作为审判时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仅确定了三种情形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显然失之于范围狭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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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自首
积极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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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胡斌飚车肇事案的刑法适用问题
1
作者
孟庆华
机构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出处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10年第2期85-89,共5页
文摘
认定胡斌飚车肇事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观点不太妥当,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确定其行为性质;交通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能够构成自首;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损失"可以作为审判时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仅确定了三种情形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显然失之于范围狭窄。
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自首
积极赔偿损失
Keywords
Traffic
Offense
crime
of
endangering
public
safety
in
a
dangerous
way
surrender
active
compensation
for
the
losses
分类号
D9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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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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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胡斌飚车肇事案的刑法适用问题
孟庆华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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