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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斌飚车肇事案的刑法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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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孟庆华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10年第2期85-89,共5页
认定胡斌飚车肇事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观点不太妥当,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确定其行为性质;交通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能够构成自首;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损失"可以作为审判时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交通肇事罪的司法... 认定胡斌飚车肇事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观点不太妥当,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确定其行为性质;交通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能够构成自首;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损失"可以作为审判时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仅确定了三种情形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显然失之于范围狭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自首 积极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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