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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7条评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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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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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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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1期148-160,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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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法院地法倾向对策研究>(14BFX190)
重庆市法学会2016年度课题<涉外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实证研究>(CFH2016B11)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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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7条从立法体系和立法内容上均存在一定的缺陷,不适合我国涉外信托的发展及司法实务的需要。从立法史角度看,涉外信托法律适用规则的立法定位长期在物权、债权与主体制度中游移不定;从法律选择规则角度看,我国立法没有充分考虑涉外信托的动态性与复杂性,没有采用分割制;从法律适用方法角度看,我国立法没有为最密切联系方法留有适用空间。因此未来立法中,第一,应明确将涉外信托的法律适用规则从"民事主体"一章中分离,设立专章规定,置于"物权"章后,"债权"章前;第二,应允许当事人对信托的不同方面分别选择适用的法律,在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时法官可以对信托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适用不同的准据法;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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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涉外信托
《海牙信托公约》
分割制
最密切联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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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Foreign-related trust
The hague conventiontheir recognition
Depeage
Principle of most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trusts and onclosely conn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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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962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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