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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收入划分规则何以再造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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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姗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114-126,共13页
分税制改革确立了税收立法权集中在中央、税收收益权按税种按比例分配给中央和地方、税收征管权分别由国家和地方税务系统行使的税收体制。国内增值税收入在中央和省之间的分享比例是75%:25%,进口增值税收入由中央独享,出口退增值税分... 分税制改革确立了税收立法权集中在中央、税收收益权按税种按比例分配给中央和地方、税收征管权分别由国家和地方税务系统行使的税收体制。国内增值税收入在中央和省之间的分享比例是75%:25%,进口增值税收入由中央独享,出口退增值税分担比例是92.5%:7.5%,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规则不一而足,这种按环节按比例划分收入的规则是一种激励相容的制度设计。在增值税"扩围"改革过程中,增值税扩增税目收入留存地方的权宜之计,解决不了因此造成的地方税收收入下降和少量纳税人税负增加等问题。改革完成后,增值税仍然应当确立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中央和省的分成比例则应当依据各省的财政资金筹集能力强弱、制造业和服务业产值高低来确定,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规则需要配合地方税收收入变化和地方支柱性税种来重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增值税“扩围”改革 收入划分规则 税收收益权 利益均衡 税收体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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