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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注册制改革的具体路径探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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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晶 《财经法学》 2017年第3期55-62,共8页
注册制改革的三种具体方案各有其优劣。但发行注册制要求注册机关负担监督信息披露之责,这种责任蕴含公共利益保护和公共政策考量,证券交易所作为市场主体因其盈利性而难以负担。"向证监会注册"最有理论优势,因为证券行政监... 注册制改革的三种具体方案各有其优劣。但发行注册制要求注册机关负担监督信息披露之责,这种责任蕴含公共利益保护和公共政策考量,证券交易所作为市场主体因其盈利性而难以负担。"向证监会注册"最有理论优势,因为证券行政监管机关最为中立,是监督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实施的"最佳人选"。行政监管机关作为注册机关还有利于一级市场的统一管控。因此,在立法上应明确证券监管机关为注册机关。注册行为的法律性质应为准行政行为,虽然原则上不适用行政诉讼,但并不完全排斥行政可诉性。出于行政减负的需要,可由监管机关自主决定将文件的阅读和审查工作以委托的方式交由证券交易所来具体执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注册制改革 证监会注册 准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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