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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资产的不同性质与制度创设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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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克稳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16-21,35,共7页
任何国家都存在着数量不等、规模各异、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资产,即国有资产。但是,国有资产所承担的社会职能和发挥的功用并不完全相同。法律上之所以将国有资产划分为公产与私产,是因为两类国有资产在取得、占有、使用、处分、管理、保... 任何国家都存在着数量不等、规模各异、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资产,即国有资产。但是,国有资产所承担的社会职能和发挥的功用并不完全相同。法律上之所以将国有资产划分为公产与私产,是因为两类国有资产在取得、占有、使用、处分、管理、保护等方面都有着极大的不同,需要不同的制度安排。我国是国有资产庞大的国家,对国有资产的不同性质进行划分,并对不同性质的国有资产进行相应的立法与制度设定是完善我国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迫切需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有资产 公产 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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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回购退出的国资监管问题——以一起参与国企混改的PE回购退出案件为切入点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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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甲国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78-89,共12页
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需要具备资本及管理优势的私募股权基金(以下简称"PE")的参与。在越来越多的PE参与到国企混改之中,且PE多与国资股东存在对赌回购约定的情况下,通过在国资监管层面明确国资参与对赌的效力边界并增... 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需要具备资本及管理优势的私募股权基金(以下简称"PE")的参与。在越来越多的PE参与到国企混改之中,且PE多与国资股东存在对赌回购约定的情况下,通过在国资监管层面明确国资参与对赌的效力边界并增强行政相对人的合理预期保护,推进国资股东回购PE所持股权定价的市场化进程,完善股权收益权可转让的相关规定,以及通过行政主管机关合法决策方式确保地方产权交易所可挂牌交易权利类型的可覆盖性,可以为鼓励PE积极参与国企混改构建回购退出路径,从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企混改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回购退出 国资监管/定价 股权收益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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