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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 被引量:12
1
作者 吴志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6期123-128,共6页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 ,货物的风险转移直接涉及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 ,它关系到是由卖方还是由买方承担损失的问题。因而 ,明确货物风险转移的具体时间和条件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本文主要通过将我国《合同法》有关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条款与...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 ,货物的风险转移直接涉及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 ,它关系到是由卖方还是由买方承担损失的问题。因而 ,明确货物风险转移的具体时间和条件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本文主要通过将我国《合同法》有关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条款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对应条款的比较 ,指出了我国《合同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贸易 货物买卖 买卖合同 风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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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回鹘文买卖契约分析 被引量:12
2
作者 霍存福 王宏庆 《当代法学》 2004年第1期5-18,共14页
吐鲁番出土的蒙元时期回鹘文买卖契约 ,在订立过程中除买卖双方外 ,尚有保人、证人、书契人等相关人参加。在当时 ,证人是必具的 ,一般有多个 ;保人则较少见 ,且所保内容有限。卖方的所有权问题是关注的焦点 ,故契约中往往要提到“有权... 吐鲁番出土的蒙元时期回鹘文买卖契约 ,在订立过程中除买卖双方外 ,尚有保人、证人、书契人等相关人参加。在当时 ,证人是必具的 ,一般有多个 ;保人则较少见 ,且所保内容有限。卖方的所有权问题是关注的焦点 ,故契约中往往要提到“有权提出所有权争议的第三人” ,因而卖方在契约中必须有所有权不存在瑕疵的声明或公示 (买方的声明则是从另一个角度的强调 ) ,并要作出所有权瑕疵担保。这些问题是当时买卖契约的实质性内容 ,对认识蒙元时代吐鲁番地区买卖契约的法律性质具有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吐鲁番 买卖契约 保人 证人 所有权瑕疵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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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合同新解 被引量:2
3
作者 吴勇敏 马俊彦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151-163,共13页
彩票合同有力说主张彩票合同兼具买卖合同与射幸合同双重属性。然而,彩票合同的成立既重视当事人的合意,又强调彩票清洁有效作成及至交付,剥开"购买"、"销售"等立法上与国际"接轨"的外在形式,唯有赠与合... 彩票合同有力说主张彩票合同兼具买卖合同与射幸合同双重属性。然而,彩票合同的成立既重视当事人的合意,又强调彩票清洁有效作成及至交付,剥开"购买"、"销售"等立法上与国际"接轨"的外在形式,唯有赠与合同方能彰显彩票发行之始的公益目的,体现彩票的制度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传统上对于彩票合同系赠与合同的理论建构因简单划一而广受批评。事实上,依照彩票资金管理"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彩票合同作为有奖募捐合同可"一分为二":其一为面向社会大众的格式化募捐合同,其二为针对持票人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后一合同具有射幸特征。在赠与合同的理论框架下,彩票既是证明双层赠与关系成立的凭证,又是彩票发行机构准予彩民兑奖的证券。赠与合同新解有利于保障彩票各方的合法利益,防控彩票发行的道德风险,实现彩票司法的简易高效,促使彩票制度在市场机制下规范、有序、健康地运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彩票合同 赠与合同 买卖合同 射幸合同 要物合同 双层赠与合同 公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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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性质辨析 被引量:4
4
作者 佟欣秋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3期26-28,共3页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性质不同,但又有很大的相似性,在实践中混同使用的现象很常见。合同合意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关键要素。合同合意对于合同性质的准确理解和把握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分析两种合同的基本特征入手,以"合意"...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性质不同,但又有很大的相似性,在实践中混同使用的现象很常见。合同合意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关键要素。合同合意对于合同性质的准确理解和把握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分析两种合同的基本特征入手,以"合意"为切入点,理清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在一般民事行为中使用的差别,指导社会经济活动中正确合同类型的选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承揽合同 买卖合同 合同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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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管理系统的设计与研究 被引量:1
5
作者 朱成彪 杨红杰 《嘉兴学院学报》 2001年第3期44-45,63,共3页
介绍了建立系统的目的、意义以及本系统与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关系、系统的功能。
关键词 销售合同 管理系统 数据库 设计 研究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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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绸之路吐蕃文契约与汉文契比较研究 被引量:1
6
作者 丁君涛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138-143,共6页
吐蕃占领敦煌后期,出现一批涉及不动产、人口、牲畜买卖的吐蕃文契约,契约要求的内容格式及预防性条款等经与同类汉文契的对比研究,发现是对汉地传统契约制度的承袭和沿用,这是吐蕃统治当局对汉地契约文化认同吸收的结果。敦煌在吐蕃占... 吐蕃占领敦煌后期,出现一批涉及不动产、人口、牲畜买卖的吐蕃文契约,契约要求的内容格式及预防性条款等经与同类汉文契的对比研究,发现是对汉地传统契约制度的承袭和沿用,这是吐蕃统治当局对汉地契约文化认同吸收的结果。敦煌在吐蕃占领的六十余年间,民间契约由汉文契约变而为吐蕃文写契约,生动地体现出吐蕃进入汉地后逐步接受中原制度文化的全过程。这种特殊条件下的民族融合,有助于汉、藏共同民族心理素质和民间习惯法则的构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吐蕃文契 买卖契约文书 敦煌蕃占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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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之存废
7
作者 覃军 胡中泽 《武汉工业学院学报》 CAS 2002年第1期97-100,共4页
本文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 ,从法律价值、具体制度及法的效力等层面 ,论证了《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认为 :对于农副产品贸易 ,应建立起以《合同法》为主干 ,以《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关键词 农副产品 购销合同 合同法 效力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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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及其检验研究——兼评《民法典》第622—624条
8
作者 杨玉婷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2期44-51,共8页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瑕疵及检验问题规定在《民法典》第622—624条,该条文在瑕疵概念的确认和瑕疵检验的问题上相比《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有了很大的改进。首先,瑕疵包含质量、数量和包装瑕疵,还可以分为外观瑕疵和隐蔽瑕疵,且瑕疵与缺陷...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瑕疵及检验问题规定在《民法典》第622—624条,该条文在瑕疵概念的确认和瑕疵检验的问题上相比《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有了很大的改进。首先,瑕疵包含质量、数量和包装瑕疵,还可以分为外观瑕疵和隐蔽瑕疵,且瑕疵与缺陷二者并不等同,是交叉竞合的关系。其次,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及时对标的物进行检验,但是当约定检验期间过短时,买受人只需对外观瑕疵进行检验并提出异议;而若当事人对检验期间未做约定时,推定买受人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最后,在标的物的检验标准上,《民法典》确立了先依照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标准(即主观标准)来判断,再依照通常的标准(即客观标准)来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买卖合同 物的瑕疵 物的缺陷 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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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法律的中国实践与理论评析
9
作者 邓旭 《国际贸易法论丛》 2006年第1期192-213,共22页
本文通过对我国若干典型信用证判例的研究,揭示信用证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试图结合有关学说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关键词 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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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评析 被引量:54
10
作者 陆青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3期113-127,179,共15页
预约合同的认定不能仅凭内容确定性标准,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有明确的未来订立本约的意思。预约合同包括单务预约和双务预约,但区别于附条件的本约、优先权协议、选择权合同。实践中同时存在大量非预约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 预约合同的认定不能仅凭内容确定性标准,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有明确的未来订立本约的意思。预约合同包括单务预约和双务预约,但区别于附条件的本约、优先权协议、选择权合同。实践中同时存在大量非预约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需根据情况具体判断它们的法律性质和适用规则。预约的效力是使当事人产生"诚信磋商以订立本约的义务"。预约制度有区别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存在价值。预约能否实际履行应根据预约未决事项属于主观未决事项还是客观未决事项加以判定。违反预约的损害赔偿应根据缔约所处阶段进行确定,关注违约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可预见性规则。原则上不排除当事人主张本约履行利益的可能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买卖合同预约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缔约阶段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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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体系视角下《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的释意——兼论买卖合同担保入民法典 被引量:5
11
作者 许中缘 夏沁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62-75,共14页
在缺乏共识的时代,《合同法》《物权法》《破产法》等是《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解释的基础。基于此,第24条第1款中"买卖合同"应为有效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担保"则为备案登记担保。第24条第2款中"申请拍卖&qu... 在缺乏共识的时代,《合同法》《物权法》《破产法》等是《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解释的基础。基于此,第24条第1款中"买卖合同"应为有效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担保"则为备案登记担保。第24条第2款中"申请拍卖"是法律引导当事人在价值评估清算的基础上可以选择实现担保的方式。就此,《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所涉买卖合同担保应定位为一种正在向法定担保物权过渡的担保方式,出借人就拍卖所得享有的优先受偿权限于一般债权,但在破产程序中并不享有别除权,其效力弱于典型担保。该释义路径不仅与最高人民法院第72号指导性案例具有一致性,也契合法定担保物权之体系,有助于破除司法解释"立法化"悖论,为其融入民法典提供可取的路径。民法典物权编应将买卖合同担保融入法定担保物权体系之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体系 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 买卖合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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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宅买卖合同的效力——以“房地产权分离原则”和“房地交易一体原则”的区分为研究视角 被引量:1
12
作者 杨述兴 刘佳玲 《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3期116-123,共8页
随着近现代城市多层建筑的出现,产生了房地产权分离原则。该原则逐渐成为整个不动产领域的立法原则,其目的在于赋予多层建筑中的区分所有权人单独处分其房屋的权利。另外,考虑到房地物理属性的不可分性,在房地产交易时应坚持房地一体原... 随着近现代城市多层建筑的出现,产生了房地产权分离原则。该原则逐渐成为整个不动产领域的立法原则,其目的在于赋予多层建筑中的区分所有权人单独处分其房屋的权利。另外,考虑到房地物理属性的不可分性,在房地产交易时应坚持房地一体原则。我们应根据房地交易一体原则,而不是产权分离原则去判断农村住宅买卖合同的效力。农村住宅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既包括农村住宅,也包括宅基地。我国法律对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有限制性规定,如果农村住宅买受人不具备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无效,根据房地交易一体原则,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无效会导致农村住宅买卖合同整体无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房地产权分离 房地交易一体 农村住宅买卖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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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化进程中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 被引量:1
13
作者 王伟 闫鹏 《行政与法》 2014年第2期117-121,共5页
与城镇房屋交易相比,集体土地上房屋流转整体活跃程度低,历来不是人们关注的重点。但农户之间买卖、互换房屋或以房抵债等流转情况由来已久,只是交易行为往往发生于本村成员间,纷争较少,因此鲜有关注。近年来,由于城市化进程的逐渐加快... 与城镇房屋交易相比,集体土地上房屋流转整体活跃程度低,历来不是人们关注的重点。但农户之间买卖、互换房屋或以房抵债等流转情况由来已久,只是交易行为往往发生于本村成员间,纷争较少,因此鲜有关注。近年来,由于城市化进程的逐渐加快,集体土地上房屋价值水涨船高,以往内部成员间被亲缘、地缘关系掩盖的利益平衡被拆迁补偿等客观因素所打破,矛盾纠纷凸显,成为目前房地产案件中群体性最强、矛盾也较为突出的一类纠纷。集体土地上房屋流转是否存在各种限制,审理中如何平衡各种利益,成为了当前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土地 房屋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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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登记中涉及生效法律文书问题的探讨
14
作者 郑珠妹 《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5年第2期30-31,45,共3页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生效为原则,以法律事实发生、确定为补充。确认物权归属的生效法律文书可以单方申请,认定物权转让合同效力未明确产权归属的,应当双方申请。登记机构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登记的,对当事人不愿交回房屋权属证书的,还应当依...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生效为原则,以法律事实发生、确定为补充。确认物权归属的生效法律文书可以单方申请,认定物权转让合同效力未明确产权归属的,应当双方申请。登记机构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登记的,对当事人不愿交回房屋权属证书的,还应当依法公告作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房屋登记 物权变动 法律文书 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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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受人断供时开发商的合同解除权
15
作者 何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20年第2期106-113,共8页
按揭贷款买房中,购房人、开发商、银行三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担保贷款合同构成关联合同,当买受人断供导致担保贷款合同违约且尚未办理完毕产权登记时,开发商享有解除权应建立在其法益保护具有应然性的基础上。在司法实践中,对开发... 按揭贷款买房中,购房人、开发商、银行三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担保贷款合同构成关联合同,当买受人断供导致担保贷款合同违约且尚未办理完毕产权登记时,开发商享有解除权应建立在其法益保护具有应然性的基础上。在司法实践中,对开发商是否享有解除权的裁判论证均存在瑕疵,不具有借鉴意义。联系民法理论和实务,开发商享有解除权尚存合理性,但仍应为其设定边界,以防止解除权的滥用造成买受人利益受损。因按揭贷款购房之法律性质与分期付款买卖相似,可类推适用《合同法》第167条之规定,无论合同中是否约定了解除权条款,开发商仅在其代偿本息部分达到全部房款的1/5时可行使解除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按揭 断供 商品房买卖合同 担保贷款合同 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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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合同法》第142条释评 被引量:24
16
作者 江海 石冠彬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51-60,共10页
风险负担乃对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事由所引起的损失进行责任分配的制度,以不适用违约责任为前提。传统民法理论对风险负担规则所理解的"交付主义"模式与"所有权主义"模式均存在一定缺陷,我国《合同法》第142... 风险负担乃对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事由所引起的损失进行责任分配的制度,以不适用违约责任为前提。传统民法理论对风险负担规则所理解的"交付主义"模式与"所有权主义"模式均存在一定缺陷,我国《合同法》第142条所确立的风险负担规则应解释为"准所有权主义"模式,即"交付"指"转移所有权或以转移所有权为最终目的转移占有",且在"交付"本身并不导致所有权转移的情形下,买受人承担风险的前提在于其所有权转移的债权请求权在法律上尚可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买卖合同 风险负担 准所有权主义 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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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买卖的体系性反思——担保构成、所有权构成及合同构成的纠葛与梳理 被引量:19
17
作者 周江洪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82-92,F0002,共12页
《民法典》对所有权保留作出了重大修改,所有权的担保功能化进一步增强。所有权保留买卖具有多维性,具有担保构成、所有权构成和合同构成的不同面向,这决定了所保留的所有权既不是完全功能化的担保物权,也不同于动产所有权。所有权保留... 《民法典》对所有权保留作出了重大修改,所有权的担保功能化进一步增强。所有权保留买卖具有多维性,具有担保构成、所有权构成和合同构成的不同面向,这决定了所保留的所有权既不是完全功能化的担保物权,也不同于动产所有权。所有权保留在担保功能实现的条件和程序上有别于动产抵押,在适用“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抑或适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上也可能存在分歧。所保留的所有权属于特定目的所有权,无法依照所有权规则自由处分,即使未产生物权变动仍要求“登记”。所有权保留属于买卖合同的附款,但买卖合同的解除权、风险负担规则、物上代位以及出卖人的所有权移转义务等,都会受到所有权保留特性的影响。无论是内部体系还是外部体系,都不应简单化地将保留的所有权视为担保物权或所有权,而应根据相应制度目的的不同分别考虑所有权保留的何种特性起决定性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所有权保留 担保所有权 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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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98条(出卖人主给付义务)评注 被引量:15
18
作者 吴香香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171-190,196,共21页
《民法典》第598条是出卖人主给付义务条款(请求权基础规范),规范内容为出卖人的交付义务与所有权移转义务。在规范意义上,出卖人交付义务不同于动产物权变动的交付要件,也不必然与移转价金风险的交付挂钩。交付义务具有任意性,可以合... 《民法典》第598条是出卖人主给付义务条款(请求权基础规范),规范内容为出卖人的交付义务与所有权移转义务。在规范意义上,出卖人交付义务不同于动产物权变动的交付要件,也不必然与移转价金风险的交付挂钩。交付义务具有任意性,可以合意改变或排除,或以观念交付替代。所有权移转义务的存在意味着买卖合同自身不产生物权变动效果,出卖人无处分权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所有权移转义务的履行须满足物权法上的所有权移转要件,并具备清偿合意。交付义务与所有权移转义务互相独立,二者可能存在时间差。在债权平等的前提下,司法解释中的多重买卖履行顺序可视作意思表示解释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买卖合同 交付义务 所有权移转义务 多重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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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 被引量:11
19
作者 张伟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2期111-115,共5页
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产生于罗马法,并为近代大陆法系各国民法所吸收和继承,成为民法债编买卖契约的一项特别制度而加以规定,英美法系国家亦通过判例法加以确认。我国合同法在一般买卖合同一章中规定了瑕疵担保制度,包括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 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产生于罗马法,并为近代大陆法系各国民法所吸收和继承,成为民法债编买卖契约的一项特别制度而加以规定,英美法系国家亦通过判例法加以确认。我国合同法在一般买卖合同一章中规定了瑕疵担保制度,包括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两种。这样的体例安排不宜于体现瑕疵担保制度的特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买卖合同 权利瑕疵 物的瑕疵 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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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兼论法释[2012]8号第3条的理论基础 被引量:13
20
作者 吴光荣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120-135,179,共16页
在我国民法上,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虽以交付或者登记为要件,但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即足以表明买卖合同不仅具有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也具有引起所有权发生移转的效力,故我国民法存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的依据。在不能废除无权... 在我国民法上,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虽以交付或者登记为要件,但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即足以表明买卖合同不仅具有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也具有引起所有权发生移转的效力,故我国民法存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的依据。在不能废除无权处分规则的背景下,可以将无权处分所订立的合同理解为合同的权利移转效力待定,但其履行效力则不受影响,因而在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时,应承担违约责任。为回应现代交易的复杂性和阶段化,要么将法律行为区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要么对合同效力作不同层次的理解。在中国法的语境下,以后者作为法释[2012]8号第3条的理论基础,也许是一种可供选择的思维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权处分 合同效力 物权行为 买卖合同 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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