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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恶意串通 被引量: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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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茅少伟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143-170,共28页
《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和《合同法》第52条第2项规定的恶意串通之法律行为无效规则,仅规制当事人以恶意串通订立法律行为(合同)的方式损害他人(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表面上似也满足恶意串通规则要件的许多情形,实际应由通谋虚伪... 《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和《合同法》第52条第2项规定的恶意串通之法律行为无效规则,仅规制当事人以恶意串通订立法律行为(合同)的方式损害他人(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表面上似也满足恶意串通规则要件的许多情形,实际应由通谋虚伪表示、法律行为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无效、债权人撤销权等制度分别处理。恶意串通规则仅在保护特定第三人的特定债权时才可能有独立意义,目的是恢复该第三人获得实际履行(而非仅金钱赔偿)救济的可能。该规则的构成要件(主客观要件及法律行为整体的背俗性)与法律效果(法律行为相对无效且其主张受除斥期间限制)的解释均受此功能影响,而其是否有存在必要,取决于我们是否接受更直接的侵权法救济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恶意串通 通谋虚伪表示 不动产一物二卖 债权人撤销权 相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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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显失公平的规范形态与解释方案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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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磊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51-64,共14页
我国显失公平制度中的单一要件说与双重要件说均得到司法实践的证成,呈现出两种规范形态并立的格局。此种显失公平的二元规范结构也可以发见于比较法的演进中,即从暴利行为向准暴利行为的演化。因此,无论是本土视野还是比较法变迁均出... 我国显失公平制度中的单一要件说与双重要件说均得到司法实践的证成,呈现出两种规范形态并立的格局。此种显失公平的二元规范结构也可以发见于比较法的演进中,即从暴利行为向准暴利行为的演化。因此,无论是本土视野还是比较法变迁均出现显失公平的规范二元论倾向,给付与对待给付过度失衡的评价进路在法律行为的内容评判中走向独立。显失公平的规范二元论实则具备独立的法原理,即意思瑕疵原理与给付失衡原理的互动,暴利行为的正当性源于意思瑕疵原理与给付失衡原理的协作,准暴利行为的正当性源于给付失衡原理对意思瑕疵原理的补足。解释论上,暴利行为的规范基础指向《民法典》第151条,准暴利行为的规范基础则依附于《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的公序良俗条款,只是其法效果不应当选择绝对无效。妥当的做法是赋予受害人以选择权,并采纳相对无效的法效果,以推动与可撤销法效果的趋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显失公平 暴利行为 准暴利行为 公序良俗 相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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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不生效力制度的新生与实际运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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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钟嘉儿 《私法》 2022年第1期92-120,共29页
相对不生效力是弥补不完全生效法律行为三分体系疲敝的产物,其活跃于预告登记、查封等领域。通说对相对不生效力的理解迄今仍停留在双重所有权结构上,其以适用范围为标准将所有权在不同主体间分割,这种结构除打破物权绝对性原则外还招... 相对不生效力是弥补不完全生效法律行为三分体系疲敝的产物,其活跃于预告登记、查封等领域。通说对相对不生效力的理解迄今仍停留在双重所有权结构上,其以适用范围为标准将所有权在不同主体间分割,这种结构除打破物权绝对性原则外还招致一系列不利后果,因此这种观点需要修正。以所有权转让预告登记为例,修正后的拟制所有权说不拘泥于文义将相对不生效力理解为有害处分在预告登记权利人实现请求权的必要限度内被拟制为不生效力,所有权先回归到出让人,再于法学上瞬间移转给预告登记权利人。这种新理解有助于澄清我国类似的相对无效概念的多重含义,并以此为基础促进相对不生效力制度在我国条文常见的“不得对抗”用语下生存空间的研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相对不生效力 预告登记 拟制 相对无效 不得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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