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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权法上的登记对抗主义 被引量: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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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龙俊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136-153,共18页
登记对抗主义下的绝大多数理论构造与我国所继受的物权法的理论体系相冲突。只有权利外观说最适应我国的民法体系,也最符合我国的立法目的。依据该说,当事人间仅因意思表示即可发生完全的物权变动。但在当事人进行移转登记之前,第三人... 登记对抗主义下的绝大多数理论构造与我国所继受的物权法的理论体系相冲突。只有权利外观说最适应我国的民法体系,也最符合我国的立法目的。依据该说,当事人间仅因意思表示即可发生完全的物权变动。但在当事人进行移转登记之前,第三人由于信赖物权尚未变动的权利外观而从事了交易行为,法律保护此种信赖,承认第三人在登记后可以取得该物权。我国法律原则上仅保护善意第三人,总体上符合效率价值。但是参考比较法和法经济学,也应该承认一些例外:侵权人等完全无权利的人、继承人、连环交易中的前手或者后手、狭义的一般债权人和特定物债权人属于绝对可对抗的第三人,即无论该第三人善意还是恶意,未登记的物权人都可以对抗之;破产债权人、扣押债权人、参与分配债权人等属于绝对不可对抗的第三人,即无论该第三人善意还是恶意,未登记的物权人都不可以对抗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法 登记对抗主义 理论构造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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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被引量: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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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利明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124-137,共14页
关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可以采取登记或者交付的公示方法。此类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并非意味着交付的效力优先于登记。相反,交付后如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登记权利人。在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中... 关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可以采取登记或者交付的公示方法。此类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并非意味着交付的效力优先于登记。相反,交付后如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登记权利人。在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中,尤其是在特殊动产一物数卖的情况下,登记应当优先于交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殊动产 物权变动 公示 登记 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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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产纠纷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之审理对策——兼评《物权法》实施对民事行政关联诉讼审判之影响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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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凯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2008年第1期119-127,共9页
目前房产纠纷行政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的审判存在很大缺陷,不仅诉讼时间冗长,且难以正确处理二者之间关系,不能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应当在《物权法》立法精神和原则的指导下,以行政与民事程序"二审合一"审判模式一并审理解... 目前房产纠纷行政与民事诉讼交叉案件的审判存在很大缺陷,不仅诉讼时间冗长,且难以正确处理二者之间关系,不能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应当在《物权法》立法精神和原则的指导下,以行政与民事程序"二审合一"审判模式一并审理解决行政与民事关联诉讼的难题,重构房产纠纷行政与民事交叉诉讼的审判对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审判模式 既判力 物权登记 程序正义 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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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改革的立法纾困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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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英夫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156-166,共11页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是通过重识各具体资源要素间的生态功能关联而展开的空间维度的整体性登记,其蕴含了使登记客体呈现生态性革新和空间性扩张的新趋势。确权登记改革对以保障交易安全为主线的传统物权登记功能定位形成动摇,并进一步...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是通过重识各具体资源要素间的生态功能关联而展开的空间维度的整体性登记,其蕴含了使登记客体呈现生态性革新和空间性扩张的新趋势。确权登记改革对以保障交易安全为主线的传统物权登记功能定位形成动摇,并进一步冲击了取向于自然资源财产属性的"物的区隔化经济利用"的物权客体特定性规则。对此,有必要回应自然生态空间这一独立登记单元的程序性设置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形态所产生的实体性回射影响。一方面,应确认登记功能主义对登记客体的革新效果,从公示物权秩序扩至实现生态管护,登记治理效能的扩充使其呈现空间治理的新向度;另一方面,应在引入"生态物"的物权客体判定标准的基础上,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客体形态和权能构造方面进行"绿化"解释。以此为依托,释明支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改革的"空间治理"和"生态文明"双线逻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改革 自然生态空间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 一物一权 物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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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模式的理想方案与现实选择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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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龙俊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7期21-30,共10页
从长远看,物权变动的理想设计方案是: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于物的编成主义的不动产登记簿,应统一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对于动产担保物权,登记于人的编成主义的动产与权利担保登记簿,应统一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对于特殊动产物权,应该区分所有... 从长远看,物权变动的理想设计方案是: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于物的编成主义的不动产登记簿,应统一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对于动产担保物权,登记于人的编成主义的动产与权利担保登记簿,应统一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对于特殊动产物权,应该区分所有权变动和担保物权变动,并区分机动车、内河船舶与跨国列车、航空器、海船,分采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于各种现实考虑,没有完全采纳上述方案,但是由于登记对抗主义解释上的灵活性,未来仍然可以通过对第三人的范围做弹性解释,在最终结果上达到类似上述理想方案的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变动 登记生效主义 登记对抗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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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林权的物权性质与构造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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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发源 《西北林学院学报》 CSCD 北大核心 2007年第5期211-214,共4页
通过对林权的物权性质与构造的研究,指出林权系复合性物权,包括对森林、林地或林木的所有权和对森林、林地或林木的用益物权,其主体可以是国家、农民集体、自然人、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私人享有林权与森林资源公有制并不矛盾。林权登... 通过对林权的物权性质与构造的研究,指出林权系复合性物权,包括对森林、林地或林木的所有权和对森林、林地或林木的用益物权,其主体可以是国家、农民集体、自然人、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私人享有林权与森林资源公有制并不矛盾。林权登记意义上的森林的含义应视为林地和林木的结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 林权 林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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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期待权的前提条件与其实益——以韩国民法为中心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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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朴常赫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0期136-141,共6页
就不动产物权变动而言,登记形式主义会导致买受人的未登记状态,进而产生许多未登记买受人的法益保护问题。物权的期待权是法学界提出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的理论之一。在韩国民法体系中,这样的物权期待权是否反于物权法定主义,跟既存的物... 就不动产物权变动而言,登记形式主义会导致买受人的未登记状态,进而产生许多未登记买受人的法益保护问题。物权的期待权是法学界提出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的理论之一。在韩国民法体系中,这样的物权期待权是否反于物权法定主义,跟既存的物权变动理论能否共存,这是首先要探讨的问题。其次要探讨的是未登记请求权者的法律地位、登记请求权的法律性质以及中间省略登记等的解释论的法益实益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的期待权 物权变动 物权行为 物权法定主义 登记请求权 中间省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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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特殊动产的登记对抗效力 被引量:8
8
作者 刘卉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1期48-51,共4页
按照动产物权变动原则,对中国《物权法》第24条进行解释,结果表明: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应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不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的除外,登记仅是该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
关键词 特殊动产 物权变动 登记 交付 对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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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28条适用之思考——何种法律文书能直接变动物权 被引量:7
9
作者 赵振华 杨芳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1期113-121,共9页
在《物权法》第28条的适用中,我国有些法院将内容上仅为确认一方当事人协助办理登记、移转不动产物权之债务的判决,视为该条所称的"法律文书"。这种误解不但侵害了权利人的物权,还危害到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在理论上需澄清,只... 在《物权法》第28条的适用中,我国有些法院将内容上仅为确认一方当事人协助办理登记、移转不动产物权之债务的判决,视为该条所称的"法律文书"。这种误解不但侵害了权利人的物权,还危害到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在理论上需澄清,只有能够直接变动物权的法律文书,即,只有人民法院的形成判决或仲裁委员会具有形成力的仲裁裁决书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根据我国现行民法规范体系,这样的法律文书依其所涉事项可具体化为几个类型。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法 物权变动 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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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之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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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宗璋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1年第2期28-35,共8页
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应确立登记行为私法观念,建立统一、独立、以服务于交易安全为任务的登记机关、登记赔偿制度、异议登记制度等;确立物权行为独立性与无因基础上的实质审议主义,公开登记薄以确立公示与公信原则;确立嘱托登记、宣... 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应确立登记行为私法观念,建立统一、独立、以服务于交易安全为任务的登记机关、登记赔偿制度、异议登记制度等;确立物权行为独立性与无因基础上的实质审议主义,公开登记薄以确立公示与公信原则;确立嘱托登记、宣告登记、公有物登记、区分建筑物登记、预告登记等登记种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 物权登记 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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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思物权法上不动产、动产之划分标准——兼评孟勤国教授提出的“登记标准”及相关问题 被引量:3
11
作者 李飞 《广东商学院学报》 2006年第3期81-88,共8页
不动产与动产的划分在物权法上一向重要,罗马法、法国民法、德国民法都有其划分标准,并表现出各自的法律意义。然而不动产、动产作为对物权客体的固定划分模式,其划分标准从来就是一变再变的,基于此状况的反思,孟勤国教授提出了新的标准... 不动产与动产的划分在物权法上一向重要,罗马法、法国民法、德国民法都有其划分标准,并表现出各自的法律意义。然而不动产、动产作为对物权客体的固定划分模式,其划分标准从来就是一变再变的,基于此状况的反思,孟勤国教授提出了新的标准,即以登记标准作为统一的标准来明定二者界限。辩证的评判这些传统标准和孟勤国教授的登记标准,发觉各有特定的局限性,但仍能给人以启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法 不动产 动产 划分标准 登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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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的公法思考 被引量:1
12
作者 杨伟东 《清华法律评论》 2006年第1期49-61,共13页
在我国《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围绕着应当构建何种性质、何种形式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理论界和实践部门争论颇多。鉴于我国《物权法》的起草是在带有极强的私法色彩和氛围下进行的,本文尝试从公法角度对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动产登记的性质、... 在我国《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围绕着应当构建何种性质、何种形式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理论界和实践部门争论颇多。鉴于我国《物权法》的起草是在带有极强的私法色彩和氛围下进行的,本文尝试从公法角度对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动产登记的性质、价值和功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司法审查等问题进行初步分析,以期能对物权法的制定提供有益的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法 公法 不动产登记 登记机关登 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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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效力之评析 被引量:4
13
作者 陈龙江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0年第3期55-61,共7页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四种不动产登记效力,即,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要件的效力、登记对抗力、登记推定力和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效力,这在立法上是一种大的进步。但是,《物权法》关于这四种效力的规定也存在一些不足。未来应当通过实行统一...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四种不动产登记效力,即,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要件的效力、登记对抗力、登记推定力和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效力,这在立法上是一种大的进步。但是,《物权法》关于这四种效力的规定也存在一些不足。未来应当通过实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取消登记对抗主义等措施,保障和提高不动产登记簿的正确性,进而在物权法中明文规定登记推定力和扩大登记公信力的适用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法 不动产登记效力 不动产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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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内外有别”的规则——兼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 被引量:4
14
作者 贾爱玲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9期56-65,共10页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确立了特殊动产多重买卖物权变动之裁判规则,交付与登记在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法律地位如何也引发学者的再次思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我国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是交付生效、登记对抗。交付是当事人之...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确立了特殊动产多重买卖物权变动之裁判规则,交付与登记在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法律地位如何也引发学者的再次思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我国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是交付生效、登记对抗。交付是当事人之间物权变动的要件,登记是物权变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单纯的交付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登记的对抗力产生于因交付取得物权的基础之上;单纯的登记不会导致物权变动,也不能产生对抗力。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要件和公示方式内外有别,并不同一,交付和登记各在其法律效力范围内产生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殊动产 物权变动 公示 交付生效 登记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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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问题的实际解决 被引量:3
15
作者 庞军 房文艳 +1 位作者 李宏力 王国宇 《测绘与空间地理信息》 2019年第12期208-210,共3页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依据遇到的土地测量、土地确权调查和数据入库的实际问题,提出解决方法和措施。
关键词 确权登记 土地测量 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 数据入库 实际问题 对策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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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预告登记制度的缺陷及补足
16
作者 卢文兵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08年第3期134-139,共6页
《物权法》第20条创设了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制度,对遏制"一房二卖"现象、保护不动产买受人将发挥重大作用。但是《物权法》的规定过于概括不利于司法适用;内容缺漏不利于发挥预告登记制度的作用;程序上缺乏具体操作性规定。国... 《物权法》第20条创设了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制度,对遏制"一房二卖"现象、保护不动产买受人将发挥重大作用。但是《物权法》的规定过于概括不利于司法适用;内容缺漏不利于发挥预告登记制度的作用;程序上缺乏具体操作性规定。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颁布的《土地登记办法》及《房屋登记办法》对《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完善,但我国预告登记制度仍存在缺陷。应当借鉴德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经验并结合我国自身情况,从细化适用范围、补全效力内容及增加操作程序三个方面去完善预告登记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法 预告登记 适用范围 效力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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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主要功能 被引量:2
17
作者 张明 潘萍 《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1期67-70,共4页
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在现代法制下具有以下功能:界定不动产的归属,明晰不动产的产权关系;降低权利人对不动产的保护成本,维护不动产的静态安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的动态安全;节省交易成本,提高交易的效率。其中保障交... 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在现代法制下具有以下功能:界定不动产的归属,明晰不动产的产权关系;降低权利人对不动产的保护成本,维护不动产的静态安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的动态安全;节省交易成本,提高交易的效率。其中保障交易安全是其最主要的功能,同时也是现代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设立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登记制度 交易安全 不动产物权 公示方法 权利人 保障 法制 交易成本 产权关系 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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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与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兼评《物权法》第24条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第4项 被引量:2
18
作者 瞿灵敏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4期41-45,共5页
交付是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的要件,登记只是取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的条件。在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只有登记并不产生物权变动,因登记而取得对善意第三人的对抗效力是建立在已经因交付取得物权的基础之上的,没有物权基础的登记并不产生对... 交付是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的要件,登记只是取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的条件。在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只有登记并不产生物权变动,因登记而取得对善意第三人的对抗效力是建立在已经因交付取得物权的基础之上的,没有物权基础的登记并不产生对抗效力。《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第4项并非确立了"交付优先于登记"规则,而是对物权优先于债权一般法理的重申,登记而未受领交付特殊动产者只享有债权,不得对抗未登记的物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殊动产 所有权变动 登记对抗 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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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权性质及登记研究 被引量:1
19
作者 石晨谊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19年第5期10-13,共4页
国务院提出要加快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不少专家学者也提出将房屋租赁甚至不动产租赁列为物权并进行物权登记。文章从民法基本法理及外国立法例出发,认为房屋租赁权属于债权,不具有物权的性质,不能规定为物权,但可以予以不动产登记,并... 国务院提出要加快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不少专家学者也提出将房屋租赁甚至不动产租赁列为物权并进行物权登记。文章从民法基本法理及外国立法例出发,认为房屋租赁权属于债权,不具有物权的性质,不能规定为物权,但可以予以不动产登记,并探讨了租赁权不动产登记的方案和利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房屋租赁权 物权 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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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物权登记中引入法定公证制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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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湘湘 《珠江论丛》 2014年第3期45-57,共13页
公证制度是中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尤其是在物权变动领域,公证具有促进物权交易公平、提高物权变动效率的作用。本文参照大陆法系国家物权变动中的法定公证制度,结合中国具体情况和法学家的学术成果,对公证制度的价值及其在物权变... 公证制度是中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尤其是在物权变动领域,公证具有促进物权交易公平、提高物权变动效率的作用。本文参照大陆法系国家物权变动中的法定公证制度,结合中国具体情况和法学家的学术成果,对公证制度的价值及其在物权变动尤其是不动产登记中的作用进行研究,并提出中国物权变动中应该引入法定公证制度的观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证 法定公证 物权变动 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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