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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社会的司法方法调整——关于司法和合主义的展开:柔性、本位、平行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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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剑鸣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4期105-114,共10页
中国转型社会正处于“发展黄金期、矛盾凸现期”,社会纠纷呈现出普遍性、冲击性、变异性的特点,社会不断将各种复杂矛盾大量引入司法裁判。但司法必须坚守有限性、被动性、稳定性的特质规定。司法过热、司法过硬、司法过变是当前司法应... 中国转型社会正处于“发展黄金期、矛盾凸现期”,社会纠纷呈现出普遍性、冲击性、变异性的特点,社会不断将各种复杂矛盾大量引入司法裁判。但司法必须坚守有限性、被动性、稳定性的特质规定。司法过热、司法过硬、司法过变是当前司法应对转型社会纠纷失灵的主要原因。司法应当从中国国情出发回应转型社会,及时调整司法方法,走司法和合主义的道路。在依法治国的政治前提下,在法律的框架内,以公平正义为首要价值取向,强调司法的对应性、相融性、辩证性、和谐性。坚持底线正义保持司法的正确位置,强调本位司法;坚持程序公正保障司法的踏实稳健,强调平行司法;坚持方法弹性把握司法的对话协商,强调柔性司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转型社会 司法方法 和合主义 柔性 本位 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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