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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行政许可的性质
被引量: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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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必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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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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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2期1-5,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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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关于行政许可的性质,理论上众说纷纭。从我国《行政许可法》所规制的行政许可的类型看,可以认为行政许可的一般性质是对符合条件者的不作为义务的解除。在行政法上,行政许可是具有形成力的授益性行政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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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许可性质
《行政许可法》
不作为义务
行政法律行为
行政权力
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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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dministrative License
Nature
obligation of omission
Remov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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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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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的合宪性思考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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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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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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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162-176,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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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刑法体系的合宪性控制研究"(17AFX018)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大项目
+1 种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现实问题研究"(2015MZD042)的阶段性成果
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的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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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是单纯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二是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立足于宪法上的平等原则检视,若将单纯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的理由,解释为保护被害人或其他因交通事故可能发生的民事诉讼请求权,则会产生单独加重处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而不处罚其他犯罪逃逸行为所带来的不平等保护疑问。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这一规定违反宪法上的平等原则,则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的根据也不存在,需要立法予以废除。同时,在教义学上寻求问题的解答方案:如果行为人单纯交通肇事后逃跑,没有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则并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致人重伤或死亡后逃逸,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能加重处罚;如果行为人把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抛弃致人死亡或把被害人撞到一个隐蔽的位置逃逸,则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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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交通肇事后逃逸
逃逸致人死亡
合宪性控制
平等原则
不作为义务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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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escape after traffic accident
escape causes death
constitutional control
principle of equality
source of obligation of omi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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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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