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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95条第1款中的“说明来源”性质——兼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
被引量:
1
1
作者
张曙光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0年第1期25-30,共6页
学术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证明责任问题的分歧根源,在于对实体法规定的把握不确,其焦点是如何理解和把握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的"说明来源"性质。该款前半段是立法者为拥有"差额巨大财产"的国家工作人员创设一项...
学术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证明责任问题的分歧根源,在于对实体法规定的把握不确,其焦点是如何理解和把握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的"说明来源"性质。该款前半段是立法者为拥有"差额巨大财产"的国家工作人员创设一项实体性行政义务——即"说明来源",该义务同时也作为后半段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行为(不作为)中的前提性作为义务,前、后半段一起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完整罪状和罪刑规范。而"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是成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基础的客观行为要件,在刑事诉讼中是"被证明的对象",而不是"对象的自我证明"。该行为要件不产生任何"特别"的刑事诉讼程序上的含义和不产生证明责任"例外"分配的效果,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仍由控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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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证明责任
实体性义务
客观行为要件
证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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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刑法第395条第1款中的“说明来源”性质——兼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
被引量:
1
1
作者
张曙光
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0年第1期25-30,共6页
文摘
学术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证明责任问题的分歧根源,在于对实体法规定的把握不确,其焦点是如何理解和把握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的"说明来源"性质。该款前半段是立法者为拥有"差额巨大财产"的国家工作人员创设一项实体性行政义务——即"说明来源",该义务同时也作为后半段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行为(不作为)中的前提性作为义务,前、后半段一起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完整罪状和罪刑规范。而"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是成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基础的客观行为要件,在刑事诉讼中是"被证明的对象",而不是"对象的自我证明"。该行为要件不产生任何"特别"的刑事诉讼程序上的含义和不产生证明责任"例外"分配的效果,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仍由控方承担。
关键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证明责任
实体性义务
客观行为要件
证明对象
Keywords
the
Huge
Sum
Property
Source
Unknown
Crime
Prove
Responsibility
Substance
Duty
objective
action
condition
Prove
Subject
分类号
D924.392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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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刑法第395条第1款中的“说明来源”性质——兼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
张曙光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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